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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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燕芳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HCA 172/2009的原告人,被告人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訴訟在2009年1月21日提出,鄭女士在申索陳述書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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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3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63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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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鄭燕芳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HCA 172/2009的原告人,被告人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訴訟在2009年1月21日提出,鄭女士在申索陳述書聲稱:
2.被告人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2009年5月8日,鄭女士缺席聆訊,聆案官羅雪梅經考慮雙方的誓章,和聽取被告人律師的陳詞,頒令剔除申索陳述書及命令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29,530 的訟費。 3.2009 年6 月9 日,鄭女士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否決被告人單方面予5 月8 日聆訊日領取的法庭命令」。她在支持誓章呈交醫生證明,在2009 年4 月30 日至5 月27 日期間,她因病 (relapsed schizophrenia) 在青山醫院留院接受治療,不能在5月8日出席聆訊。 4.羅聆案官在2009 年7 月3 日,處理6 月9 日的傳票申請。經考慮鄭女士存檔的多份誓章後,聆案官拒絕申請,但就訟費不作出命令。 5.鄭女士就聆案官的判決,在2009年7月15日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要求頒令如下:「被告滙豐(銀行)的罪行是永遠殲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罪行,其訟案以民事索償是當然得直。」在2009年7月至11月期間,她一共存檔了26份誓章。 6.鄭女士的上訴,由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09年11月審理,在12月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朱法官認為,本案沒有任何理由,致使法庭應把2009 年5 月8 日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命令作廢。申索陳述書沒有透露任何訴訟因由,至於鄭女士提交的眾多誓章,內容紊亂,且語焉不詳。法庭除了把申索陳述書剔除外,別無他選。鄭女士在上訴聆訊當天的發言,亦不能顯示她有任何訴訟因由。再者,鄭女士在2006 年1 月24 日被頒令破產(高等法院破產案件HCB 9316/2005),在2009年11月上訴聆訊時,破產令仍未解除。作為破產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確認,沒有批准她提出這訴訟,亦表明對訴訟的申索不予支持和不擬介入。 7.鄭女士在2009年12月3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朱法官12月2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是上訴案件編號 CACV 284/2009。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c) 條規則,她的上訴通知書,必須在判決的日期起計28天內送達。上訴通知書在12月31日送達,是逾時一天,在這情況下,法院是不應該容許她未獲准延展送達上訴通知書,就存檔這文件。 8.2010年1月5日,高等法院去信鄭女士,告訴她不能進行CACV 284/2009,因為她沒有取得法庭許可,就朱法官12月2日的判決上訴。1月11日,鄭女士在HCA 172/2009存檔傳票申請,要求准許上訴,由朱法官在2月26日處理,3月2日頒下判決書,拒絕上訴訴可。 9.鄭女士就朱法官12月2日的判決上訴,其實是不需要取得許可,才進行上訴。《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2) 條制定,法院規則可指明,第(1) 款﹝即是要取得許可方能進行上訴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訂明類別的判決或命令,而針對有關判決或命令據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2)(2)(b) 規則訂明,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任何部份的命令,屬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針對此等判決及命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毋需申請許可。聆案官剔除鄭女士的申索陳述書,正是此等判決及命令。 10.2010年8月30日,鄭女士在HCMP 1633/2010發出傳票,就朱法官2010年3月2日的判決(命令在3月11日存檔)上訴至上訴法庭。高等法院在9月21日去信鄭女士及答辯人,作出了澄清和更正,知會雙方由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2)(2)(b) 規則,鄭女士原先提出CACV284/2009的上訴,不需上訴許可,但上訴通知書是逾期送達答辯人,鄭女士須申請寬延期限,才可進行CACV284/2009的上訴。9月30日,高等法院在HCMP 1633/2010發出聆訊通知書,訂下11月9日聆訊鄭女士寬延期限上訴的申請。 11.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10月28日去信法庭,由於答辯人沒有補充陳詞,要求准許豁免出席11月9日的聆訊。 12.上訴法庭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行使權力延展送達上訴通知書的時限。鄭女士逾期送達上訴通知書,只是過了時限一天。在一般的情況下,法庭是會傾向准許寬延期限,除非上訴明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 (Unison Knitwear Ltd. v. Rich Easy Ltd. [2001] 1 HKLRD 856) 。本庭審閱過申索陳述書、鄭女士的眾多誓章、和上訴通知書,認同朱法官2009年12月2日的判決。鄭女士在CACV284/2009的上訴,明顯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容許她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是毫無意義的。 13.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寬延期限上訴,撤銷在CACV284/2009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就這次寬延期限上訴的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豁免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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