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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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即時監禁6 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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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8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8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8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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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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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13日

裁決日期 :2011年1月1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2月1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即時監禁6 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從一藥房貨架上,偷竊兩瓶價值共$90的洗頭水。及後,他被在附近巡邏的警員拘捕。

3.上訴人現年39 歲,有25 次犯罪紀錄,其中包括12 項「盜竊罪」。2010 年2 月他因干犯3 項「盜竊罪」被判入獄7 個月,是次罪行是在其獲釋後不久作出。

4.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是一位積犯,過往的判刑未有對他產生任何阻嚇作用,他認為一較長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故以9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5.裁判官所述的基本上是正確,不過他亦需同時考慮刑罰與罪責的比例,不然的話,上訴人很快便會被判處此控罪的最高刑罰。

6.答辯人大律師表示是次刑罰明顯過高,他認為合適的刑期應為12 個星期。

7.考慮到涉案洗頭水的價值僅為$90,偷竊的手法似順手牽羊多於事前策劃,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判處80 天即時監禁。

8.刑罰的上訴得直,原有的6 個月刑罰擱置,改判80 天即時監禁。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