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義文 訴 Chuen Kee Construction Co Lt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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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2月23日,法院頒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對原告人受傷一事負上賠償的責任;本庭須要作出的,是賠償金額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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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57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06年第1576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 27日及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0年3月10日 判案書 1.2009年12月23日,法院頒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對原告人受傷一事負上賠償的責任;本庭須要作出的,是賠償金額的評估。 2.2003年10月14日下午4時,當原告人在梨木樹邨第4期4座10樓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負責的地盤工作時,他被吊機吊著的鐵通打中,從地盤的樓撞跌到9樓;在著地時他的左邊盤骨受傷。隨後他前往達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求診,他的身體沒有骨折的現象;在獲發止痛藥物和4天的病假後,他在即日離院。 3.在聆訊中,原告人承認由意外至審訊時他沒有工作,因為他的臀部的左邊疼痛,以及他的右手和右腳無力。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 4.原告人要求賠償的款額是$140,000。兩名被告人同意給予此賠償金額。 審訊前收入損失 5.原告人要求賠償的金額是$840,000。他申索由意外至審訊時6年的收入損失;他在意外時的每月收入為$16,000。 6.被告人的律師指出,威爾斯醫院的醫生多次建議 ,原告人的傷患已達至最高復原程度,他理應前往勞工署的醫療組判傷,但他拒絕該些建議。他反而要求院方繼續簽發病假証明書,他獲得的病假証明書最終簽發至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又指原告人明顯、重複及長期性地誇張他的病況。基於以上的理由,兩名被告人認為“合理的審訊前收入損失在所有客觀而強力的醫學証據支持下,理應不多於$200,000 ($16,000 x 12.5)。 7.病人應否獲得病假是由簽發病假的醫生(“醫生”)決定的,醫生根據現場的診斷才作出決定。雖然原告人對他的傷勢有所誇大,拒絕醫生前往判傷的提議以及要求醫院繼續簽發病假簽証的要求,但本案沒有証據顯示醫生受到原告人的影響,簽發錯誤的病假証明書,因此有關醫生紙內列明的病假,是醫生認為原告人所需的病假。本庭裁決,由14.10.2003至13.10.2006為止,原告人可得的賠償是$576,000($16,000 x 12 x 3)。 8.在原告人的工傷一案 (DCEC 1058/2005), 法庭就原告人的因意外受傷而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一事說: -
9.在作供期間,原告人說在首4天病假後,他曾恢復原有的工作,在工作了一段短時期後,他便沒有再做任何工作。他沒有提供在由14.10.2006至審訊期間他曾找任何工作的証據。由於他可以恢復原有的工作,因此他不會就14.10.2006 至審訊期間獲得任何賠償。 審訊後的收入損失 10.在他的日期為11.12.2004的報告中,劉海權醫生說:-
由於原告人可恢復原有的工作,因此在審訊後他不會有收入的損失。 11.在他的日期為21.5.2008的報告中,蔣詩聰醫生說:—
謀生能力損失的賠償 12.由於原告人在13.10.2006 後沒有工作,由此他不會有謀生能力的損失。 交通費用 13.原告人的交通費用為$2,000。兩名被告人同意支付這筆費用。 未來醫療費用 14.原告人沒有提供醫學証據,証明他需要就意外一事在將來尋求醫治,因此他無需在將來花費醫療費用。 友人借貸 15.這與兩名被告人無關。 16.原告人須支付的賠償為$718,000($140,000 + $576,000 + $2,000)。 17.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在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718,000以及其利息;其中之$140,000的利息為年利率2%,由28.8.2006起計至9.3.2010為止;$578,000 ($576,000 + $2,000)的年利率為判定利率的50%,由2003年10月14日起計,至9.3.2010為止;由10.3.2010至債項清償為止,$718,000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18.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兩名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涉及是次賠償評估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作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 親自訟訴,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黃浩翔律師行黃浩翔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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