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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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鄭潤聰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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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4/2019 [2020] HKCFI 6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7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11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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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鄭潤聰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本案案情相當簡單。上訴人及涉案女事主X是同事,同在一所醫院內工作。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醫院的工場內用右手掌拍打X右邊臀部一下。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上訴人的精神元素。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案情及證供道出。本席予以沿用。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向X盤問時顯示辯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是跟X「玩」,並無猥褻侵犯X,只是X誤會了。 裁決理由 5.裁判官提醒他本人有關的法律原則及細心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X及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6.裁判官根據R v Court[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日文[2]案例,列出控方經證明的罪行元素,他繼而將有關元素用於他裁定的事實上:
7.雖然辯方力陳上訴人是「真誠相信」覺得他可以作出該行為,但基於上訴人行使權利不作證,因此案中並無來自上訴人的直接證據顯示他是否「真誠相信」。 8.裁判官指:
9.辯方亦以拍打「有聲」、X與上訴人在事發後的WhatsApp對話及盤問的爭議,力陳上訴人並無猥褻侵犯X。 10.裁判官指出:
11.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論點下證明上訴人面對控罪的每一項元素,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黃啟庭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上訴理由(一) 13.裁判官錯誤地應用就猥褻侵犯罪中『可屬猥褻性』 (capable of being indecent) 及『明顯地猥褻』 (overtly indecent或『本身已屬猥褻』 inherently indecent) 相關的法律原則,從而: -
14.黃大律師引用R v Court列出的法律原則,指裁判官錯誤混淆「可屬猥褻性」及「明顯地猥褻」,或「本身已屬猥褻」相關的法律原則,錯誤地裁定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地猥褻。 15.黃大律師指在R v Court一案中,該上訴人多達12次拍打一名12歲女童臀部的行為不算是明顯地猥褻,但可被視為可屬猥褻性。Lord Griffiths指有關的行為屬模稜兩可 (Spanking a girl’s bottom is an equivocal action)[3]. Lord Ackner 指在作出考慮時,可顧及的因素包括[4]: (i) 被控人和受害人的關係; (ii) 在什麼情況下被控人做出這樣的行為; (iii) 他為何會這樣做; (iv) 如有的話,他的解釋,從而斷定那行為的本質,最終決定被控人是否意圖對事主作出猥褻的侵犯。如果整體情況顯示該行為可被理解為猥褻侵犯,但也可以並非這樣理解的,便不應定被控人的罪。 16.黃大律師指裁判官直接貿然斷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猥褻,無進一步考慮「整體情況」。 17.黃大律師引述證供,列出上訴人與X的關係及他是在何情況下作出有關的行為,指裁判官應作出整體考慮。 上訴理由(二) 18.黃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是蓄意侵犯(intentionally assaulted) X。 19.黃大律師引用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毓民[5]一案中就普通襲擊罪作出的分析,指控方須證明上訴人蓄意令X憂慮她本人會當場遭受即時的非法武力或罔顧事主X會否如此憂慮。黃大律師指裁判官無細心考慮上訴人是否「貪玩」,「玩過龍」,並無蓄意令X憂慮她本人會當場受到即時非法武力。證供並不支持上訴人罔顧事主X是否會如此憂慮。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普通襲擊罪。 答辯人的回應 上訴理由(一) 20.答辯人代表阮敏罡檢控官在其書面回應列出多宗有關事主/受害人用手觸及臀部的案例,陳詞指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明顯猥褻」是有例可依及正確的:
21.就上訴一方稱在R v Court ,該上訴人的行為是「可屬猥褻性」或屬「模稜兩可」,答辯人引述在該案法官指出[12]:
22.答辯人陳詞指明顯的是在該案中,法官認為拍打女童的臀部是一項模稜兩可的行為,因為社會接受一些具有適當權力的人對小孩予以體罰時能拍打他們的臀部,但這觀察根本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的受害人並不是12歲的女童,所以沒有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上訴人有適當權力拍打X的臀部作懲罰。 23.答辯人指裁判官裁定臀部屬私人及敏感的部位,不會隨便讓人觸摸及在現今的工作地方,任何人都不可以這樣拍打一個異性同事的臀部,而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屬於猥褻的裁斷實無不妥。 24.答辯人亦指出基於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地猥褻」而非「可屬猥褻性」,除非上訴人對其行為有所解釋,否則法庭不用考慮他的動機或意圖。 上訴理由(二) 25.答辯人回應指上訴人錯誤引述了無身體或物件接觸的襲擊 (Assault) 的犯罪意圖的元素,而並非有身體或物件接觸的毆打 (Battery) 的元素。因上訴人在本案是和受害人有身體接觸,控方根本不需要證明上訴人蓄意令X憂慮她本人會當場遭受到即時非法武力。不管怎樣,答辯人的陳詞是裁判官已仔細考慮了為何他肯定上訴人是蓄意侵害X的,而且他亦已考慮對上訴人最有利的證據,繼而否定上訴人當時只是「貪玩」或「玩過龍」,上訴人並不是真誠相信他可以做出該行為。 本席作出的考慮 26.本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二)。 27.無可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用手拍打X的臀部,上訴人是蓄意作出該行為,他並非意外不小心觸及X的臀部。上訴人拍打X的臀部此行為X並不同意。上訴人無任何理由令他相信X會同意被他如此拍打。上訴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明顯構成普通毆打。 28.本席在黃毓民一案確已道出普通毆打的法律原則。在該案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並無任何身體接觸,上訴人拋出的水杯並無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在本案,上訴人承認他曾拍打X的臀部,是屬有接觸的毆打 (Battery) 。 29.本席引用Lord Ackner 在R v Court [13]所言:
