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日昌電業公司 訴 曾蔭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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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9 年5 月26 日,本席撤銷原告人就高勁修聆案官在2009 年3 月2 日作出的訟費覆核判決上訴。現原告人申請上訴至上訴庭之許可。

Case No.HCA 226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226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2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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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被告人 曾蔭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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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宣判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判案書

1.在2009 年5 月26 日,本席撤銷原告人就高勁修聆案官在2009 年3 月2 日作出的訟費覆核判決上訴。現原告人申請上訴至上訴庭之許可。

2.高勁修聆案官在2009 年3 月2 日的判決書已很詳盡說明他接受被告人3 類項目的理由,本席同意高聆案官在法律裁定或事實裁定上沒有任何的偏差。

3.在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內,並無顯示原告人有任何實在的機會得直,而且亦不涉及一般適用原則或重要法律問題。故此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可得訟費6,100 元。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健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