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明 對 南方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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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顧明先生向法庭要求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批准呈交進一步的證據、要求法庭頒布強制令、及要求法庭頒布及發出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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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5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2514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9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11年12月9日 ------------ 判決書 ------------ 1.原告人顧明先生向法庭要求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批准呈交進一步的證據、要求法庭頒布強制令、及要求法庭頒布及發出調查問卷。 2.本案經已審完,本席在9月23日已作出裁決,現原告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再進一步聆聽證人證據或接受新的證據,或發出問卷調查均屬不適合。本席的職能已經完成,不能繼續跟進此案,除非原告成功上訴,上訴庭命令此案發還重審。因此現需決定的只是原告是否有良好的上訴理由可推翻本席的裁決。 3.原告提供的上訴理由為他並不懂法律程序,一直也是聽取聆案官和法官的指示進行審訊的準備。原告指出,在審前聆訊中他接受了法庭的指示,取消傳召證人,因此沒有傳召屋宇署測量主任、食物環境衛生署、屋宇署聯合辦事署職員張小姐、亞運防水工程香港有限公司負責寫報告書及檢測的黎先生,和香港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的張詠怡小姐(該報告書是被告人提供的)。他認為若原告傳召了這些人士,他便有足夠證據指證被告人的疏忽,他現在希望有第二次機會作出舉證。 4.本案已經審結,裁決書已經頒下,本席不能再重開本案的聆訊,接納新的證供或進一步的證據,重新把案件再審。顧先生所要求的是重審,使他可以把完善的補充證供提供,證明被告人的疏忽引致他的損失。 5.這宗案件在2008年6月已經開始。紀錄顯示,雙方曾經多次作出審前聆訊及審前會議,聆案官及法官亦多次發出指示,協助雙方準備這件案件的審訊。原告人及被告人有足夠機會去提供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及其他證供、物證,包括事實證人,以及專業證人等。法庭曾經發出指示,讓雙方提供一份雙方同意的專家報告,關於本案原告人投訴因外牆滲水至他的單位的問題,包括滲水源頭、滲水原因等。但最後這份聯合專家報告一直沒有提供,只因為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聘請一位雙方可以接受的專家作出報告。 6.遺憾的是,本案沒有一份深入的專家報告提供滲水源頭、滲水原因、如何才可把原告家中的滲水修理,以至誰應負責修理這些滲水的問題未能解決,法庭不能就審訊期間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上決定,只因為原告的舉證責任未能完成。當這案件已經完成審訊,任何一方也不能再要求新的證據加入,更不能就法庭的判案書指出的缺失之處,希望以新的證據補充,修補缺憾。這案件經過三年的預審,三年的審前聆訊,三年的時間給予雙方準備案件的聆訊。經過多次的審前聆訊,雙方應當有足夠的機會提供滿意、可令人信納的證據審訊。 7.原告希望傳召出庭作供的證人,是在2011年11月11日以誓章形式列出,包括屋宇署首席測量主任、食環署(衛生署)/屋宇署聯合辦事處職員,亞運防水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黎先生、香港工程質量測檢中心有限公司張詠怡女士。實際上,食環署/屋宇署的職員可以提供的證據是他們曾經到顧先生的單位及南方大廈作出調查,他們的報告已寫在信件或報告上。原告希望傳召他們能助他完成證案責任,可是他們並沒有指示作出深入的調查,即使被傳召到法庭作供,他們也不能講出滲水原因。他們的證供亦只限於他們已經完成的報告,正如香港工程質量測檢中心的報告書、食環署/屋宇署聯合辦事處及原告人及被告人的信件、屋宇署測量師的信件等。亞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報告書亦只限於該報告內容。而這些文件及報告書,本席在判案時經已作出考慮,認為不能全面及深入證實滲水原因及滲水源頭。 8.此外,原告人亦批評被告人的證人在審訊期間全部在法庭內,因此他們可互相「夾口供」,對原告不公平。在香港的普通法民事審訊,證人可在法庭內聽審,除非有特別理由要求法庭把任何一位即將舉證的證人離開法庭。在本案審訊期間,並沒有任何人提出特別理由要求證人離開法庭,不准他們在法庭內聽審。而且被告人的證人在庭內聽審的大部分是被告人業主立案法團的理事會成員,若任何一方的證人需要「夾口供」,大可以在審前「夾口供」。在民事審訊中,全部證人口供已披露在證人陳述書內,雙方一早已知曉對方及自己的證人的證供,並不需在到庭以後聽到雙方的證供才改口供。這也不是可以推翻本案裁決的理由。 9.本席對原告人顧先生的情況感到同情,他可能因為滲水原因導致家中的物品損失和損壞。本案的審訊中,原告人有責任作出舉證,在民事證案標準下證明被告一方是導致他的損失的。本席經過審訊,認為原告未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才作出結論。顧先生指出立案法團縱使在今年年尾才完成千多萬元的大維修,也未能把問題解決。我相信顧先生可以向業主立案法團作出投訴及質詢,要求立案法團解釋維修工作所花的金錢,是否白花,應做的工程是否沒有完成。本席希望顧先生可藉此得到圓滿的結果。 10.至於今次的上訴申請,本席未能發現原告提出良好的上訴理由可供上訴庭考慮,或能有勝訴機會的上訴因由,因此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是次申請之訟費,評估為HK$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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