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訴 張茂華和余蕙珍共同經營無敵汽車公司
|
CACV 31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15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7年第2088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0年5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5月26日 判案 1.本上訴案的答辯人提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2.本上訴源於HCA2088/2007一案。原告人是一所保險代理公司,被告人是兩夫婦合夥經營的汽車公司。被告人曾為原告人公司的代理人,為投保人安排汽車保險。被告人會收取保費,扣除佣金後,然後把餘款交給原告人。 3.在HCA2088/2007一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餘款$498,999,與及被告人沒有兌現的支票共$547,683.70,與及已結束戶口的支票共$152,592.90,合共$1,199,275.60. 4.原告人申請簡易程序判決,首先由聆案官處理。2008年6月18日,原告人就其申索中一筆共$1,152,975.60的數額,獲得簡易判決,另加利息及訟費。被告人向原訟法庭法官申請逾期上訴,但被駁回。被告人繼而提出CACV315/2008本上訴,但因為準備欠妥,所以至今還未排期。 5.與此同時,原告人申請被告人破產 (案件編號HCB9002/2008 及HCB9003/2008)。被告人提出反對,但於2009 年6月30日,原訟法庭頒令他們破產,而破產管理署署長亦成為被告人產業的暫行受託人。 2009年8月4日,被告人就其破產令申請逾期上訴,但於2009年9月2日,其申請被駁回。之後被告人再沒有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 6.頒令破產的後果之一,是破產人的財產立即屬於破產管理署署長,而所有有關破產人的訴訟, (除了是關乎破產人純粹個人性質的訴訟 – 例如傷亡賠償, 或誹謗賠償- 之外) ,都屬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控制。 7.上述HCA2088/2007一案並不是一項關乎破產人純粹個人性質的訴訟。換言之,一經頒令破產,被告人是再沒有權力進行本上訴案件,而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替。 8.2010年5月17日,本上訴案的答辯人 (即原告人) 提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9.正如上述,進行本上訴案件的權力,已歸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即是說,上訴進行與否的決定,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 10.2010年5月25日,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書信通知法庭,他不會進行本上訴,他亦不允許被告人進行本上訴。 11.基於上述事宜,原告人無需進行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而被告人亦無權就上訴作出任何行動。本席允許原告人撤回本申請。 12.其實如果原告人早以書信形式,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查詢署長對上訴的去向,原告人是可以省卻本申請的時間與訟費,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亦顯示他們不會向原告人收取本申請的費用。
原告人:由曾陳胡律師行劉亮豪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張茂華先生及余蕙珍女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不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