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建英 訴 英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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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0年4月3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此外,被告人於2010年5月12日提出傳票申請, 要求更改2010年4月30日的判案書的訟費暫准令, 但代表被告人的徐大律師在庭上指出經計算利息後, 不適宜更改訟費暫准令,所以申請撤回上述傳票,本席予以批淮。因此,本席只須處理原告人的申請上訴許可。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PI 126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26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案件編號2009年第1262號

__________________

  鍾建英 原告人
   
  英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5月2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0年4月3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此外,被告人於2010年5月12日提出傳票申請, 要求更改2010年4月30日的判案書的訟費暫准令, 但代表被告人的徐大律師在庭上指出經計算利息後, 不適宜更改訟費暫准令,所以申請撤回上述傳票,本席予以批淮。因此,本席只須處理原告人的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背景事實, 證據分析及案情在本席的判案書已有交代,在此不再重複。原告人的申請主要針對判案書的第45段,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 「將來收入損失」。本席在判案書的第19至第22段己詳列骨科及精神科專家的聯合報告, 亦在第45段作出結論, 即骨科及精神科專家均認為原告人可返回原有工作崗位,但須避免提起超過50磅重物。本席亦同意精神科專家鍾醫生的分析, 指原告人應盡快重投工作, 相信能減低原告人因沒有工作而產生的抑鬱情緒症狀。所以本席不給予此項賠償。

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4.原告人2010年5月10日的書面陳詞希望本人不要相信醫生, 相信是包括上述專家醫生, 因為他們沒有把她的腰背痛醫治成功,在這申請中,本席重申專家醫生是經過檢驗,測試,分析及引述文獻才得出結論,上述她的理由並不足以推翻這些結論。

5.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被告人到聆訊日才撤回傳票,兩項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李慶年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法律代表, 親自應訊表qmv表
答辯人: 由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的大律師徐志強先生代表表qmv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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