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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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劉卓健先生面對七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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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8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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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劉卓健先生面對七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8月至11月間七個不同的日子,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被告人承認第一項至第五項控罪,而第六項及第七項控罪則保留在法庭檔案裡,及在未得本法庭或上訴法庭許可之下不可再啟動檢控程序。 承認事實 3.案中受害人女童X生於1994年7月13日及於2006年在上水一間教會認識被告人。兩人於2009年8月份開始交往。受害人知道被告人已婚。在第一項控罪至第五項控罪所指的日子,被告人在他位於上水彩蒲苑彩瑩閣2011室的家裡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 4.第一次的性行為是在受害人的主動提議之下進行。每次性行為的時候,被告人都帶上安全套及射精。受害人學校的老師在受害人的流動電話信息裡發覺受害人可能曾經與男性發生性行為,在查問之下,受害人作出承認。 5.受害人當日放學後,與被告人作出商討,之後被告人與受害人一起到警署自首及承認有關罪行。 刑事紀錄 6.被告人並無刑事紀錄。 被告人心理學家報告 7.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自我價值觀偏低,感覺自己被人孤立及輕視。他因為要替外父還債而感到巨大壓力,但在妻子及家庭卻得不到應有的賞識及關懷。被告人認識受害人後,感覺得到受害人的接納及尊重,彌補了他在現實生活及婚姻的不足。 8.他在2009年7月份失業後與受害人見面更加頻密。雖然妻子曾經警誡他,但他最後都在受害人的提議之下,不能夠控制性慾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受害人表現悔意。心理學家評估受害人再犯同類罪行的風險是低至中度,及建議受害人接受有關於他婚姻、性衝動及情緒管理的心理輔導。 受害人心理學家報告 9.心理學家指受害人因為得到被告人的關心而被被告人所吸引。她因為事件的曝光而備受壓力,及因為令到受害人惹上官非而產生罪惡感。 10.受害人母親認為她令到家庭蒙羞,及指責受害人刻意保護被告人,為使被告人免受法律的懲罰。這令到受害人與家庭一直不好的關係更加緊張。 11.心理學家認為事件並沒有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及心理健康產生明顯的影響,因此認為受害人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但心理學家認為受害人的母親應該尋求社工的協助來修補及改善與受害人的家庭關係。 社會服務令報告 12.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人聲稱對受害人有好感才觸犯本案及已感到非常後悔。被告人與他的妻子正接受婚姻輔導來重建他們因為本案而造成不和諧的婚姻關係。被告人得到妻子及教會的支持。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可以在社區之中更生,因此認為他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理由 13.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求情時候指出,被告人完成中五教育後,修讀了一個兩年制的電腦證書課程。之後由1997年開始直至2009年7月份,被告人一直都從事電腦工程師及電腦程式員的工作。大律師指被告人工作上的表現良好,及得到僱主的賞識。 14.大律師提交了多封受害人向被告人妻子道歉及替被告人向法庭求情的電郵和信件。受害人指自己從小被家庭忽略,但後來得到被告人的關心而對被告人產生鍾愛之情。她為了維繫與被告人的關係而主動提出性行為。她在被告人再三拒絕的情況之下,瞞騙被告人說她已經滿16歲。在她多番的引誘下,被告人與她發生性行為。受害人希望法庭將被告人從輕發落。 15.大律師強調本案並非一宗網上認識後發生性行為的事件,及呈上一個被告人與他她妻子接受婚姻輔導的心理學家報告。報告指出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令到他的婚姻陷於危機,但被告人已經真誠地後悔及得到妻子的原諒與支持,婚姻關係亦能夠得以維持。 16.大律師亦提交了被告人替他外父償還債項的有關文件及指出這些債項令到被告人感受極大的壓力。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多封的求情信,撰寫人包括被告人的姊姊、教友及妻子。