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y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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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1 條;被判處監禁6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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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0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0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53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7月7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1 條;被判處監禁6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很簡單。在2011 年3 月18 日,上訴人往入境處自首,表示她過期逗留香港。經調查後發現上訴人在2003 年5 月28 日來港當家庭傭工,她可合法以訪客身份留港的日期為2003 年11 月17 日。上訴人未有離港,因此她違反逗留條件逗留在香港長達7 年4 個月。 上訴人背景 3.上訴人年35 歲,在香港無刑事紀錄。在裁判官席前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求情時指上訴人的丈夫離開家庭,上訴人有一子一女及年邁父親。上訴人因害怕子女學壞,因此自首,希望能返回印尼。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表示考慮了案件的案情、上訴人的背景及三宗裁判上訴法院就相同罪行的案例後,認為適當的判刑是6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是她認為刑期太長和有家庭困難,希望能早日返回印尼。 6.上訴人在其書面上訴理由中亦提及她會聘請私人律師,因此毋須尋求法律援助。今天在本席席前,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經本席作出查詢後,上訴人說她以為她的朋友會替她聘請私人律師。雖然有一位律師曾到監獄會見上訴人,但今天並無律師出席。在本席解釋清楚情況後,上訴人選擇毋須將案件押後等律師出庭,而由自己自行申請。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重複她在裁判官席前的說法,她指她的兒女因其丈夫離家,無人照顧。其實上訴人亦無法告知本席,在她被監禁這幾個月期間,其子女的情況如何?上訴人祇想早日返回印尼,照顧子女和年邁父親。 裁決 8.裁判官所引述的三宗案例的案情如下:
9.本席除了考慮裁判官所引述的三宗案例外,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亦呈遞了另一宗關乎相關罪行的案例:HKSAR v Sapon Imelda G[4]。該案上訴人逾期逗留8 年3 個半月,裁判官判處她6 個月監禁,上訴庭不作干預。 10.本案的案情與上述四宗案例很相似。裁判官明顯已考慮上訴人自首,因此在上訴人認罪後判處6 個月監禁。 11.上訴人選擇違反逗留條件逾期留港。她指稱她想早日返回印尼照顧子女,免他們學壞,及要照顧患病的父親。但本席認為這些均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令本席將符合原則及並非明顯過重的刑期扣減。 12.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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