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訴 韓國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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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3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7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2月17日 判決書 1.兩名被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給予上訴的許可。兩名被告人以誓章的形式提出支持是次申請的理由。要得到本庭給予上訴的許可,兩名被告人必須指出本庭在對原告人的申請作出的判決有錯誤的地方。如果他們不能夠指出判決書內的錯誤,則本庭不能給予上訴的許可。二人指出本庭沒有正視判決披露誓章內提及第6段至第11.4段的指證。 2.在誓章的第6段,兩名被告人提出一個問題,他們提及的問題是香港私營商業機構之合約,即銀行按揭合約第14條及房屋委員會貸款協議書第6及第7條之內文,是否可認為不需要通過任何修訂,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屬下之庫務署,隨意於2003年1月18日至2005年8月18日訂立為公帑豁免權。第6段沒有指出本庭犯錯的地方。 3.在第7段,兩名被告人亦沒有指出本庭在判決書犯錯的地方。 4.在訴訟書的第8段,兩名被告人陳述一個事實,是否正確是另一回事。兩名被告人指稱,香港房委會強行認同銀行按揭合約第14條及房委會貸款協議書第6及第7條之內文,不自覺之下強行收取本檔案三重收益。本庭的原告人是香港滙豐銀行,不是房屋委員會,本庭要判決的就是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的合約有關還款及其利息的問題,本庭在本案不能就香港房委會與被告人之間的問題作出判斷。在2009年7月31日,兩名被告人曾提及有關房委會的事,但那只是背景,本庭需要作出判決的就是原告人與被告人訴訟的事實;本庭只會就原告人的作為是否合法以及一切有關原告人貸款予被告人的事實,本庭不能就被告人與香港房委會的事作出判決。 5.第9段是有關香港房委會與被告人的事。兩名被告人指出,香港房屋委員會有責任清晰地對有關參與自置居所的香港市民作出交代。這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與市民的事,本庭需要判決的是與兩名被告人之間合同的問題的判決,本庭不會對房委會有關的事作出判決。 6.在誓章的第10段,被告人指稱原告人於案發期間存在專業疏忽,錯誤計算,強權失職及不負責任,錯誤計算公帑利息導致的後果。本庭已於判決書內表示原告人並沒有犯錯,原告人的誓章清楚地計算出被告人所欠的債項以及其利息的計算,這在原告人的誓章詳細指出。本庭在判決書的第18段說,對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的證人Fok Siu Lan在誓章內有詳盡的描述,對該誓章兩名被告人未能提出有效的抗辯理由。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有錯誤的計算,故此第10段的指控不能成立。 7.在第11段,兩名被告人指出,第一被告人職業是物業代理員,但本庭在判決書指出,對原告人於2006年8月15日做的第一份報告以及其後的報告,被告人沒有專業的評估報告。被告人雖然是物業代理員,但是對物業評估測量,他沒有資格作出專業的測量評估報告。他可能對一般的物業有個人評估的經驗,但測量行的評估報告、專業報告不是由物業代理員作出的。測量行的評估報告是由專業的人士做出,而該些專業人員在作出評估報告時,不會是以物業代理員的身分做出的。在第11段,第一被告人在他的誓章內有指出有關本案物業他認為的售價,以及他要求原告人不要按原告人的價錢出售本案有關的物業,所有這些證據在2009年7月31日聆訊本案時,第一被告人已提及到,本庭亦有考慮。本庭亦於判決書內裁定,原告人有權以私人合約身分、私人合約的形式,出售本案有關的物業,這是有關的合同所准許的。本庭不認為在這方面原告人有犯錯,因此第11段的指控不能成立。 8.被告人在第12段指出,原告人提供偽造文件,本庭不能接納。 9.在第13、14段,兩名被告人指出收賬公司駿菱是不合法收賬公司,本庭不認為該指稱成立。有關貸款合同授權原告人可以聘用收賬公司收取款項,本庭看不出為甚麼駿菱公司會是不合法的收賬公司。 10.第14段指,兩名被告人要承擔駿菱收賬公司不合法高昂及不必要的行政費用,原告人根本上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申請。 11.在第16段,原告人指判決書內提及時盛大廈是錯誤的說法,應該是時盛大廈。很清楚有關物業的名稱不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關鍵性的問題是被告人是否欠款、欠款的銀碼以及利息的計算等等。 12.在誓章的第15段,兩名被告人指稱駿菱不合法處理收賬的手法(即打電話騷擾第一、第二被告人)。兩名被告人指,原告人處理行為上是否犯上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果兩名被告人認為原告人有犯錯,他們可以根據有關的法例,採取法律行動,本庭要決定的是被告人是否沒有支付原告人的貸款,原告人所收取的利息是否合符按合同的計算方法而計算出來的。即使原告人有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這亦不會改變兩名被告人沒有歸還貸款以及其利息的事實。 13.兩名被告人提出要求上訴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因此本庭不給予上訴的許可,本庭撤銷是次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4.本庭撤銷是次申請,兩名被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而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Ms Margaret Leung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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