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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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即時監禁6 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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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8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8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003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13日 裁決日期 :2011年1月1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2月1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即時監禁6 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從一藥房貨架上,偷竊兩瓶價值共$90的洗頭水。及後,他被在附近巡邏的警員拘捕。 3.上訴人現年39 歲,有25 次犯罪紀錄,其中包括12 項「盜竊罪」。2010 年2 月他因干犯3 項「盜竊罪」被判入獄7 個月,是次罪行是在其獲釋後不久作出。 4.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是一位積犯,過往的判刑未有對他產生任何阻嚇作用,他認為一較長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故以9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5.裁判官所述的基本上是正確,不過他亦需同時考慮刑罰與罪責的比例,不然的話,上訴人很快便會被判處此控罪的最高刑罰。 6.答辯人大律師表示是次刑罰明顯過高,他認為合適的刑期應為12 個星期。 7.考慮到涉案洗頭水的價值僅為$90,偷竊的手法似順手牽羊多於事前策劃,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判處80 天即時監禁。 8.刑罰的上訴得直,原有的6 個月刑罰擱置,改判80 天即時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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