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文barry 及另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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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項於2005年至2006年度舉行的「食環」外判滅鼠合約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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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7年第7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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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罸 1.本案涉及一項於2005年至2006年度舉行的「食環」外判滅鼠合約的運作。 2.D1及D2因渴望在眾多清潔公司的競投中脫穎而出,獲取「食環」05/06年度的外判鼠約,因而以HK$59,500的低價投標。並由於D1及D2須確保「新紀元」能每月有固定的HK$5,000利潤,D1及D2選用傳統的分判運作,以HK$54,200的固定分判價,協議各區負責人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各自管理的區份。由於D1、D2熟知「食環」要求的員工最低工資,加上員工勞假、大假及強積金的供款,各人在倉會計算營運費時協議以工人工資回繳為贊助分判營運的開資與利潤。 3.上述運作不但令「新紀元」的月入進賬有保障(證供顯示「新紀元」在運作中賺得5百90萬營利),且令D1、D2有不同的受惠,包括:-
4.雖然「新紀元」的會計文件中有記項記錄着「新紀元」把工具轉售給案中D2,但由於「新紀元」會計否認有轉售工具給D2,且案中無實質證供顯示D1、D2在物料、員工製服、車租中有得益,本席不作猜測。 5.上述運作對於行內的營運者當是一項生意運作,一門生財並可逃避「食環」強制以合約形式滲入工人最低工資要求的應對措施。 6.香港之可以成為一國際經貿中心,是因為香港是一個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有民權,有社會認可的工人基本權利的公平社會。如上述原則盪然無存,香港的國際聲譽將危在旦夕。 7.被告們以個人榮譽與私利,指工人質素低劣而私下剝削工人的合約工資,這並非公平的營商手法。如被告們的運作只涉及分判而不涉及剋扣工資,他們的分判只是剝削其他清潔公司一個公平競投的機會。案中運作不但剝奪其他競投公司的公平競爭機會,被告們且剝削工人應獲的工資保障權利。 8.上述運作如准以蔓延,勞工巿場定是最終的受害的一羣。 9.過往法院處理的案件(附錄二)多以片段切割式處理個別的短暫行為。現縱觀案中陋習的深遠影響,被告人策劃的剋扣工資分判運作罔顧工人權益與同行公平競投的權利,本席相信刑責量刑起點應為3年或以上的監禁。 10.法律當是民眾協調生活的規範。法院量刑的貫徹性是執行法紀的一項重要基石。過往類同案件的判罸只以8個月至2年為量刑準則,如本席於本案中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對本案被告未有預警提示。以示公平,本案採納較 低的2年量刑起點,但如有再犯,法院會採納3年或以上的量刑起點,以達阻嚇作用。 11.案中各被告的背景與一般商業犯事的被告們不相伯仲,部份出於良好家庭背景,部份須有過往小過錯,但也有不斷努力生活,為家人謀幸福。唯刑事法院非家事法庭。法院須彰顯社會公義,正視民生與民心。法院雖可以仁慈之心對待被告們,但更須以嚴明執法、不偏不依的宗旨,正視社會公義。 12.案中部份被告指本案的冗長審訊令被告人們飽受精神困擾與財政煎熬。本案的176天審訊期是否過長,本席於本量刑階段中不作鑽研。姑勿論176天是否恰當的審訊用時,那不是控方過份提證而引發的事端,不能歸究控方,指控方帶來延誤。 13.順道一提的是,本席未有接受被告方指控方轉移檢控基石,開案的第四段明顯指出控方指D3、D4、D5、D8、D9、D10於柴灣倉內表示同意。控方錯信周炳標沒有接受D1、D2的HK$54,200判價建議,這並不影響控方對其餘被告的檢控取態。 D1 14.當然案中編排策劃分判與剋扣工資的安排始源於D1及D2的投標計算。D1、D2應是案中的罪魁禍首。本席未能被接納D1及D2採用行內慣用的外判剋扣工資陋習為求情的因素。 15.但考慮D1過往無犯事記錄,本席准予2個月減刑。 16.雖然D1曾出席判頭的追數會面。在D3、D8被捕後,D1也有出席判頭們的晚餐聚會,但案中確無實在資料顯示D1在05年4月9日後還參與D2的外判運作。案中無確實資料顯示D1在D2的外判運作中的物料、工具、車租有分成。如法院相信D1有可能於05年4月9日後無再參與該判運作,D1的刑責應遠遜於D2。基於上述疑點,本席准予D1額外的3個月減刑。 17.雖然D1被裁定12項罪成,但12控罪始源自D1及D2之間的同一項串謀協議。個別串謀只指個別區份的安排。 18.本席判D1每項控罪監禁1年7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年7個月。 D2 19.D2是案中的主要策劃者。雖然D1是他的僱主,但D2是D1的智囊籌備者。D2無過往犯事記錄,身體狀況欠佳,本席准予2個月減刑,判監1年10個月。每項控罪均判監1年10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年10個月。 D3、D4、D5、D6、D9 20.D3、D4、D5、D6、D9是中、西、荃灣/葵青、南區的分判商。 21.D3、D6、D9無過往刑事記錄。