30.明顯控方不須證明上訴人拍打X臀部時是有敵意或是有使用暴力。任何在對方不同意下蓄意或罔顧而觸及對方的身體的動作,即使是輕輕觸摸,都是侵犯了對方。若有關動作必須是有敵意或是有使用暴力,則絕大部份的猥褻侵犯行為 (如撫摸當事人的敏感部份) 都不構成任何侵犯,繼而不構成猥褻侵犯了。 31.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一) 32.此上訴理由的重點在於裁判官是否錯誤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明顯猥褻。 33.在R v Court一案,該上訴人是一位26歲的男子。在案發時,他坐在椅上,將一名身穿短衭的12歲女童橫放俯伏他膝上,以手拍打女童的臀部12下。其後他向警方承認他有「戀臀癖」 (Buttock fetish)。該案的重點在於原審法官是否恰當地將上訴人的「招認」呈堂為理據。 34.上議院眾法官指該上訴人的行為是可屬猥褻性[14]或模稜兩可[15],他們是考慮到一名成年人可能是對一名小孩施以體罰,而該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審訊時接納上訴人的行為「可構成猥褻侵犯」 (was capable of amounting to an indecent assault)[16]。 35.R v Court 是1980年代的案件,姑且暫時撇下在現今社會 (21世紀) ,一名成年人拍打一名小童的臀部還會否被視為可能是體罰,本案的案情與可能是體罰的情節有天淵之別。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分析裁定,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明顯猥褻,而非是「可屬猥褻性」或是「模稜兩可」。 36.正如Lord Ackner在R v Court指出,若有關的行為是明顯地猥褻的話,除非對該行為有所解釋,否則該行為必然會令一般正常心智的人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作出該行為的人的意圖是作出猥褻侵犯。若有關行為是屬明顯猥褻的話,則不用考慮他的動機或意圖 ( motive or intent) [17]。 37.基於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猥褻,他的動機或意圖 (貪玩?玩過龍?) 都不在考慮之列。 38.上訴人特別依賴X與上訴人在WhatsApp的對話及X在盤問下的回應,指有關對話支持上訴人當時是「貪玩」、「玩過龍」。
40.X在盤問下指當時她覺得她是被上訴人非禮,她覺得「當時無咁大嘅需要去報警」,故向上訴人發出短訊,「畀一個Warning (警告)」。X同意上訴人有機會是貪玩,她不能排除上訴人可能係「貪玩」,「玩過龍」[19]。 41.正如本席先前所述,當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猥褻,除非上訴人有所解釋,否則法庭不須考慮他的動機或意圖。X就她為何發出短訊給予上訴人說「玩還玩……」已給予解釋。雖然裁判官無明文處理,但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1段指出「根據X的證供,她認為她被拍打後即時已經覺得被非禮」。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已明言他裁定X (及控方第二證人)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換言之,裁判官接納X雖然覺得她被非禮,但仍向上訴人發出該短訊的原因。 42.無可置疑的事實是上訴人及X是成年人,當時他們是在工作期間,上訴人在X不同意,而他亦無任何基礎令他有理由相信X會同意此情況下,用手拍打X的臀部。X並不是他的女朋友,他們之前無任何身體接觸。雖然上訴人當時並非鬼祟進行該拍打行為,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及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明顯猥褻」。 43.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裁決 4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阮敏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元鉞律師行轉聘黃啟庭大律師代表 [1] [1989] AC 28 [2] [2015] 1 HKLRD 572 [3] 案例第35頁E行 [4] 案例第43頁B-D行,原文「The conduct of the appellant in assaulting the girl by spanking her was only capable of being an indecent assault.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right-minded persons might think that assault was indecent, the following factors were clearly relevant -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defendant to his victim - were they relatives, friends or virtually complete strangers? How had the defendant come to embark on this conduct and why was he behaving in this way? Aided by such material, a jury would be helped to determine the quality of the act, the true nature of the assault and to answer the vital question – were they sure that the defendant not only intended to commit an assault upon the girl, but an assault which was indecent – was such an inference irresistible? For the defendant to be liable to be convicted of the offence of indecent assault, where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lleged offence can be given an innocent as well as an indecent interpretation, without the prosecution being obliged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fendant intended to commit both an assault and an indecent one, seems to me quite unacceptable and not what Parliament intended. 」 [5] HCMA 603/2016,[2018] HKCFI 1883 [7] HCMA 350/2009 [8] HCMA 94/2015 [9] HCMA 618/2012 [10] HCMA 51/2014 [11] HCMA 383/2017 [12] 案例第35頁E行 [13] 案例第41頁H行開始 [14] Lord Keith of Kinkel,第33頁C-D行,原文「The delivery of chastisement to the buttocks of a child is capable of presenting a case of that nature, since such chastisement is not necessarily indicative of an intention to do something indecent. 」 [15] Lord Griffiths,第35頁E行,原文「Spanking a girl’s bottom is an equivocal action. 」 [16] 案例第42頁G行,原文「As to the facts of this case, it is important to bear in mind that at the trial, not only did the appellant admit that he was guilty of an assault, but on this behalf his counsel expressly conceded that what had happened was capable of amounting to an indecent assault. That concession was repeated in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accepted by the court as being a correct concession. 」 [17]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日文 [2015] 1 HKLRD 572及 HKSAR v Fok Ka Shing (2013) 16 HKCFAR 413 [18] 上訴文件冊第57頁謄本B-I行 [19] 上訴文件冊第60頁謄本E-H行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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