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國彬 訴 許國培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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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許國培先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於4 月12 日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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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5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2580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5月4日 宣判日期:2010年5月4日 判案書 1.第一被告人許國培先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於4 月12 日作出的判決。 2.《高等法院條例》第 14AA(4) 條規定:
3.較早前,許先生以傳票方式作出下列兩項申請:
本席在判案書裡已經詳細説明如何審理這兩項申請,故此不會重複講述判案理由。 4.現時本席須裁定是否信納許先生擬提出的上訴如第 14AA(4) 條 (a) 段所指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在4 月12 日的判決裡主要作出下列兩點裁定:
本席在法庭內已經向被告人多次指出,他必須在抗辯書裡提出上述兩點,這兩點才會成為須由法庭裁定的爭議點。 5.有一點對許先生更加不利的是許先生的申請屬於“已判決的事項” (res judicata),因為龍劍雲聆案官在2009 年6 月17 日已經撤銷在其席前審理的被告人提出的傳票申請。該傳票申請內有4 點,其中兩點和本席審理的上述兩項申請是極為相似的。本席在判案書裡已經說明被告人不可以在龍聆案官席前申請失敗後,再在本席席前申請相同的事項,而是應該提出針對龍聆案官的判決的上訴。如果已經超過上訴的期限,便要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龍聆案官的判決已經是11 個月前的事,要針對該判決提出逾期上訴當然難度很高。在此情況下,本席不信納許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6.本席也不信納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該准許許先生上訴,這是因為——正如本席已經多次向許先生指出——被告人在抗辯書裡從來沒有提出上述兩點作為抗辯理由。到今日為止,抗辯書的內容主要是關於逆權管有的抗辯,而逆權管有是6 月7 日審訊時的主要爭議點。 7.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14AA(4) 條,本席不批准許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8.另外第一被告人亦在5 月3 日以傳票申請准許他呈交補充誓章。這申請在原告人不提出反對之下獲批准。由於第一被告人4 月26 日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第一被告人須要支付這兩宗申請的訟費給原告人,無論本案最終結果如何都須要支付。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由周卓如律師行轉聘鄧偉鈞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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