D5於本案事發後因鼠牌的事件在2006年9月被判監4個月,但在本案事發時D5只有2項在1983年及1987年的賭博記錄,D4在1988年有一項賭博記錄。D4及D5的賭博判罸輕微,因應罪犯自新條例Cap. 297,他們的過往記錄可不再提。 22.上述被告均勤奮工作。分判及剋扣工資非始源於分判商的個人陋習,本席可採納較低的15個月量刑起點。 23.案中資料顯示除東區及官塘區工人須每月繳交HK$1,900外,工人的工資每月回繳,多約定為HK$1,000,間中亦有部份員工的回繳較高,個別員工略有調整。 24.案中中區與荃灣/葵青區的回繳數目較為清晰,那是因為D3及D5為人較為老實,他們兩人明確向調查員說清收數記錄的內容。這並不代表D3及D5的刑責比D4,D6、D9為重。 25.以表一視同仁,本席准予每人2個月減刑,以反影他們各人過往行為良好。 26.對於D3、D4、D5、D6、D9個別面對的控罪,本席指令各被告監禁13個月。 D8 27.D8是東區與官塘區的判頭。D8雖把實地執行的運作交給他區內四名管工管理,D8亦有親身向PW19收取金錢。其餘的收錢運作均由區內其他管工執行。由於案中無確實資料顯示D8有4判的行為,本席應視D8與各區負責的刑責等同。 28.D8的過往犯事記錄是一項30年前的盜竊罪。因應罪犯自新條例Cap. 297該記錄現可被覆蓋。張國明醫生指D8的脊骨脫垂,如不獲專注護理,會有四肢癱瘓的可能性。D8漠視工人的權益的刑責雖重,但不至於須面對四肢癱瘓的責難,本席格外開恩(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准予緩刑。本席判D8 15個月監禁,緩刑3年。即如D8再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本案的15個月監禁可即時與新控罪的刑期一併分期執行。 D10 29.D10是管理灣仔區與九龍城區的分判商。他雖與D1、D2在會內達成分判協議,並協議扣減工人工資以贊助外判營運,但本席未能確知D10管理區份工人工資的扣減款額或數量。本席願意為D10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
Appendix I 控罪與定罪記錄
Appendix II 法院曾處理的類同清潔合約詐騙案 余禮賢案DCCC 154/2005
案件涉及余氏天成清潔公司於24/12/03至7/4/04期間執行「康文署」外判康樂場所清潔合約的運作。 案中3項控罪指D1(余氏天成的總經理及最高負責人),D2(余氏天成的支援監督)及D3(余氏天成的一名管工)一同串謀誤導並隱瞞「康文署」有關工人的實收工資。 主審法官經19日審訊後裁定3名被告罪成,分別判監12個月,15個月及10個月。 D1及D2向上訴法院提出定罪裁決上訴(CACC 69/2006),兩人的上訴於2/4/07被上訴法院副庭長鄧國楨,上訴庭法官張澤及袁家寧一致駁回,維持原判。 梁智強案DCCC 529/2005
案件涉及一所Polyking的清潔公司在1/7/02至24/8/04期間執行「康文署」外判清潔中央圖書館的合約運作。 案中兩項控罪指上訴人與其他案人一同串謀誤導並隱瞞「康文署」有關工人收取的工資。 主審法官經29日審訊裁定上訴人罪成,每罪判監18個月;控罪二的一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 上訴人向上訴法院提出定罪與判罸上訴(CACC 151/06),上訴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副庭長司徒晃及上訴院法官倫明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指令刑期延長3個月。 李斌強、周炳權案DCCC 985/2005
案件涉及祿港清潔公司在2004年8月至12月間的「食環」滅鼠外判合約的運作。 案中第一項控罪指D1、D2、D3一同串謀詐騙「食環」誤導及隱瞞「食環」有關工人收取的工資。控罪二指D1、D2及D3恫嚇勒索工人交還部份工資。控罪三、四指D1及D4一同使用虛假的租車單據。 主審法官經23日審訊裁定D1、D2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主審法官相信D6只是一名通傳公司信訊的信差,因而D6第一項罪名不成立(裁決書內第128段)。 主審法官並指由於D1及D2向員工指出如員工不願交回部份薪金資替公司繳交的員工強積金供款將會被開除或須自動離職仍說明現實情況,並不構成勒索(裁決書內第142段)。 主審法官更指由於未能確定D1及D4定知租車單租是虛假文書,且祿港員工並不在意租車單的真偽,因此D1及D4對於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不成立。(裁決書內第143段) 主審法官採用18個月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因D1及D2是初犯,扣減3個月,判監15個月。 本案並無上訴記錄。 夏錦基案件DCCC 1133/2005
案件涉及惠康Waste公司在1/6/01至5/10/04期間的7項街道清潔合約的運作。 案中3項案罪指惠康Waste的董事D1(過往的退休衛生督察)串謀誤導及隱瞞「食環」分別把南區、深水埗區、長洲、南丫島、西貢、葵青、荃灣的「食環」外判街道清潔合約分判給D2的A&T Service Company,D3的Ming Kee Cleaning Services及D4的Wai Shing Company。 主審法官經23日審結案件裁定4名被告罪成,分別判D1監禁8個月6天;及D2、D3、D4分別各人監禁8個月。 主審法官接納被告等行為破壞「食環」投標的公平競爭制度(裁決書內第12段);也令「食環」未能有效地管理員工的工時及工資的收入(裁決書內第4及5段)。 本案無上訴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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