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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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35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5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5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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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簡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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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5月5日

判案日期:2010年6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晚上約九時與丈夫(控方第二證人)乘火車抵達羅湖火車站。當控方第一證人步離火車站的出閘機後不久,她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抓」其左臀一下。她最初誤以為是丈夫所為,但當回頭觀看時,她發現上訴人在其左後方兩三吋外與她近乎平排而行並為此大為吃驚。此時,其丈夫衝上來捉着上訴人,上訴人則往前逃走。及後,警方到達。

3.控方第二證人表示當天太太先出閘,一名男子則隔在他與太太中間。當他步離出閘機時,他看見上訴人以一較快步伐從其後方步向太太的左後方伸出右手,以右手及手指觸摸控方第一證人左臀一下,後更將右手「拖過」控方第一證人左臀。

4.控方第二證人衝前推開上訴人,並喝令上訴人不要逃跑。上訴人沒有理會,控方第二證人更因此追前,手執上訴人的頸背。上訴人反抗,高呼控方第二證人襲擊他並意圖掙扎逃走。

5.當警員到達時,控方第二證人立即向警員投訴。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女警,當天她在警崗曾接見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向她講述遭上訴人非禮的經過。

7.控方第四證人是一名在離境大堂站崗的警員。他看見兩名男子互相對罵,朝着他站崗的方向走過來。兩名男子中一名說「你非禮我老婆」,另一名則說「你老婆撞倒我」。

辯方案情

8.上訴人與朋友晚膳後單獨乘火車返回深圳的居所。當他經過出閘機時,他雙耳戴着耳機,邊行邊使用右手將銀包放回右後褲袋。就他所知,他沒有觸碰過任何人。當他步行了約十米後,控方第二證人從後襲擊他的右面頰,他隨即指責控方第二證人胡亂打人。當控方第二證人神情兇惡、作勢欲再襲擊他時,他便退後轉身逃走。控方第二證人從後追趕,上訴人亦很快向警察尋求協助。

上訴理據

9.

(1)

裁判官錯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主要證供上的分歧;

(2)

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3)

裁判官沒有考慮觸碰是另一男子做成;

(4)

裁判官錯誤裁定「思想正直人士」會認為被告人剎那觸摸第一證人的左臀部一下的行為是猥褻的。

討論

10.從上述的上訴理據看到,除第四點外,基本上上訴的理據主要是針對事實上的裁斷。事實上的裁斷,除非有關的裁斷是有違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1.上訴人大律師就首項理據指控方第一證人講及她除被人用手抓着左臀約2秒外對方便再無其他動作,但控方第二證人卻講及他太太左臀遭觸摸還提及上訴人用手「拖過」第一證人左臀部。另外,控方第三證人講及控方第一證人向她聲稱上訴人的右手掌曾擦過她大腿外側。

12.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內講及他看見上訴人曾將右手手心及手指觸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並刻意「拖過」去,雖然控方第二證人沒有講及「拖過」去左方還是右方,本席相信假若上訴人站在控方第一證人左後方的話,控方第二證人明顯地指出上訴人是先將右手放在其太太的左臀上,繼而向左邊「拖過」。

13.控方第二證人雖有此描述,但是他亦在證供內指出實際上以上整個過程是前後連貫一起的,他見到的就只此一礙眼的舉動,太太亦因此立即呆立片刻。換句話說,控方第二證人看到的與控方第一證人感受到的,僅是上訴人的一個動作而矣。

14.控方第一證人形容上訴人「抓」她臀部,控方第二證人形容上訴人使用手心、手指觸摸臀部更用力「拖過」,「抓」也涉及使用手心及手指,故兩人只不過是以不同用語形容同一動作。正如裁判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是第一身感受到身體的接觸,而控方第二證人則只是觀察得知,二者在形容動作上出現些微的分歧實不足為奇。

15.至於控方第三證人講及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提及上訴人右手掌曾擦過她大腿外側一下,這只是一細微的動作。這動作是上訴人觸摸控方第一證人臀部動作之後發生的事,本席信納這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16.上訴人大律師亦指控方第一證人主問時講及非禮事件發生在她離開出閘機後幾步、十數米,這與她在被盤問時所說的幾米不同。

