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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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押後到今日判刑。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22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2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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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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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7月5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enn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ichard WONG,由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Offering advantages to an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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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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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押後到今日判刑。

2.本席已經喺裁決理由書上面詳細勾畫本案嘅案情,現不贅述,但係簡單嚟講,被告作為日尹嘅實際嘅經營者,向任職喺皇城集團公司採購部嘅控方第一證人提供金錢利益。控方第一證人係喺控方特赦之下作供,喺2006年4月至到2008年4月30日期間,這兩年多嘅時間內,被告給予控方第一證人總共十八萬六千多元嘅回佣,作為皇城集團公司向日尹訂購塑膠原料嘅報酬或者回佣。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6歲,已婚,有一個七個月大嘅兒子,被告有良好嘅家庭關係同埋背景,中五之後便開始工作。

4.辯方大律師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建生嘅董事長、建生嘅七名經理級或以上嘅上司、義工機構嘅經理、街坊福利會、被告嘅母親、太太和哥哥,他們都推祟被告顧家、奮發,係一個有為嘅青年,係一個好爸爸,係一個好兒子,亦是一個好父親,他們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而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不會考慮被告較早前喺90年嘅盜竊定罪。

5.雖然呢一項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係辯方呈上兩宗案例,特區韋素英(譯音)  CACC 434/2003和女皇陳觀國(譯音)CAAR 9/1989,作為法庭判刑嘅參考。辯方大律師話被告喺干犯呢一項控罪之時,並沒有違反誠信,被告同意部分控方案情,因而節省咗法庭嘅時間。

判刑

6.這是一宗可算是普遍嘅給予回佣嘅案件,喺一個競爭激烈、弱肉強食嘅商業社會,本席相信回佣嘅存在係十分普遍,但係《防止賄賂條例》嘅精神正正係希望能夠促進同埋鼓勵一個公平競爭、廉潔嘅商業環境,法庭需要彰示呢一種精神,亦要發出明確嘅社會訊息嚟打擊非法收受回佣嘅情況。被告主動向控方第一證人提供回佣,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已經收受其他商家或者供應商嘅回佣,可算是並不是清白之身,被告喺兩年多嘅時間,二十幾次提供咗十八萬六千多元嘅回佣,犯案嘅時段並不算短,而回佣嘅金額亦不算少。呢一類案件除咗沒有判刑嘅指引之外,亦沒有一定判刑嘅計算方程式,每一宗案件嘅案情都各有不同。本席留意到被告喺佢嘅背景報告之中提到佢雖然尊重法庭嘅裁決,但係再次否認佢提供利益畀控方第一證人,明顯地並沒有悔意。

7.綜觀被告嘅家庭背景同埋各項求情因素,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有承擔地再肩負起照顧妻兒嘅責任,而佢重犯嘅機會亦不會大,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嘅前科而加重今次判刑嘅懲罰。因此本席喺考慮到特區陳雁樓CACC 213/2008同埋律政司司長黃漢樑CAAR 5/2009嘅判刑考慮因素,以兩年作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因此本席並不見到有任何實質嘅刑期扣減理由。本席亦都考慮到第12條嘅額外判罰,亦考慮到被告嘅經濟情況,由於第12條並不適合被告而家嘅案情,喺考慮到被告嘅經濟情況之下,本席決定不會另外向被告罰款。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