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雄

Case No.DCCC 126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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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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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1月25日
出席人士: Ms. CHAN Sze Yan,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alter W.T. LIU,廖華德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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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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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羅志雄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9.1克可卡因、6毫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和0.01克溴二甲氧基苯乙胺的片劑。

2.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牛頭角九倉電訊廣場停車場埋伏。晚上時份,警方人員看見被告乘坐一輛私家車到來並在停泊G20號車位的另一部私家車旁下車。被告上了該部停泊的私家車後,再下車回到原先乘坐到來的私家車上。警方人員採取行動,截停被告並在他的手中找到控罪書所指稱的部份毒品,然後以車上的車匙開啟他剛剛上去的那輛停泊的私家車搜查並搜出另外一部份毒品,所檢獲毒品就是控罪書所指稱的毒品。

3.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另外,他在08年7月因一宗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其中一項停牌期間駕駛而被法庭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被告這次認罪,導致他違反了有關的緩刑令。

4.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出身貧窮家庭,出生時媽媽已經不知所蹤,之後他一直與爸爸生活。爸爸其後再婚,與後母生了兩個弟弟和一個妹妹,但被告與後母和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關係並不好。他讀書至中三後便無心向學,曾經當過車房學徒,但學藝不成;其後轉為搬運工人,不過賺錢不多。01年的時候考取了車牌,便以駕駛輕型貨車去賺錢,那時也可以給爸爸錢。律師指出07年的時候,由於與家人關係不好,被告情緒低落並買了軟性毒品吸食,嘗試去逃避現實,亦因為這樣在07年有了一個毒品案底;08年因為無牌駕駛被吊銷駕駛執照。在這情況之下,被告受到壞朋友引誘,着他去販毒賺快錢。由於要維持生計,被告就鋌而走險。對自己所做的事–了解到毒品傷害很多人,被告表示深深後悔,表示出獄後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5.辯方律師按法庭要求就被告販運多於一項危險藥物作出陳詞,辯方律師呈遞了兩宗有關案例–鄭逸明CACC 455/2006和陳浩偉CACC 129/2008(當中講及法庭如何處理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的犯事者)。

6.本案而言,最大份量的毒品當然是可卡因。就可卡因而言,販運這類危險藥物有關的判刑指引可借用劉德明一案;關於海洛英判刑,販運至10克毒品,量刑考慮是2至5年,如果套用在本案的份量(9.1克可卡因),本席會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另外兩種危險藥物,N,N,-二甲基安非他命,根據控方所呈遞的化驗師報告,這一類毒品與「冰」毒相近似,而溴二甲氧基苯乙胺就與「忘我」毒品性質相近。「冰」毒、「忘我」都有判刑指引,就「冰」毒而言,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3至7年。換句話說,如果法庭要就每一種毒品作出量刑,每一項毒品都有一個量刑起點,然後最終法庭如何處理,綜觀有關辯方所呈遞的判刑案例,在陳浩偉一案,上訴庭指出若其他毒品份量屬微量的話,在這情況之下,可以不需將起點向上調。

7.本席有機會參閱過有關判刑案例之後,基於另外兩種毒品的份量屬於微量,在這情況之下,本席不打算將可卡因的判刑起點再向上調,換句話講,本席只會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4年半扣減三份一(認罪),即3年監禁。

8.至於這次認罪而導致違反原先法庭頒下的緩刑令,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不去執行兩個月的監禁,也沒有理由這兩個月監不用與剛剛所判的刑期作分期執行。首先,本席執行緩刑令,這兩個月監需要服刑。根據有關條例,當法庭執行緩刑令時,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有關刑期須與另外刑期分期執行。考慮過後,本席找不到有這方面的特別理由。因此,這兩個月監與剛才所判的3年刑期作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兩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