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潤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6/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09.

1. 申請人被控三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共五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在該申請聆訊當日放棄其針對定罪的申請,該申請被本庭撤銷。申請人委派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的陳淑芝大律師為其針對刑期申請的代表律師。本庭在聆聽有關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C 286/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8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28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6 年第 101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郭潤生  
(第七被告人) (KWOK YAN SANG)  

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9 年 9 月 30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9 月 30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10 月 13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三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共五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在該申請聆訊當日放棄其針對定罪的申請,該申請被本庭撤銷。申請人委派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的陳淑芝大律師為其針對刑期申請的代表律師。本庭在聆聽有關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案情

2.申請人是案件的第七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與申請人是兄弟。三項控罪指申請人聯同同案的第一、第二被告人及其他人士欺騙香港多間保險公司,獲取保險賠償。

第一項控罪(即公控書的第二項控罪)

3.第一項控罪指2004 年 6 月至 11 月期間第一被告人安排一名名為「阿來」的內地居民以洪少峰名字的香港身份證向多間香港保險公司投保勞工保險。「阿來」假稱是在一間由第一被告人以假身份成立的廣告公司任職。第一被告人安排一名內地「醫生」進行手術弄傷「阿來」的一隻眼睛及訛稱「阿來」因工受傷,向保險公司索償。另外,第一被告人安排偽造勞工處對「阿來」傷勢的評估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索。第二被告人假扮「阿來」的妻子。邱法官裁定第一被告人將有關欺騙保險公司的全盤計劃告訴給申請人,申請人亦有份參與偽造勞工處兩份虛假證明書及在索償過程之中給予協助。申請人更私自替「阿來」投保。在這次行騙之中,保險公司總共賠償了 $3,451,000。第一被告人給第二被告人 $70,000,申請人約 $210,000 ($110,000 加 $100,000) 的報酬。

第二項控罪(即公控書的第三項控罪)

4.第二項控罪指第一被告人安排第四被告人利用一張名字為張子剛的香港身份證向多間保險公司投保。之後,第一、第二、第四被告人及申請人用假身份參加旅行團到內地旅行。在到達內地後第一被告人安排一名內地「醫生」進行手術,弄傷了第四被告人的一隻眼睛。第六被告人安排虛假的交通意外,訛稱第四被告人的眼睛是因該意外所做成的。

5.保險公司賠償了約 $4,300,000。在這次行騙,第二被告人假扮為第四被告人的妻子。第一被告人給予第二被告人及申請人每人不少於 $20,000 的報酬。

第三項控罪(即公控書的第四項控罪)

6.第一被告人安排第五被告人以虛假身份向多間保險公司投保。其中一間保險公司是由申請人安排投保的。第一、第二、第五被告人及申請人同樣地以假身份參加另一個旅行團到內地旅行。第五被告人亦被安排由一名內地「醫生」進行手術弄傷了一隻眼睛。另外,串謀者亦安排交通意外訛稱第五被告人是因交通意外受傷向有關保險公司索償。由於廉政公署調查,故此有關的保險公司並未作出賠償。但若今次行騙成功,保險公司所需要支付的補償金高達 $8,630,000。

7.至於第四項控罪,邱法官裁定申請人有份協助替第五被告人以假身份證向保險公司投保及參與製造假交通意外及在申索過程中提供協助。

割除眼球

8.上述三宗控罪的「阿來」、第四被告人及第五被告人亦被串謀者安排在香港割除已經嚴重受傷的眼球。

其他被告人的量刑

9.本案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就上述的三項控罪,邱法官以七年作為第一被告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由於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在庭上作為控方證人頂證申請人,故此給予百分之五十的扣減,每項控罪的刑期定為三年半。至於第二被告人,邱法官以四年半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邱法官以五年半為申請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10.陳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是欺詐行動的主謀及策劃人但案件沒有證據指申請人亦是主謀及策劃人。陳大律師指其實第二被告人和申請人的罪責相同,故此邱法官不應該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基準判處申請人。陳大律師列出第二被告人和申請人所擔當的角色及參與的程度:

1.第一項控罪

1)  第二被告人曾處理保單,並處理及遞交偽造的僱員補償的評估證書。她假稱是「阿來」的妻子陪同他與保險公司的核算人進行會面;她使用一張洪少峰所失的身份證在銀行開戶。依據第二被告人同意的案情,她亦有收取金錢作為報酬。

2)  申請人偽造「阿來」的履歷表,於公証行到訪時假稱為廣告公司的職員。他有收取金錢作為報酬,但第一被告人於審訊時亦承認他欠申請人 60,000元。

2.  第二項控罪

1)  第二被告人參加內地旅行團,有份參與虛假的交通意外,欺騙當地機構。她亦有處理其中所涉的保單,更收取金錢作為報酬。

2)  申請人參加內地旅行團,參與虛假交通意外,欺騙有關機構。他也有處理其中所涉的保單,亦有收取金錢作為報酬。

3.  第三項控罪

1)  第二被告人參加內地旅行團,參與虛假交通意外,欺騙當地機構。她假稱為第五被告人的妻子陪同他與保險公司的職員進行會面,假稱目擊意外。

2)  申請人有處理其中所涉的保單,參加內地旅行團,有參與虛假交通意外,欺騙當地機構。

本庭意見

11.本庭不認同陳大律師的論點。邱法官就第一被告人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基準來反映他是案件的主謀及策劃人。但本庭不同意申請人與第二被告人的罪責相同,以致邱法官需要同樣以四年半的量刑基準用於申請人。申請人從第一項控罪中所獲得的報酬遠高於第二被告人。第二項控罪的其中一份保單是由申請人經手辦理的。另外,第三項控罪的另一份保單亦是由申請人經手辦理。經申請人安排的保險,保險公司是不需要會見投保人。雖然第二被告人亦有參與詐騙行為,但本庭認為邱法官是可以從申請人在這次串謀中所獲得的較高報酬裁定申請人參與的程度較第二被告人為高,所以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基準。本庭認為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來投訴第二被告人獲得比他較輕的刑罰。

12.無論如何,本庭認為本申請的真正爭議點是邱法官所採用的五年半量刑基準是否一個適當的刑期。第一項控罪涉及五間不同的保險公司,第二項控罪涉及六間保險公司,第三項控罪涉及八間保險公司,這是一項極有計劃的大規模行騙。雖然保險公司真正的損失是約 $7,000,000,但若果第三項控罪行騙成功,保險公司的總損失會高達 $15,000,000。

13.行騙手法除了使用虛假文件和製造虛假交通意外,更安排內地「醫生」嚴重弄傷三名人士。之後,這三名人士由於眼睛已經失明,更需要在香港施手術,將眼球割除。這些正如邱法官所指是駭人聽聞的行為。邱法官可能對第二被告人採用了一個較寬鬆的量刑,但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所獲判的刑期是明顯過高,故此本庭駁回其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

申請人(刑期):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轉聘陳淑芝大律師代表。

申請人(定罪):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