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580/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本席頒下本案的判案書後,被告人在9 月2 日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原告人在9 月21 日取得管有令狀(Writ of Possession)。執達主任在10 月6 日嘗試執行管有令狀,但不成功。在10 月18 日他們再次執行管有令狀,成功送達遷出通知書(Notice to Quit)給被告人。之後,在10 月19 日被告人才提出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而這個申請在今日聆訊。換言之,被告人在本席頒下判案書後,甚至在他們提出上訴後一直都沒有申請暫緩執行,到10月19日才提出申請。但無論如何,就這個申請本席須要考慮兩點:第一點是如果不暫緩執行判決,而日後被告人上訴得直,被告人上訴得直的結果會不會變成無效?譬如,如果被告人現時被逼搬出有關物業,然後原告人賣掉該物業,那麼如果被告人日後上訴得直,會得到甚麼?當然,法庭會判給他們合理的賠償。不過,有關樓宇業權的糾紛裡,通常法庭會批准暫緩執行以等待上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