17.究竟是幾步、幾米、或十數米,都只是用以表示非禮事件發生在離開出閘機很短的距離,本席看不到這些證供上的差別如何影響最終的裁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14段內已講及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已表明有關的距離只是她的估計。

18.上訴人大律師亦指上訴人個子不高,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的手未必能接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臀,控方第二證人更講及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之間存有半個身位的距離。

19.半個身位不等於半個人的身高,半個身位本席相信是肩與肩之間一半的距離,這距離短於單手的長度。控方第二證人在主問時是以「其實就真係好近」來形容兩者之間的距離。當主控官進一步查問他可否約莫說出時,控方第二證人才表示約莫半個身位。

20.上訴人大律師亦表示當控方第一證人被問及控方第二證人曾否出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曾否表示要報警及上訴人曾否帶同控方第二證人前往警崗等議題時,控方第一證人均表示不清楚,這減低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21.這些議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已處理過,本席亦不打算重複,裁判官的裁斷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22.同樣地,上訴人大律師指出很多他認為有問題的地方,這等地方包括:控方第二證人的視線有否被出閘時走在他與太太中的一名男子阻擋;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實際上是被該名男子意外觸及;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講及控方第二證人在目擊上訴人侵犯太太後,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所說的話等。這些所謂有問題的地方,絕大部份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14段亦已一一處理。本席同樣地不打算重複,唯一要補充的是裁判官的分析合理。至於其他的,根本就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

23.上訴人大律師亦指,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時加入很多主觀的形容詞,例如他講及:「被告人刻意地用他的手心... 觸及控方第一證人臀部」和「用力哋拖過第一證人左邊臀部」等。

2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明她不會就控方第二證人講及的「刻意」給予任何的比重,她會獨立地小心考慮所有證供及陳詞來裁決上訴人是否具此意圖。至於「用力」與否,這是日常常識,控方第二證人用以形容其觀察所得,並無不妥。正如本席觀察得上訴人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努力」替上訴人抗辯一樣。

25.上訴人大律師亦指裁判官在給予控方第二證人「免使自己入罪特權警告」後卻在沒有給予自己警告下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為真確,這犯上法律上錯誤。本席看不到裁判官須給予自身甚麼警告。

26.第二點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錯誤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就此點,上訴人大律師主要針對的是裁判官沒有考慮(i)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ii)另一男子的出現;(iii)上訴人曾要求報警等。另外,上訴人大律師亦指裁判官亦以上訴人不斷更改他曾否觸及控方第一證人身體;曾否與控方第二證人對駡等證供上的出入作為拒納的基礎,存有不穩妥的地方。

27.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她在裁斷陳述書第6段已經表達。其他的議題,例如曾走在丈夫與太太中的另一男子有否可能觸及控方第一證人身體等上文已處理過,上訴人大律師實只以不同形式重複講述同一議題。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中已清楚表示此男子在猥褻行動前已走在控方第一證人前,他根本完全不涉當天事件。至於上訴人不斷更改證供版本的問題,就證人是否可信、證供是否可靠的議題,正如本席開宗明義所述,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明顯犯錯,否則本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至於上訴人曾要求報警,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處理了。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原因,並沒有犯上任何錯誤。

28.第三點的上訴理據已然處理,本席不打算再重複。

29.至於第四點的上訴理據,本席亦不希望多費唇舌。本席完全不能想像以手抓著女性的臀部如何可不屬猥褻侵犯的行為。上訴人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援引的眾多案例全都是接吻的個案,這與本案的猥褻動作不符。另外,在很多文化、社會中,接吻或碰面是禮儀的一部分,故此接吻是否構成非禮很大程度上視乎該案的特定的環境因素;至於以手抓向女性的臀部,本席從未聽聞、接觸過七大洲上的任何一個民族,當遇上異性時是會以手抓向對方的臀部以示友好的。

30.上訴人蓄意走前觸摸控方第一證人臀部,沒有可能是意外。本席已詳細考慮上訴人大律師所提的每一點理據,裁判官的裁決沒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梅智傑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