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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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艷君於約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鄧家駒串謀詐騙怡安工商業保險代理香港有限公司(“AON”),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1008/2020[2021] HKDC 14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08/2020及DCCC 309/2021(一併審理)

[2021] HKDC 14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家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家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聆訊日期:  2021年11月1日
出席人士:  胡可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ee & Chow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DCCC 1008/2020
  阮偉明先生,由Li &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DCCC 309/2021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CCC 1008/2020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CCC 3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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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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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9/2021

1.被告人梁艷君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詐騙控罪,罪名成立。

罪行詳情

2.梁艷君於約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鄧家駒串謀詐騙怡安工商業保險代理香港有限公司(“AON”),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

(a) 上演一宗搶劫案,由該鄧家駒劫去該梁艷君若干數量珠寶;及

(b) 向AON表示該梁艷君真的被劫去若干數量珠寶,

意圖致使AON就宣稱的搶劫案向迪卡辰鑽飾珠寶有限公司發出保險金。

DCCC 1008/2020

3.被告人鄧家駒承認一項串謀詐騙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罪行詳情

4.鄧家駒於約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梁家艷串謀詐騙怡安工商業保險代理香港有限公司(“AON”),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

(a) 上演一宗搶劫案,由該鄧家駒劫去該梁艷君若干數量珠寶;及

(b) 向AON表示該梁艷君真的被劫去若干數量珠寶,

意圖致使AON就宣稱的搶劫案向迪卡辰鑽飾珠寶有限公司發出保險金。

案情

5.梁艷君自2017年初起獨自經營迪卡辰鑽飾珠寶有限公司。

6.梁艷君向AON保險公司購買300萬元全保,100萬元運送保險,每年保費為11,800元。2017年1月,梁艷君將運送保額增加至200萬元,年費為16,558元。

7.2020年2月下旬,梁艷君向AON表示將全保及運輸保險分別提高至500萬元及300萬元,AON只提高至250萬元因為迪卡辰只有梁艷君一人運作。

8.迪卡辰在相關時間,除了2017年初獲父親300萬元現金資助外,曾向不同機構借貸:—

(1) 2018年11月梁艷君獲父親饋贈物業,同月,梁艷君向恒生銀行抵押物業,借貸約501萬元。

(2) 2019年6月,向安信財務借貸80萬元,最終批出50萬元。

9.2020年4月,迪卡辰欠供應商120萬元,貨期有9個月至11月。

10.2019年10月,迪卡辰最後一名員工離去後,再沒有另聘員工,由被告人獨自打理迪卡辰。

11.梁艷君承認迪卡辰自2019年6月起因為社會環境及疫情爆發,生意額大跌九成。

12.梁艷君收入來源只靠迪卡辰,沒有別的收入,每月支出:—

月租 $21,333.00
還款恒生銀行 $20,000.00
還款安信財務 $21,417.00
_________
$62,747.00

13.根據控方第一證人(即鄧家駒)之證供,鄧家駒在2020年2月至3月時,在酒吧認識梁艷君。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剛出獄,而且債務纏身,向梁艷君表明“等錢使”。梁艷君交了一張儲值咭62549884及其電話號碼予控方第一證人以便聯絡。在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稱呼梁艷君為“亞姐”;控方第一證人為“細佬”。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梁的全名及辦公室地位,控方第一證人被捕時稱呼梁艷君為“紅色衫女人”。

14.其後梁艷君以WhatsApp call通知控方第一證人在2020年4月22日假扮打劫,在金鐘港鐵列車上搶去其紅色行李喼。當天梁艷君身穿紅衣,喼內會有10萬元現金酬勞,並告知控方第一證人行李喼的密碼為‘520’。

15.梁艷君在2020年4月21日交一套衣服給控方第一證人作為4月22日行動之日穿着。

16.控方第一證人在4月22日根據梁艷君指示前往金巴利街等待梁艷君,兩人一前一後往尖沙咀地鐵,可是因為梁艷君站錯門,不能在金鐘下手,控方第一證人在中環站與梁艷君失散。

17.控方第一證人用62549884致電梁艷君,獲告知前往尖沙咀iSQUARE會合,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後,看見梁艷君,並且跟隨梁艷君往車廂,同時在佐敦站列車上,假扮打劫,搶去梁艷君手持的紅色喼。

18.控方第一證人得手後,在懷高大廈的後巷,以520密碼打開紅色喼,取得10萬元酬金,喼內沒有任何珠寶。

19.同日,梁艷君報警,同時向AON報失328件首飾,共值$2,498,462.14。AON聘請公證行對梁艷君的申索進行調查,並取得梁艷君提供的清單。

20.2020年5月5日控方第一證人被捕,把事件和盤托出,梁艷君在5月6日被捕。

21.控方第一證人在DCCC 1008/2020一案認罪,承認控方案情,正在候判。

22.DCCC 1008/2020鄧家駒刑事紀錄:—

以往有10次曾被法庭定罪,涉及13次定罪紀錄,其中6次包括入屋打劫及盜竊罪,其他涉及毒品罪名。2020年1月出獄。

23.DCCC 309/2021梁艷君

被告人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求情

DCCC 1008/2020鄧家駒

24.被告人現年31歲,曾任職冷氣技工,運輸工人及侍應,被捕前為侍應,日薪500元,月入約1萬元。

25.被告人已婚,太太在內地居住,被告人與母親及弟弟居住,他是家庭支柱,每月供養家庭及妻子生活費7,000元。

26.被告人用該10萬元酬勞償還家中兄弟所欠的債務。

27.被告人被非策劃是次行動的主腦,他聽命於梁艷君,對於保險索償額或珠寶價值全不知情。

28.被告人現感後悔,在被捕時合作,承認罪行,並且轉為控方證人,警方成功拘捕及起訴DCCC 309/2020的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是梁艷君一案的主要證人,經審訊後,梁艷君裁定罪罪名成立。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提出實質協助 “material assistance” ,辯方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及給予50%折扣。

