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啟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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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129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3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2.就這三項定罪,裁判官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就這方面的上訴,之前已被本席駁回。 4.上訴人隨即申請逾期提出判刑上訴,本席批准了這申請。 案情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述,足以令人掌握本案的案情,本席現在將相關段落引述:
判處理由 6.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7.在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之後,他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了以下的文件:
9.各人都為上訴人求情。 10.鄭女士指出,她自小被父母離棄,幸得上訴人照顧,她相信上訴人只是酒後糊塗才干犯本案。上訴人是家中經濟支柱,加上二人的嬰兒快將𧩙生,望能輕判。 11.上訴人的母親說,上訴人已深感後悔,作出自我反省。 12.兩位僱主,都說上訴人的工作表現良好,態度認真。 1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告知法庭,他的妻子已𧩙下嬰孩,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望法庭能給他一次機會,予以輕判。 討論 14.在本案,上訴人因小故和事主發生爭執,並向對方動手,尤幸沒有令對方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不過,正如裁判官所說,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這罪行,性質是嚴重的。上訴人這樣做,明顯是想威嚇對方。所以情節也並非不嚴重。 15.上訴人現年二十歲,初中程度。2005年輟學,一向任職傢俬運送和安裝工作。 16.2006年8月,他因為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和一項勒索罪,被判進入更生中心接受培訓,培訓期間表現不算良好。完成培訓後,一直都有工作,也沒有再犯事。 17.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4(1)條,
18.本席在考慮了整體相關情況後,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培訓,是恰當的。 19.本席知道上訴人的妻子只有十七歲,現已𧩙下嬰兒,可是,這不足以推翻一個合適的判處。 20.上訴人未能提出足夠的理由,令本席認為應該干預裁判官的判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即時到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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