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聲 訴 生命力健康食品專門店

Case No.DCPI 727/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PI72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7年第727號

------------

原告人 李繼聲  
   
被告人 生命力健康食品專門店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5月25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5月25日

判決書

1.這是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在申請的傳票內,他指出本庭的判決錯誤,但在上訴陳詞書中,他說在前呈文直指判決嚴重錯誤,但經大律師的指點,他撤回前辭,改為「智者千慮,終有一失」,這即是說本庭的判決沒有錯誤的地方。原告人認為判決書應予以撤回,他舉出六個理由,但這六個理由都沒有指出本庭判決錯誤的地方。

2.本案關鍵之點在於被告人是否有誤導原告人,以致他延誤求醫。以及原告人能否證明他是由於服用被告人的產品,以至遭受游走性關節炎的襲擊。在判案書的第3段,本庭指出,被告人的報章廣告內容(即原告人證物P1、P2及P3)並沒有將被告人的健康產品寫成可治病的藥物,亦沒有阻止讀者有病求醫,或鼓勵讀者有病不去求醫,因此該些廣告內容沒有任何誤導成份,他應該就上述游走性關節炎的襲擊盡早向醫生或醫院求治,他延誤求醫只是他個人的選擇及決定。

3.在判案書的第5段,本庭指出本庭沒有證據證明由於他服用被告人的產品而引致身體遭受游走性關節炎襲擊,被告人產品的廣告亦沒有誤導他延誤求醫,因此原告人的申索不能成立。

4.原告人在此次申請沒有指出本判案書有任何錯誤的地方,因此即使本庭給予他上訴的許可,他亦不會在上訴庭上訴成功,因此本庭不給予上訴許可。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5.由於被告人缺席,因此本庭就是次上訴申請不作出訟費的命令。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