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俊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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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2月29日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押後到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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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56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14日下午3時53分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2月29日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押後到今日判刑。 2.案情透露,警方在2010年1月12日到被告在太子道的一個住宅單位內,搜獲兩部電腦,其中一部電腦收藏了大量兒童色情照片和錄影片段。被告在2010年2月4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兩部電腦是他獨自使用的。 3.政府專家發現,在所搜獲的一部電腦之中載有下列兒童色情物品,當中屬第一級的色情物品有76個錄影檔案和10247個影像檔案;屬第二級的有72個錄像檔案和652個影像檔案;屬第三級的有41個錄像和841個影像檔案;屬第四級的有39個錄像和345個影像檔案。總共的色情物品為228個錄像檔案和12085個影像檔案。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61歲,已婚,有一個女兒,現已成長。被告有正常職業,現在已經退休,並沒有犯案紀錄。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而心理學家的報告亦很正面。被告有家庭的支持,這大大減低被告重犯的機會。 5.被告參與公益活動,亦呈上有關他身體狀況的醫生報告。被告亦呈上教師、朋友的求情信,被告的太太、女兒、女婿、弟弟和妹妹都撰寫求情信。女兒的求情信四頁長,字字寫出他對父親的疼愛和關心,而被告對他女兒的成長亦極盡慈父責任。和被告結婚二十六年的妻子亦以英文寫了三頁的求情信,強調被告是一個好丈夫、好父親和一個體諒的女婿,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致使早日家庭團聚。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在區域法院在DCCC 171/2010的判刑。辯方亦說,因為涉案只有一部電腦載有這些色情物品,因此發放的機會較低。 判刑 6.被告現年61歲,香港居民,已婚,有一名女兒。被告有大學程度,已經退休。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罰款一百萬。在這些錄影和影像檔案之中,本席看見有女童,有男童,有青春少艾的少女,亦有嗷嗷待哺的嬰孩;有裸露,有用性器具,有捆挷,有口交,有肛交,亦有性交這類的色情行為。一面童真的孩子,不同種族,不同膚色,飽受成年人的淫辱、利用和剝削。人慾氾濫的程度令人側目,亦使人覺得可恥和可悲。有觀眾,有願意付款的消費者才有市場,更大的消費群體自然會令不法份子更加肆無忌憚地淫辱幼童,使情況變本加厲。這一種黃毒更因為互聯網而被推波助瀾,傳遍世界各地,荼毒了不同國家,不同地域,不只成年人,亦禍及那些因為好奇上網,無知的青少年,禍延整個社會。 7.在現今的倫理觀念下,這一種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荼毒,使人類的尊嚴,成年人對幼兒原本的愛護、關愛蕩然無存,只是淪為全然一己一時獸慾的發洩。 8.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萬廣才 CAAR 8/2007和何恩橋 CAAR 9/2007,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定下了判刑考慮因素和指引。上訴庭把這些色情物品因色情的程度而分為四級,最嚴重的級別是泛指涉及成年人和孩童性交的情況。本席要強調,《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目的是要保障兒童不會被人利用和摧殘,去製作涉及兒童的色情物品。為了這個目的,嚴刑重典才能夠收阻嚇之用。法庭除了有責任保護和保障被逼或被利用製造色情物品的幼小受害人,亦要保障整體社會。製作和發佈這些兒童色情物品故然罪行嚴重,但法庭亦應不會低估只有管有這些色情物品的罪責,因為正正是後者才能夠助長這些色情物品的製作、發佈和印製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受害幼兒的心理和生理創傷自然是無法估量。他們整個人生亦可能被蹂躪和糟蹋。孩童在社會上是值得為人父母,作為人類所應該關愛、保護和呵護的對象。但製作這些色情物品的人士和發佈這些色情物品的人士正正是將這個基本的人類信念摧殘殆盡。 9.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並非有孌童癖,亦沒有不正常的性取向。被告是一個自我和防衛性強的人,亦喜歡把他的過失合理化。被告對自己的感受和心理問題缺乏自我反思。被告認為涉及的影像和錄像中的兒童並沒有受人逼害。被告對自己的罪行表現出懊悔,而心理學家亦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很低。 10.本席認為以被告的年紀,以被告大學程度的學業水平,亦有一段長時間的工作經驗,他認為受害兒童並沒有被逼害和摧殘。這一種想法,一是無知幼稚,一是全然把自己的罪行合理化,自欺欺人。被告並沒有案底,而面對的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再在互聯網或其他地方發放或印製這些物品。本案涉及大量色情物品,第四級便涉及345個影像和39個錄影檔案,總數是12085個影像和228個錄影檔案,遠遠超過上訴案件CAAR 8/2007的數量。涉案差不多全部影像或錄影檔案都是真人的錄像,並沒有漫畫化的影像。本席亦認為一部電腦或兩部電腦載有這些色情影像或錄影並沒有任何分別。上訴庭在CAAR 8/2007一案(該案涉及1157個影像和245個錄影檔案)認為該案的判刑起點,在審訊後應該是3年。 11.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被告亦沒有前科,案情亦沒有說到被告有發放、印製這些物品的情況。本席亦接納專家的意見,被告並非孌童癖,亦沒有孌童癖的傾向,而他重犯的機會亦較低。本席相信被告亦是一個顧家的丈夫和父親,深受太太、女兒、女婿和朋友的愛戴和支持。被告在2010年7月20日轉到區域法院時,並不是立刻認罪。在8月的審前覆核時,當時的法官亦將案件排期審訊。被告在12月6日才改變初衷,承認控罪。本席強調這個做法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在判罪後一定會面對更長的監禁。現在被告認罪,本席會全數給他三分一刑期扣減。 12.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特別是涉案的大量兒童色情物品,當中不乏有5歲以下的女童,而且全部都是真人影像,決定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的認罪使刑期減至兩年。本席亦深深感受到被告家人和朋友對被告的強大支持,而被告在這六十一年來亦有清白的背境。因此,本席重輕發落,運用酌情權,再把刑期減4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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