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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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1993年1月17日,一名姓郭的的士司機駕駛EG6477在土瓜灣接載了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被告、尹泰來和彭家豪便是當中的乘客。他們叫受害人駕駛到瑪麗醫院,當駛至西環域多利道的時候,有人叫姓郭的受害人停車。接著有人拿著一把小刀架在受害人的頸上,並聲稱打劫。受害人被逼交出400元,匪徒更留下受害人,把的士駕去,的士被棄置在香港仔一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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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0/19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1993年第82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1993年1月17日,一名姓郭的的士司機駕駛EG6477在土瓜灣接載了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被告、尹泰來和彭家豪便是當中的乘客。他們叫受害人駕駛到瑪麗醫院,當駛至西環域多利道的時候,有人叫姓郭的受害人停車。接著有人拿著一把小刀架在受害人的頸上,並聲稱打劫。受害人被逼交出400元,匪徒更留下受害人,把的士駕去,的士被棄置在香港仔一處地方。 3.被告在1993年6月17日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打劫,亦有收取80元。警方在的士車上找到被告的指模。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6歲,已婚,有兩名4歲和6歲的兒子。被告在日本當廚師多年,已經有居留資格。被告在1993年1月17日和1月20日干犯了打劫罪。本案是1月17日的案件,而1月20日所犯的案件,則由於被告在2月19日認罪而被判罰款和社會服務令。被告在1993年6月17日才被捕,並沒有在保釋期間犯案,被告犯案時只有18歲。被告在1993年9月6日以合法的途徑離開香港飛往日本,和在日本工作的父親會合。被告在2001年結婚。 5.原本這案件是在1994年7月4日開審。被告因為沒有出庭而被通緝,但他選擇留在日本,逃避責任,被告深感精神負累,終於在2011年3月28日由香港的律師通知警方投案。被告在4月1日乘日航來港,隨即被拘捕。被告和警方充分合作,現在亦坦白認罪。辯方亦聲稱以小刀威嚇受害的士司機的、搶錢的和駕走的士的都不是被告人所做的。同黨姓尹的是後座的乘客,被告則是司機旁的乘客。是姓尹的人用小刀,和坐後座的人士叫打劫。同黨尹泰來在審訊後被判入教導所,而姓彭的則被判無罪。辯方呈上被告的父母、妻子和上司的求情信。被告深得家人的關愛,而家人今天亦出庭支持被告。 判刑 6.被告現年36歲,中三程度。他在1993年2月有一項相同的定罪,被罰款5,000元和社會服務二百小時。上訴庭一向指出打劫的士司機是嚴重的罪行,而量刑起點大多數是5年以上(見律政司司長訴曹子健 CAAR 1/2003和特區訴鍾奕祺 CACC 171/2009)。本案涉及數名同黨,有使用武器,的士司機有損失金錢,而的士亦被劫走或者駕去。可幸的是的士司機並沒有受傷,亦沒有被綑綁。本案案發的時間是凌晨四時許,如果被告在1994年接受審訊而被判有罪,以被告當時18歲的情況,大多數會被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不幸的是被告可能受到家人不明智的想法,被告愚蠢地選擇棄保潛逃。這樣就開始了被告十八年的潛逃生涯,惶恐度日,亦加重被告的罪疚。被告現在勇敢地面對控罪,面對他的刑責,像被告母親在求情信所言,做一個頂天立地的男子漢,做他兒子的好爸爸。本席認為這樣才值得鼓勵和嘉許。事實上,被告在1994年潛逃,因此避過了在1995年9月才生效的棄保潛逃的罪行,否則被告便會因此而加監。另一方面,控方亦沒有加控被告和他的同黨另一項在《盜竊罪條例》第14條的「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的罪行,這亦令被告少受另一種的監禁。 7.綜觀案情,本席認為案情本身並不特殊,但案件的發展卻峰迴路轉。被告選擇棄保潛逃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當時是18歲,而就算面對控罪的刑責大多數都不會是長期監禁。被告是真心後悔,而在預先安排下回港投案認罪。被告的妻子和父母都大力支持被告,幫助他洗心革面、回頭是岸、痛改前非。本席相信被告在這十八年的潛逃生涯一定能夠痛心改過,重新做一個有承擔、負責任的兒子、丈夫和父親,因此,本席打算網開一面、從輕發落。由於案件久遠,本席相信在檢控上亦可能有一定的難度。被告的認罪令公共資源和法庭的時間得到善用,這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被告在犯案時的角色,加上被告的求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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