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廣燕

Case No.HCMA 34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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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利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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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8月9日及9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利廣燕在暫委裁判官何慧縈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駕駛的士,在海底隧道九龍出口越過影線切線,與控方第一證人之小巴相撞。

3.案發當晚約8時10分,第一證人駕駛小巴沿海底隧道九龍出口康莊道行駛。該段路面有4條行車線,左一及左二線駛左駛往尖沙咀及旺角方向,左三及左四線直駛往紅磡方向。左二及左三線中間有雙白線分隔,雙白線盡頭綫有影線,直至左三與左四線分叉點有三合土的防撞欄礅。

4.第一證人指他沿着左三線行駛,時速約40公里,行至接近防撞礅前影線時,的士從左二線切入左三線,他馬上剎車,但的士右車頭仍然撞到小巴左車身。小巴車頭有攝錄裝置,錄影路面情況,錄像與第一證人吻合。

5.現場拍攝之照片(控方照片)顯示,小巴前防撞欄左側及左沙板輕微刮花,而的士右車頭撞毀,防撞欄右邊被勾出。

6.控方第三證人替上訴人錄取一份警誡供詞,上訴人對警誡供詞附夾之草圖有爭議。草圖顯示的士在防撞礅前左三線行駛,而小巴由左四線部分進入了左三線,小巴左車身撞到的士右車頭。上訴人稱他曾向第三證人指出草圖不正確,但第三證人拒絕修改。

7.裁判官就特別爭議裁決,該草圖為上訴人自願提供資料下繪畫。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指碰撞前他在左三線行駛,第一證人之小巴則在左四線。兩車一度平排行駛,的士繼而墮後,約半輛車的長度。小巴突然加速切入左三線,引致碰撞。上訴人出示4張照片(辯方照片),該4張照片顯示的士右車頭損毀情況,比控方照片更爲嚴重。上訴人指稱第一證人利用該照片向他勒索15,000 元。上訴人質疑控方照片曾被干擾,而呈堂之錄像為偽造。

9.辯方傳召三位證人。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妻子,辯方第三證人是他的朋友,辯方第四證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他們稱之前曾觀看呈堂之錄像,聽到碰撞後從無線電傳出的一把聲音說:「你可以執番五毫子」的話。上訴人指「五毫子」意思是五千元,意旨第一證人有意從中取利。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信納錄像從未受干擾,影像並無任何干擾跡象,而其內容支持第一證人之證供。

11.裁判官亦拒納第一證人以辯方照片勒索上訴人一說,因爲照片顯示的士損毀程度,遠比控方照片嚴重,第一證人無理由以更不利於己的照片要求賠償。上訴人從未就勒索一事向警方報案,做法不合理。而上訴人被盤問辯方照片來源時,態度迴避,表示不想透露來源。因此,裁判官拒納辯方照片為真實證據。

12.至於「執番五毫子」一說,裁判官接納辯方證人聽到有人透過無線電說出該句話,但指出該聲音來自一名不知明的人士,並非第一證人。而該話只此一句,意義含糊,她認為不構成任何相關證據。

13.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越過影線,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附表2第512號附圖的條文,即除非在緊急情況下,車輛不得進入影線部分的路帶或路肩。當時交通繁忙,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對一個合格謹慎的駕駛者而言,顯然屬危險。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定罪)

14.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錄像片段真偽成疑;

(2) 裁判官偏幫控方第一證人,利益輸送;

(3) 控方第一證人口供前後不符;

(4) 上訴人操台山方言,又有口吃,作供時明顯不利。

討論

15.上訴人的書面陳詞指錄像片段並不清楚,例如,並無拍攝到經過汽車車牌號碼。而裁判官亦曾質疑第一證人呈交之CD複製本,命令第一證人拿取記憶盤原本。影像顯示第一證人在碰撞前沒有意識將小巴收慢,證明第一證人蓄意撞車。第一證人曾說他用對講機與他人聲稱路面擠塞,但錄像片段沒有收錄。

16.上訴人指第一證人無出示頸痛之醫療報告,是意圖利用傷勢影響判刑。

17.本席觀看呈堂之錄像,見第一證人一直在左三線行車,上訴人的士由左二線防撞礅前切入,影像明顯不過。所謂偽造根本無任何依據。

18.裁判官沒有指出她自己是否聽到「收番五毫子」這話。上訴人在庭上指出相關一段,本席多次翻看錄,當時對講機另一端有人説話,收音參雜不清,本席並聽不到所謂「五毫子」這句話。即使有人說過「五毫子」的話,應該是按字面解釋,還是所謂五千元的俗話意思,不知上文下理,根本無從給分辨。因此,該點並無任何相關證據力。

19.上訴人指第三證人拒絕修改草圖,但草圖所示就是上訴人證據之版本。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所指草圖不對之所焉。而且,草圖就是草圖,並非精密圖像,對案件無大關鍵。

20.至於勒索一說,本席亦認同裁判官之分析。有無醫療報告亦非重要。

21.上訴人一直有台山語傳譯協助,他亦非不暗粵語,語言沒有問題。

22.基於上述理由,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3.裁判官知悉上訴人是沒有案底,而亦曾路不拾遺,把的士上撿到超過十萬元之財物物歸原主。他有兩名十多歲子女,亦要供養母親。

24.裁判官指上訴人在交通繁忙時越過影線,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上訴人亦指稱控方第一證人勒索,全無理據。即使他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需要重判。因此,判處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法例強制危險駕駛初犯者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6個月,基於案情嚴重,下令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8個月,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而裁判官亦下令上訴人賠償3,000元予控方第一證人。

討論

25.就危險駕駛判處監禁,即使緩刑,仍是一個重的刑罰。然而,本案有特別加重刑責因素。有關路段第二、三線盡頭有一三合土防撞礅,上訴人在緊接防撞礅前影線切線,他左邊全無去路,惟有硬着切入右線。當時的士及小巴均有乘客,上訴人之駕駛非常危險,最終沒有釀成更大傷害,實屬萬幸。因此,本席認同裁判官緩刑之判處。至於其他判刑,在本案而言,亦不算明顯過重。

26.法庭深知停牌對職業司機生計影響。唯職業司機亦不應貪一時方便,為收入而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上訴人更甚,在防撞礅前強行切線,毫無安全意識,令人質疑他應否適合當職業司機。

27.因此,針對判刑之上訴駁回。

訟費

28.上訴人指稱控方第一證人偽造錄像、照片、敲詐勒索;裁判官偏袒、利益輸送,指控非常嚴重。聆訊要押後聽取審訊錄音以了解背景,共花兩天時間。查明上訴人信口雌黃,無任何實據。而錄像與第一證人證供完全吻合,上訴理據瑣屑無聊。

29.因此,上訴人須支付敗訴的訟費,整額評估為每天2,500元,共5,000元。

30.本席對代表答辯人的傅律師的協助致意。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