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幗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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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2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1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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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幗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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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6月8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LAM Tak Wing, Winnie(林德穎),代表香港特 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達成葉祺智律師行延聘大律師Mr. HUNG, Hing Shek(孔慶碩),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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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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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梁幗濠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

被告承認嘅案情好簡單。被告喺案發嗰日就由內地經羅湖返港,喺入境嘅時候畀海關人員截查,海關人員就喺佢孭住個背囊入面搵到其後證實係內含972.0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985.10克晶狀固體(即係俗稱「冰」),被告其實就係曾經推開關員,企圖逃走,不過最終都係被捕,警誡之下係保持緘默,涉案嘅毒品當時嘅市值就係估計大概$197,000至到$280,000之間。

案件其實喺2002年7月4日發生,被告人喺2003年2月4日喺高等法院受審,就當時係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21年。其後被告人係喺今年嘅4月22日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發還重審,被告係喺今日重審嘅時候就喺本席席前認罪。

關於被告個背景嗰方面。被告而家就係39歲,係離咗婚,讀書讀到中二程度。睇番刑事紀錄嗰方面,係有十一項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同危險藥物有關,但係其實最後屘嗰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就係同今次呢件案件同一日發生,所以喺睇番被告背景就應該以十項嘅刑事紀錄 - 其中兩項係同管有危險藥物有關。

被告代表孔大律師喺求情陳詞嘅時候,其實就引述咗有其他嘅案例,一件就係特別講叫做蔣偉良(CACC351/2008),另外有一個係同案嘅人叫做卓慶和(CACC351/2008) ,孔大律師引用嗰件案件入面嘅案情同埋毒品嘅份量陳詞,就話喺被告人今次呢件案件,恰當嘅刑期係應該係19年喥。孔大律師亦都特別強調,被告喺過往嗰八年,喺獄中不斷進修,其實即係好似係脫胎換骨咁樣去充實自己,希望本席係酌情畀被告人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而唔係一般嘅四分一減刑。孔大律師嗰個陳詞係話,希望本席喺適當嘅情況之下考慮阻嚇性之餘,亦都考慮埋更生呢一方面,向社會發出正面嘅訊息。

被告本人其實都有寫信畀本席,喺信中佢自己表白咗佢嘅悔意,同埋係改過自新整段嘅心路歷程,佢亦都係要求本席輕判佢。

喺判刑方面,上訴庭喺程國雄案件[1991] 2 HKLR 125已經訂下咗判刑指引,販運超過600克嘅危險藥物「冰」,經過審訊之後量刑起點係由18年起往上調。咁樣點樣叫做往上調呢?其實喺程國雄呢一件案件入面都講得好清楚,意思就即係話個量刑起點一定係要超越咗18年呢一個所謂「分水嶺」。但係法庭喺考慮喺18年以上「分水嶺」,邊一個刑期係做呢個起點嘅時候,就要記住唔好單係以呢個數學咁嘅方式不斷咁樣加上去,因為如果係咁嘅話,就會造成咗判刑不公,有呢個危險嘅。當然上訴庭亦都指出,法官可以因應被告認罪、有冇協助警方、事前係咪冇呢個刑事紀錄等等呢啲情況,考慮將刑期遞減。喺一件叫做黎勇毅嘅案件,係CACC 335/2008上訴案件,喺今年嘅4月13日嘅,當時涉案嘅係有兩名上訴人,一個姓黎,一個姓張,佢哋就喺離境大堂度被補。佢哋係有前往澳洲嘅機票同埋旅遊證件。姓黎嗰個就有985.68克嘅「冰」纏咗喺腳上面,咁兩個人就承認就係帶呢啲「冰」去澳洲賺錢嘅。姓黎嗰位係35歲,就冇案底嘅。姓張嗰個係38歲,有三次案底,但係都唔同毒品有關。咁兩人都係喺裁判署已經認罪,交付畀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當時法官就係以21年為量刑起點,就係兩個都係判14年監禁。上訴嘅時候,上訴庭就認為21年呢個量刑起點並非係明顯過重,拒絕佢哋兩個嘅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當然好似孔大律師引述嗰兩件案件(即係蔣偉良同埋卓慶和嘅案件),涉案嘅「冰」其實係超過一公斤,分別係1,197.99克同埋1,685.51克。上訴庭就指,原審法官用22年同埋24年嗰個量刑起點係明顯過高,就改為19年3個月同埋21年,當然呢個後者其實佢嗰個犯案嘅情況係較為嚴重,因為佢包攬前者去販運毒品。

其實本席睇嚟,每件案件嘅案情唔係完全相同,唔能夠單以毒品嘅數量去作比較,就話用邊一件案件作為參考咁簡單,因為另外仲有另一件案件、有個例子,應該姓高,叫做高超國(譯音),係CACC 419/2007,係2008年12月18日上訴庭畀呢個決定嘅案件。喺呢件案件就顯示到,就係有一個台灣人喺香港機場離境就係被截停,佢其實當時係預備搭由香港去印尼雅加達航班嘅乘客嚟,咁就發覺佢腳度係挷咗啲毒品,咁啲毒品就係證實咗係946.97克嘅「冰」。呢個被告又係喺裁判官面前認罪,就係交付去高等原訟庭判刑,法官當時接納建議,用十九年半嚟做起點,咁扣減咗之後,畀三分一,就係刑期就係13年。上訴嘅時候,上訴庭係話十九年半呢個起點就唔可以係受批評,絕對唔係過重;上訴庭更加指出,其實將嗰個量刑起點係較十九年半調高都係冇唔妥嘅,咁由於嗰件案件個上訴人係台灣人,冇資料顯示佢先前喺香港犯過案,所以應該佢都係一個冇案底嘅人。

以呢件案件而言,被告係喺內地將重量差唔多1公斤嘅「冰」帶嚟香港,資料當然就冇顯示到呢啲「冰」最終嘅目的地係去邊,因為被告人喺警誡之下冇講到任何嘢。喺呢件案件嚟講,被告亦都唔係初犯者,有成十項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係同毒品有關 - 係管有危險藥物嘅,咁所以本席亦都係考慮咗。

本席喺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案情、被告人嘅背景同埋考慮咗正話曾經提過嗰幾件案件嗰個量刑,本席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20年。被告喺本席嘅席前認罪,但係唔係及時認罪。一般嚟講,重審嘅時候減刑會係二十至二十五個per cent(即係五分一或者四分一)。

咁本席喺考慮咗孔大律師非常之有力嘅求情陳詞,同埋亦都考慮咗被告過往嗰八年喺監獄生涯裡面真係積極進取、改過自新呢一個咁樣嘅態度,本席就認為雖然係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呢一個機制畀被告人可以要求減刑,但係喺呢件案件仍然有少少空間,可以畀本席酌情將刑期幅度減多過百分之二十五個per cent。如果用百分之二十五個per cent嚟計,我計到用20年為量刑起點,就嗰個刑期應該就係會15年,即係減咗四分一,就係15年;如果用三分之一扣減,計出嚟就係13年4個月;咁本席認為,如果係用呢個27個per cent嚟減,嗰個刑期就會係14年7個月。為咗鼓勵被告人繼續佢呢個重返正途嘅漫漫長路,本席係酌情將刑期減到去十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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