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遼沙以 Shing Fai Engineering Co 之名營業 訴 普立建築有限公司

Case No.CACV 354/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3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54號

(原高院建築及仲裁訴訟2006年第68號)

原告人 馬遼沙以 Shing Fai Engineering Company 之名營業  
   
被告人 普立建築有限公司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2月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10月3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貝偉和裁定馬遼沙先生經營成輝工程公司向普立建築有限公司(“普立”)的索償敗訴。

2.馬先生不服,發出上訴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推反貝法官的裁決。

3.2009年4月29日,上訴法庭張澤法官應“普立”的申請下令馬先生提交12萬元上訴訟費保證。

4.馬先生不服,曾向本庭上訴。

5.2009年7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馬先生的上訴。

6.2009年12月1日,馬先生逾期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7.馬先生列出其過期申請的原因。他亦重申原審時“普立”向法庭提供虛假文件,揑造事實、無中生有、發假誓、講大話、佈局欺騙他的金錢。馬先生亦指原訟庭及本庭的判決與事實不符,所持理據亦有錯誤。

8.本庭作出的裁決是非正審裁決,要獲得上訴許可,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馬先生需證明本案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原因須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9.馬先生沒有提本案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未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馬先生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規定。本庭駁回馬先生的申請。

11.雖然“普立”有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出庭,但他們沒有按實務指引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述,對法庭的協助亦不大。本庭下令將馬先生需支付的訟費定為5,000元。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轉聘陳翠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