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南山

Case No.DCCC 108/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2008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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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劉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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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控罪: 第一項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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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違反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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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09年2月3日裁定被告入屋犯法罪罪成。於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其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本席指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服務社會200小時。

2.被告進行了80小時社會工作後便不知所踪。自2009年6月25日被告一直未有與社署感化官聯絡。於2009年8月25日警員在旺角街頭發現被告,把被告帶返法院處理。

3.本席為被告提取一份背景進度報告及兩份精神科診斷報告。

4.兩位精神科醫生均無法證實被告精神紊亂(mentally disordered)。如被告無精神紊亂,他並不符合香港法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b)條的要求,法院不能引用第136章第45條的權力判被告入院接受治療。

5.被告違反社會服務令,由2月至今被告心態似無改善。

6.本席於庭上重複詢問被告為何不完成社會服務令,被告不願回答,不願解說。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也是不願意向精神科醫生透露他的問題。由於被告拒絕透露內情,再度為被告提取精神科進度報告亦不會有新進展。

7.被告經審訊被定罪,本應判處2½年監禁。現被告已完成4成(80小時/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本席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改判被告監禁18個月,並建議懲教署為被告安排精神輔導或治療。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