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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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沒有證據證明兩間公司所提供的服務質素不良或價錢偏高的情況下,控方不能證明申請人是存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因此被告人是不誠實的裁決,並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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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208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0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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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本庭於2010年11月5日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所提出的上 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要求本庭頒發命令,以證明本案是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申請人所提出的觀點是
3.本庭首先處理申請人要求法庭押後他的申請一事,理由是他正向法律援助處提出申請,要求該處協助他處理本申請。本庭拒絕他的押後申請。本庭在作出決定時需要考慮其申請內容及將案件押後是否會對申請人有實質的幫助。本庭不認為他所擬的所謂法律觀點是一項實質的法律觀點。在這情況下,押後其申請是沒有意義的。 4.申請人所提出的法律觀點其實與他早前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中的完備上訴理由是相同的,而本庭就有關的理由已作出了判決。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鏡鏞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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