他們對被告人都有好的評價及要求法庭對被告人輕判。被告人本身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被告人指出自己對觸犯法例感到後悔及對傷害了受害人而感到內疚。他說他已經得到妻子的原諒及要求法庭從輕發落。 17.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被受害人誤導有關於她的年歲,並且指出這是被告人其中一個有力的求情因素。大律師提出了HKSAR v. CHOW CHAK MAN [1999] 2 HKC 659 案例,指出被告人符合案例之中所列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條件。大律師亦借助特區訴歐陽淞[2007] 2 HKC 338 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例,要求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及借助特區訴蘇偉倫 HKMA 138 [2006] 一案,指出法庭亦可考慮判處被告人緩刑。 18.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在已經受到一間電子科技公司聘用為工程師。大律師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判刑 19.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是嚴重的罪行,觸犯的人可以被判最高的刑罰是5年監禁。當然,這一個刑罰只是適用於情節最惡劣的案件。上訴法庭就這一類罪行並沒有訂下判刑的指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一類罪行的犯案情節在不同案件裡,可以有很大的分別,這自然會令到判刑有所分別。法庭必須考慮每一個案件的獨特情況來達致最公正及最適當的判刑。 20.在本案之中,被告人與受害人在教會裡認識,及因為被告人對受害人關懷備至,而令到受害人對他產生好感。基於他們在教會認識及為教友,受害人自然不會對被告人有太大的防範。受害人在家庭中得不到應有的愛及照顧,因此轉移向關心她的被告人尋求彌補這方面的不足,這令到她對被告人的感情及後發展為她所指的鍾愛之情。 21.被告人比受害人年長大約十九年,理應以長輩身分輔導受害人而不是對她作出性侵犯,但被告人卻在受害人年少無知及嚮往被愛護的情況之下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 22.本席接受被告人並非純粹因為要滿足性慾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被告人本身在家庭之中亦得不到作為一個勤勞顧家的丈夫所應有的賞識及關懷,因此很容易就將感情投向受害人。本席接受被告人確實對受害人有感情才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受害人雖然年紀輕輕,但她對性的開放態度亦令到本席咋舌。她為了維繫與被告人的關係及繼續得到被告人的關懷,竟然主動提出與被告人性交。在被告人多番拒絕之下仍然鍥而不捨,更佯稱自己已經16歲,令到被告人最後控制不到自己而與她發生性行為。 23.被告人雖然是受害人在教會之中的長輩,無可否認,被告人在受害人的多番引誘之下備受極大的考驗。很可惜,被告人最終受不住誘惑而令自己現在身陷法網。本席認為在這案件中,受害人對於被告人的多番引誘構成被告人一個極大的求情理由。被告人的行為固然在道德上要受到譴責,及在法律上要受到懲罰,但本席接受他有著多項有力的求情因素,這包括剛才所提到受害人對於他所施以的誘惑及對他就自己年紀所刻意作出的誤導。 24.被告人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他得到妻子的原諒及支持,亦得到教會及家人的支持,無可否認這些對被告人的更生有著重要的幫助。被告人亦得到受害人的原諒,及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對受害人的心理及日常生活造成明顯的影響。 25.被告人的過往良好紀錄及他有正當職業亦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求情因素。在案發的時候,受害人的年齡已經是十五歲兩個月,即已接近16歲,這一點亦是在法庭判刑的時候所會作出的考慮。 26.還有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被告人因為本案已經被囚禁了一個多月。對於一個從來沒有犯法及坐牢的人來說,這一個經驗是一個很大的衝擊。本席深信這一段的監禁足以令到被告人以後引以為戒,不再重蹈覆徹。本席亦認為這一點會成為被告人改過自身,做回一個奉公守法的人的動力。 27.在考慮了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給被告人以服務社會的工作來補償自己的過失及從中反省自己,是對於被告人及社會來說有最大裨益的處理方法。本席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五項控罪,判處被告人一個與期執行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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