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余曉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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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61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08 年第 613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11 年6 月1 日 判案書日期:2011 年6 月10 日 判案書 前言 1.有關本案的背景詳情,見上訴庭在CACV332/2008及CACV87/2009二案,於2010 年11 月12 日頒下的判案書(該判案書),在此不贅。 2.簡言之,呈請人和債務人是HCA1303/2005的與訟雙方。債務人申請,要求呈請人交付訟費保證金。2006 年11 月28 日,聆案官余敏奇拒絕他的申請,並命令他支付呈請人訟費,又在2007 年1 月2 日把訟費評定為HK$55,000(該訟費命令)。債務人沒有付款,呈請人於是發出法定償債書。2007 年6 月26 日,債務人申請把法定償債書作廢,被暫委法官杜溎峰(當時官階)拒絕。債務人不服提出上訴,惟被上訴庭駁回。 3.呈請人現要求法庭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則申請暫緩∕擱置執行該訟費命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討論 4.本席首先處理暫緩執行該訟費命令的申請。 5.該訟費命令早在2007 年1 月2 日頒下,債務人必須解釋為何遲至今天才提出暫緩申請。若無合理解釋,其申請必然失敗。債務人說,他直至最近才知道可以提出這樣的申請。本席認為,這只是拖延的籍口,所以不予接納。無論如何,債務人並無提出任何合理理據,以支持暫緩申請。他說,呈請人的一位羅姓董事並不是董事,故不能在2005年以董事身份授權呈請人開展HCA1303/2005一案。但正如上訴法庭指出,這一點爭議需要正審時才可以解決:見該判案書第 60及61 段;法庭最終會否接納債務人的說法,現時還未知曉。債務人不能依賴這一點爭議為藉口,拒絕履行該訟費命令。因此,本席拒絕暫緩申請。 6.本席現處理破產呈請。 7.根據該訟費命令而產生的訟費,是一項不可爭議及經評定無抵押的債務。債務人所依賴的,仍是關於羅姓董事是否董事的爭議,但正如上文指出,這並不是實質的辯解。(事實上,債務人上訴時,亦曾提出同樣的爭議,作為撤銷法定償債書的理據,但不獲上訴法庭接納:見該判案書第 24至29 段。)債務人在2011 年5 月11 日存檔的誓章,其論點全都以這項爭議為基礎,既然它不是反對破產呈請的辯解,其他的論點自然亦站不住腳。因此,債務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爭議,反對或撤銷破產呈請。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下破產令,並命令債務人支付破產呈請及暫緩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訟費數額,將交給聆案官評定。
呈請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張玉妤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