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文 對 林玉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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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7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174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判決書 1.被告人林玉駒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11年10月3日的判案裁決,他的上訴理由為:他本人無罪、無理判案及指控、沒有實質證據。他更指控原告人與被告的前僱員吳偉倫合謀夾計欺騙被告人。 2.被告人在今天的申請中,沒有提供任何新的證據支持,他亦在審訊當中、抗辯書中以及盤問中,完全沒有提及這合謀指控。在今天的申請,他更指出原告人與吳偉倫在2007年經已認識,因為原告人曾在2007年經過吳偉倫購買汽車。這一點原告人是完全否認的,而這些指控,被告人也從沒有在審訊期間盤問原告人時提出。 3.本席相信被告人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原告人與吳偉倫合謀夾計設下老千局,讓被告人墮入被欺騙,全屬虛構,是他自己想像出來的,原告人指他並不認識吳偉倫,亦不認識被告人林玉駒,直至他在報章上看到吳偉倫的廣告,致電給吳偉倫,相約到林玉駒的辦事處才相識兩人,原告人又怎可能合謀夾計設下老千局,欺騙林玉駒呢?我相信這是被告人胡亂推測,希望法庭給他機會上訴而已。既然他並沒有在審訊期間提供任何人證、物證,亦從沒有提出這合謀指控,現以此作為上訴理由是不可能成功的。 4.本席認為林玉駒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沒有任何機會成功上訴,本席亦同意原告人指,被告人提出上訴申請只是希望延遲需要支付本案判他敗訴需歸還原告人金錢的時間而已。 5.據以上理由,本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訟費HK$200。
原告人: 出席自辯,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自辯,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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