29.辯方引用:—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潤生CACC 286/2007;

(ii) HKSAR v Yue Wai Man & Anor CACC 410/2001;及

(iii) 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DCCC 309/2021 梁艷君

30.被告人現年41歲,已婚,丈夫為消防員,兩人育有一對子女,分別14歲及4歲,子女起居生活均由被告人打點,尤其4歲女兒,更加需要被告人悉心照顧。現時,子女由傭工及丈夫分擔照顧工作。

31.現時被告人還押,迪卡辰難以繼續經營。

32.辯方引用張美嬌一案,若涉案金額界乎港幣100萬至300萬,判刑指引為3-4年,本案刑期應定為3年半,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可調低6個月為3年。

判刑

33.兩名被告人所面對控罪實屬嚴重,相比實質搶劫罪行,此類案件亦非常見,也沒有判刑指引。

34.每件案件亦需視乎案情,每名被告人擔演角色,參與程度來考慮刑期。

35.正如本席在判詞中指出,梁艷君的角色是主動,鄧家駒是被動,因為梁艷君是本案的主腦及策劃人。

(1) 梁艷君獨自經營迪卡辰。在2月下旬申請將運送保險額提高至300萬元,不獲批准,只批出250萬元。

(2) 2月至3月時,梁艷君在酒吧認識鄧家駒,並且交了一張儲值咭及其電話號碼給鄧家駒以便雙方聯絡及溝通。鄧家駒及梁艷君以 “細佬” 及 “亞姐” 互稱,雙方不知道對方真實名字,減少證據來源及被捕風險。

(3) 4月21日下午,梁艷君使用珠寶通將珠寶由公司倉轉至私人倉,這是梁艷君自最後一名員工在2019年10月離職後,首次使珠寶通。

(4) 梁艷君在珠寶行業打滾20年,甚有經驗,亦明白在假扮劫案前,需要準備一份清單與保險公司;金額剛好是投保250萬之內,即是2,498,462.14元,日期也是在申請批出250萬元之後。

(5) 策劃在4月22日假扮搶劫,當天帶上街的行李喼,由鄧家駒在佐敦站下手搶去。

(6) 10萬元酬勞給鄧家駒,金額不少。

(7) 同日梁艷君報警及通知AON保險公司,梁艷君策劃過程中精心細密,為時兩個月,計劃周詳。

36.向AON索償250萬元保險金是破壞保險行業對投保者的信任/誠信(integrity)。

37.可幸本案中保險公司AON並無實際損失。

38.至於鄧家駒角色:—

(i) 他是搶劫者,對於全盤計劃不知情,聽命於梁艷君及指示;

(ii) 在是次假扮搶劫者,獲得酬勞10萬元現金。鄧家駒的角色雖然嚴重,沒有他的參與,梁艷君的計劃不能成事,量刑應比梁艷君低於6個月。

39.本案中由鄧家駒提供案情及在現場拘捕時,警誡下說:—

“係個紅衫嘅女子揸住個紅色喼指使我,叫我搶佢個喼,因為佢等錢駛”

令警方即時拘捕梁艷君。

40.除此以外,鄧家駒也轉為控方證人,指證梁艷君,令梁艷君入罪,鄧家駒可獲50%扣減。

41.鄧家駒的辯方提出兩個案例,郭潤生 CACC 286/2007一案涉及7名被告人,至少6間保險公司,當中被告人的眼睛嚴重受傷,需要割除眼球,案情比本案嚴重。

42.至於Yue Wai Man  CACC 410/2001一案涉及8名被告人,控罪多達18項,向警方報假資料關於交通事故,從而向保險公司申索,每名被告人有不同判刑,最重刑期是第一被告人因涉及120萬元6項控罪,入獄38.5個月(判詞第8段)。

43.正如辯方陳詞時討論中指出,張美嬌CACC 99/2006一案,是違反誠信案件判刑指引,金額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辯方同時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黃俊軒DCCC 265/2019來支持其說法。本案並非違反誠信,是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44.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性質嚴重性不比張美嬌一案低,不過AON沒有實際損失。

45.基於梁艷君及鄧家駒兩人擔當角色及參與程度,本席應為梁艷君的適當量刑為3年半,經審訊後定罪,不獲任何減刑。

46.至於鄧家駒之適當量刑為3年,不過鄧家駒在2020年1月出獄後,同年4月干犯本案,鄧亦有多項定罪紀錄,,故此加刑4個月,認罪及成功頂證梁艷君入罪,可獲50%扣減。

47.本席下令:—

(i) DCCC 1008/2020被告人鄧家駒入獄20個月;

(ii) DCCC 309/2021梁艷君入獄3年半。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