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97/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ugust 2010.
1. 2009年9月2日,上訴人張正揮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及第三項為「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第二項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b)條予以懲處。原審法官以三年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在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判刑為兩年監禁。在考慮過整體刑期後,法官命令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其中的一年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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