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漢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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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八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名。被告承認第四項至第八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至第三項控罪則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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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5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八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名。被告承認第四項至第八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至第三項控罪則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第四至第六控罪 2.2008年9月,控方第一證人在網上結識被告。2008年10月在被告的慫恿下,控方第一證人經網絡攝錄機展示她裸露的身體和自我愛撫,被告在另一邊觀賞。控方第一證人並不知道被告會否錄下這些影像。 3.2008年11月,控方第一證人在太子道港鐵站第一次與被告會面,他們繼而到附近一間酒店進行性行為。事後,控方第一證人不想再繼續他們這種關係。但在稍後時間,被告不斷要求和控方第一證人性交,並恐嚇控方第一證人如果不就範便會印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裸露片段到她的工作地方侮辱她,以及發放這些片段。 4.由於被告恐嚇,控方第一證人在2009年5月(即第四項控罪)、2009年6月(第五項控罪)和2009年10月(第六項控罪)在被告的住所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每一次被告都沒有使用安全套。 5.2009年11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再收到被告發出那些令人困擾不安的短訊,被告要求再和控方第一證人見面,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及帶領警員到被告居所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在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下有性行為。 6.控方第一證人在2009年11月接受醫生檢查。從法醫檢查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處女膜有舊有撕裂的傷口,這些都是以往性交行為所造成傷害而留下的徵狀。 第七及第八項控罪 7.控方第三證人是另一名女受害人,她在2008年12月同樣地在網上結識被告。被告提出援交的安排,以30,000元酬勞在兩個星期之內可以有六次性行為。控方第三證人同意這樣做法。2009年6月至7月期間,控方第三證人和被告在被告的住所有三次性行為。控方第三證人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堅持要完成六次性交之後才付款。控方第三證人改變初衷,不願意繼續向被告提供性服務,所以拒絕被告在2009年10月第四次性服務要求。控方第三證人亦打算不再收取當初的款項。 8.被告向受害人發出短訊,聲稱他會訛告控方第三證人在他家居偷取東西,把控方第三證人收監。控方第三證人信以為真,於是和被告在2009年10月和11月兩次在被告的家居發生性行為。 9.控方第三證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26歲,生長在香港一個平常的家庭,排行第四。他中五輟學,後來取得專上學院的文憑。 11.辯方大律師稱被告是一個懦弱和不自足的人。2005年被告患有焦慮症而需要接受9個月的心理精神治療。被告錯誤地理解和拿捏男女關係。被告深感後悔。 12.辯方大律師稱,兩名受害人並非未成年少女,而被告亦聲稱他並沒有錄影受害人的裸照或性交動作。被告認罪使受害人不需要重新憶述這些可怕的經歷。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把所有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13.就較早前被告所得到的緩刑令,辯方大律師並沒有任何陳詞,但希望總刑期能夠有所扣減。辯方亦披露,被告早前在2009年7月20日的刑事恐嚇罪行的定罪是在2009年6月28日干犯,而被告在該宗案件是在2009年7月5日被捕。 14.辯方大律師亦呈上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上被告78歲老父、中學老師和教會主任的求情信。被告說他為此深感悔疚,每晚難以入眠,每天都為事主和家人禱告作為彌補。被告希望能夠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5.這是另外一宗互聯網上互交損友的案件。年青人、情竇初開的少女或苦悶求助的人士都希望從這一個虛擬世界中尋找慰藉、自我肯定和得到浪漫的澎湃,得到激情的快慰。情慾狂徒便可以有機可乘,自吹自擂、肆無忌彈地用語言、文字或用金錢利誘去欺騙,去玩弄,繼而去壓迫受害人來滿足一己私慾甚至獸慾。近年來社會上屢屢看見受害人,特別是年青的初生之犢的女子在互聯網上受騙,輕則被騙財,重則被騙色,甚至被人謀財害命。 16.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視異性為滿足他的性慾和心理滿足感的工具。被告是一個濫交的人,他的自尊心建基於眾多的性伴侶。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是低或中度,專家建議被告需要接受心理治療來改善或糾正他的性觀念和結交異性朋友的正確態度。 17.本案涉及兩名二十多歲的女受害人,心理學家的評估報告指出,一名受害人雖然對事件感到悲傷和對事件感到羞愧和自責,但整體上,這一名受害人並沒有明顯的心理創痕,受害人受到被告的甜言蜜語影響而和被告在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之下進行性交。 18.第二名受害人的評估報告指出她受到的創傷較深。這一名受害人不想,亦不願意再回憶這一件可怕的事件,這一名受害人當收到警方通知要她接受專家評估的時候,她更終日以淚洗面。第二受害人在完成第三次性行為後便不想繼續,打算遠離被告,但被告緊緊追逼,不斷打電話和發短訊給這個受害人,令受害人要聽被告的指令和就範。這一名受害人對被告的恐嚇深感驚恐,她擔心被告會把她的裸照上網,深深恐怕事件曝光。被告更出言恐嚇說他認識好多警察,可以誣捏這名受害人在被告的家中偷竊,令受害人坐監。受害人的惶惑和驚恐使她感到獨立無援,於是只能就範,和被告再進行性交。第二名受害人甚至說,當她要前去被告家人途中,她都要哭出來,這是受害人的夢魘,亦是她人生的永遠污點。專家認為第二名受害人受到較嚴重的創傷後抑鬱情況,亦有抑鬱症的徵狀。 19.本席要指出,這一項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被告為了要飽嚐獸慾而蹂躪了三名年青少女,當然本席只能夠以被告承認控方案情和涉及控罪來作為判刑基礎。被告所承認的控罪只是涉及兩名年青女子,但犯案的時段是由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被告在六個月內屢犯相同的罪行,而更甚者被告是在緩刑期間再干犯第六、第七和第八項控罪。被告沒有因為先前的判罪得到緩刑而痛定思痛,珍惜機會,反而變本加厲,在2009年10月期間同一個月內侵犯了兩名受害人,而被告對第一受害人更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如果第一名受害人不幸懷孕或染上性病,後果自當更為嚴重。 20.被告坦白認罪,實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不需要面對審訊後更長的刑期。這樣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在特區訴林日東CACC 131/2007,該案的上訴人亦是在網上ICQ認識一個十六歲多的女受害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兩項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非法性行為罪判監4年和兩年半是適當的,本案案情並沒有前述上訴案件嚴重,但法庭有需要,亦有必要向網上濫交而用恐嚇手段促使性行為的犯案人士嚴懲以儆效尤。 21.綜觀案情,本席把控罪因應受害人而分為兩個組別,第四、第五、第六項控罪涉及控方第一證人,而第七項和第八項則涉及另一名受害人。就第四、第五和第六項控罪,本席每項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致兩年,這三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就第二組別,即第七和第八項控罪,本席每一項都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但被告干犯第二組別的罪行是他在7月20日被判緩刑之後發生,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因應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當中的一年和第一組別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就這五項判罪需要入獄3年。就被告先前的緩刑令,本席頒令,這四個月刑期需要全數服刑,而這刑期與本案前述的刑期需要分期執行,即是說連同被告先前的判刑加上今次案件的判刑,被告需要入獄三年四個月。期間被告需要接受適當的心理輔導和治療。本席亦希望被告真能夠秉承他在求情信所言,以真誠、誠實承諾永不重犯,好好重新做人,做個奉公守法的基督徒,一個孝順的兒子和一個為日後社會作出貢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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