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阮孟然

Case No.DCDT 189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DT18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財產扣押案件編號2009年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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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余民  
   
被告人 阮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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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9月30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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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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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今天的聆訊,原告人余民先生向本席申請取消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並向法庭申請原告勝訴及可得訟費,理由是他並沒有收到被告所發出的傳票,直至2009年9月3日才收到函件。

2.我相信原告余先生所指的是本席在09年6月3日,在被告人向法庭的申請取消扣押令,在余先生缺席下並沒有答覆被告人的傳票內及誓章中所指的事實,扣押令因此被取消。

3.根據余先生今天所述,在2009年6月26日,他已在土地審裁處取得法庭的命令,批准收回物業,並可得一切的中間收益,直至物業取回為止。余先生亦承認,在土地審裁處的申請向住客阮孟然收回物業的理由是因為他欠付4月的租金。

4.余先生在庭上提供一份他在09年4月30日向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出租物業的申請表格,表格號碼第22號。在表格上,余先生清楚列明申請取回物業的理由是因為住客阮孟然未有支付4月的租金,並屢次欠付租金。

5.余先生更在今天的聆訊中告訴本席,他曾在早前在土地審裁處取得09年1月至3月的租金是根據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PD3122/2008年在09年3月16日取得裁決的,余先生解釋他因此在09年4月6日向區域法院申請「封租」,亦稱「裁物扣押令」,因為被告人阮孟然在4月6日仍未有支付4月的租金。事實上,支付租金的限期仍未過去。

6.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法官在09年4月9日已發出財物扣押令,是根據本案余先生的申請而作出的,在扣押令發出之後,法院的執達吏正在執行扣押令之中的當時,余先生承認他在09年4月30日向土地審裁處作出申請,要求取回物業以及取回租金。

7.本席經過考慮,余先生在土地審裁處編號PD986/2009一案作出的申請是基於租客阮孟然(即本案的被告人)未有支付4月的租金,明顯地原告人余先生是利用相同的理由同時間在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以及在土地審裁處申請取回物業的權利及取回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土地審裁處在09年6月29日的命令,證明余先生向土地審裁處PD986/09一案經已成功。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上,原告人或申請人不能在同時兩個法院作出申請並依賴同一申請理由及事實,既然土地審裁處已在09年6月29日批准余先生的申請是基於阮孟然未有支付4月租金的理由,批准余先生取回物業及可得所欠的租金及中間收益,余先生申請財物扣押的理由經已由土地審裁處處理過,亦處理完畢,因此區域法院所發出的財物扣押令不應仍然存在,因此取消這財物扣押令的決定是對的。

8.根據以上理由,原告余民先生今天的申請並不成功,本席拒絕這個申請,而原告人必須自付訟費。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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