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志 訴 陳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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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506/2009 香港特別行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3506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2011年8月9日 頒下决定理由書日期:2011年8月 16 日 决定理由書 1.2011年4月28日,本席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借款、利息等等的申索,另外,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而雙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簡單說,本席從文件、證人證言及雙方案情的合理性三方面作分析,以民事案中多半屬實的原則,接受被告人的案情,判處原告人敗訟 。 2.就此,2011年5月17日,原告人申請法援要求提出上訴,之後,法援在2011年5月27日,拒絕其申請。 3.2011年6月29日,原告人親自行事,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被告人反對有關申請。 5.在考慮雙方的證據及陳述後,本席決定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6.最後,亦在考慮雙方就訟費的陳述後,按一般大原則,原告人申請被拒,被告人應得相關訟費,本席再頒下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訢許可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出庭費用,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有關事宜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M/s. Tsangs指示Miss Josephine Tjia 大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HCMP1584/2011 日期:2011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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