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i Yuen 訴 Hang Lik Construction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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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44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3年第444宗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 : 2010年11月29日 頒佈書面判決日期: 2010年12月20 日 判決書 申請 1.兩名答辯人認為由於高院疏忽賠傷案件HCPI 529/2006經已結案,因此申請人在區院的工傷賠傷案件,即本案,應被撤銷。另外,在2003年3月23日存放在本院用以與申請人和解的$323,710亦應退回答辯人等。 背景 2.2001年5月15日,申請人在大埔小蓮山政府水務局地盤工作時被石屎斗意外擊中受傷,其後,申請人分別在區院向其僱主及大判提出工傷及疏忽賠傷申索,即本案DCEC 444/2003及DCPI 107/2005。 3.就本案而言,申請人最初由法援委派律師協助,按一般程處理,但是自從法援在2004年5月3日終止幫助申請人,本案一直未有實質進展,按法院紀錄,多年來只有3樣事情發生。
4.至於DCPI 107/2005,兩名答辯人承認責任,並因賠償數目關係在2006年6月14日轉介至高院為HCPI 529/2006作損害賠傷評估。案件其後安排在2007年7月12日由高院聆案官(當時官階)龍劍雲席前審訊,2008年8月7日,龍聆案官判處申請人只獲$341,844.70賠償、利息及堂費。
5.可是,兩名答辯人原來在較早時候已存放共$1,223,290於法院用作與申請人和解,於是龍聆案官其後更改訟費命令為:申請人反過來要支付答辯人等從2006年3月23日起的律師費;另外,除保留$405,991.33(即$341,844.20連$64,147.13利息)在法庭外,餘款$817,298.67($1,223,290 - $405,991.33)退回與答辯人等。 6.2007年8月31日,龍聆案官評定答辯人等的律師費為$489,935,但是有關申請人可收的律師費,即使經高院歐陽司法常務官(當時官階)兩次下令申請人提出訟費單,包括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限時履行命令(unless order)”,事情一直沒有進展。其後,2010年10月2日,本席以當時高院聆案官身份批准答辯人等申請發還仍存放在法院的$405,991.33連利息。 7.另外,對龍聆案官的$341,844.20損害賠償評估,查實申請人曾提出CACV 367/2007上訴案,但其後在2008年9月26日駁回,上訴庭更指龍聆案官評定的補償金額,以證據所顯示申請人的傷勢,不單合理,更屬慷慨(見判詞第45段)。 8.說回本案,答辯人等為進一步了結有關案件,再在2010年9月29日提出本申請及存檔支持誓章,申請人反對並存檔反對誓章,有關事宜安排在2010年10月20日區院法官黃慶春席前提訊,在與雙方討論案程後,由於時間不足,黃法官將聆訊押後,並要求答辯人等代表律師計算申請人可在本案中得到的僱員補償金額,以供參考。 判決 9.案件其後安排至本席席前處理,答辯人等由Mr. Mc Daid律師代表,而申請人則自行出席抗辯,在考慮所有呈堂證據及雙方陳述後,本席決定批准答辯人等的申請,理由如下:
訟費 10.本席再下令雙方各自負責本案及本申請的所有訟費,除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佈後14天內提出申請,此暫時訟費令將會作實。 結論 11.本席下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由的近律師行的Mr. Mc Daid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8/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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