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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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10.67克海洛英、0.35克「冰」及7毫克硝甲西泮。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52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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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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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3年8月12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Patrick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律師Mr HO Pak Wa,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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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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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10.67克海洛英、0.35克「冰」及7毫克硝甲西泮。

2.控方案情透露,2013年3月22日凌晨1時45分左右,警方看見被告人將私家車停在旺角界限街與大南街交界,當時交通燈號為綠色,但是被告人車輛沒有前進,警方於是截停被告人。

3.經搜查後,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發現一個內有海洛英的膠袋、一個內有「冰」的膠袋及兩個錫紙包裝內有一片及兩碎片含有硝甲西泮的片劑。

4.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聲稱毒品是自用。

5.警方在被告車輛,發現一個電子磅及十四個可再封口空膠袋。

6.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港幣370元。

7.撿獲的所有毒品的估計巿值共為港幣11,833元。

被告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39歲,有十六次法庭定罪紀錄,涉及四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多次與毒品有關罪行。他在2007年1月29日,因兩次販運危險藥物,被判46個月監禁。

9.被告的家庭背景沒有特別之處。代表被告的何律師說,被告單身,但與女友同住。被告只有小六程度,一向從事出賣勞力工作。被捕之前,他是一個裝修工人,月入10,000元。被告有毒癮多年。

10.求情時,何律師說,案中的毒品有大部分是被告自用。因為被告收入不足,又要支持女友,為了要獲得購買的優惠價錢,所以他要大量買入毒品。何律師說,在荔枝角收押所時,被告被驗出尿液內有毒品,這證明被告的說法。

11.何律師倚賴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1,要求法庭減低判刑起點。

12.對於法庭提出可能以積犯原則提高判刑起點,何律師說,最初的販運危險藥物紀錄早在1997年,當時被告還年輕,他質疑加刑是否恰當。控方不同意被告聲稱案中毒品大多是自用,控方認為全部是被告作販運用途,因為被告的入息根本不能夠支持買入這金額的毒品。控方呈交香港特別行政區Wong Suet Hau2案件。對於此爭議,何律師同意毋須進行紐頓聆訊處理。

量刑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犯此罪者,必須預期法庭會重判。除非有十分特別理由,法庭在量刑時,一般都是依照指引,按照毒品的數量判監。在本案,考慮了被告的求情理由之後,本席見不到有偏離原則的理由,所以唯一適當的判刑是監禁。

14.案中涉及三種毒品,主要是純度為10.67克的海洛英及純度為0.35克的「冰」毒。7毫克的硝甲西泮,對判刑的影響微不足道,在判刑時,本席不予理會。

15.法庭在處理被告販運超過一種危險藥物時,有兩種量刑方法:第一種是「個別方式」,第二種是「綜合方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家興3香港特別行政區黃健球4案對這兩種方法的解釋),但無論用那種方式,最重要的是,法庭必須考慮最終量刑基準的整體性〔見香港特別行政區陳浩維5香港特別行政區葉偉賢6〕。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Cheng Yat Ming7說,海洛英及「冰」毒屬相類毒品,所以本席認為,採用綜合方式較為公平合理。雖然「冰」毒的毒性一般視為比海洛英為高,但本案海洛英的份量遠遠多過「冰」毒,所以本席認為,應以海洛英的份量來作出一個量刑的基準。

16.根據女皇劉德明8,販運海洛英純含量10至50克者,監禁5至8年。根據律政司程國雄9,販運0至10克純含量「冰」毒者,監禁3至7年。本案涉及海洛英10.67克,量刑起點應該是5年監禁,而「冰」毒則只有0.35克,數量屬極少。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李燕如10,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本席以海洛英的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向上調高4個月,而不再以硝甲西泮再上調,所以所有毒品的總體基本量刑起點是五年四個月監禁(即64個月)。

17.由1997年至2007年十年期間,被告四次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上次在2007年1月,被判46個月監禁,但仍然未能阻止他再犯。本席認為,他是屢罰屢犯的積犯。依照陳沛枝11案原則,為了社會利益及阻止他再犯,必須將量刑起點提高,以起更有效的阻嚇。所以量刑起點由64個月提高6個月至70個月。

18.周俊生案,上訴庭說,販毒者打算把涉案毒品部分或全部自用,可獲判刑扣減是百分之十至二十五。對被告聲稱超過一半的毒品是自用這說法,本席考慮了Wong Suet Hau案判詞第34段及周俊生案判詞19段,上訴庭提出了一些法庭在考慮對被告聲稱部分自用時決定刑期或扣減幅度的考慮因素。

19.在本案,毒品估計市值是11,833元。三種毒品是分開包裝的。被告是月入10,000元的裝修工人,而且還要支持同居女友的生活,有甚麼能力可以一次過買這麼多毒品呢?

20.根據司法認知,一般吸海洛英者,每日服量大約是0.25克至0.7克〔見R v Cheung Ping Chiu12R v Chan Kwok Kei13。被告的律師沒有告訴法庭被告的每日吸食毒品用量及方法,法庭更需要留意,這些毒品不是在被告家中找到,而是在被告駕駛的車輛中,在這車上還發現一個電子磅及十四個可再封口空膠袋,這些儀器可把毒品分拆包裝。被告律師沒有對此解釋。被告更加是一個有四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人。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說法。

21.雖然如此,本席亦要考慮在另一方面,被告有很多次藏毒紀錄,這些紀錄支持他是一向有毒癮的人。控方亦沒有反對辯方律師說,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被驗出尿液有危險藥物,所以本席可以接納,案中毒品有小部分是被告自己使用,但本席只能給予10%扣減。本席從量刑起點調低7個月至63個月。被告承認控罪,可再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22.最後,被告被判處監禁42個月,即是三年半。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註:

1. [2012]2 HKLRD 1116

2. [2002]1 HKLRD 69

3. [2009]4 HKLRD 856

4. CACC 269/2009

5. CACC 129/2008

6. [2004]3 HKC 367

7. CACC 455/2006

8. [1992] HKLR 370

9. [1991]2 HKLR 125

10. CACC 81/2008

11. [1999]2 HKLRD 830

12. CACC 162/1993

13. CACC 324/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