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 Yee Man 訴 Chuen Kee Construction Co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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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提出下列的申請:一,繳存於法院的款項當中的 $160,499.69及其支薪的利息(如有的話)即時透過法律援助署署長支出予原告人;二,其餘項款(即$55,224.71)連利息(如有的話)即時透過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黃浩翔律師行支出予被告人;三,無訟費命令。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PI 1576/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157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6年第1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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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U YEE MAN
第一被告人 CHUEN KE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HONG KONG)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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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4月12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4月12日

判決書

1.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提出下列的申請:一,繳存於法院的款項當中的 $160,499.69及其支薪的利息(如有的話)即時透過法律援助署署長支出予原告人;二,其餘項款(即$55,224.71)連利息(如有的話)即時透過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黃浩翔律師行支出予被告人;三,無訟費命令。

2.原告人已收到兩名被告人提出的傳票以及有關申請款項的計算表。被告人提出反對是次申請的理由只是空泛的理由:他指出本庭要公平、公正審案,這不是反對是次申請的適當理由;他又指稱本庭只相信辯方的話,不信他所說的話。本庭相信他所指的是以往發生的事,但這不是事實。他所說的對於是次申請有關的款額的準確性沒有幫助。

3.本席粗略計算過被告人列出的計算表,本庭表面上看不到有明顯錯誤的地方或錯誤的地方,因此本庭批准傳票的申請。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由黃浩翔律師行律師李智鴻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