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啟棋

Case No.HCMA 78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1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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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冼啟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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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3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第一控罪: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

第二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第三控罪: 普通襲擊罪。

2.就這三項定罪,裁判官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就這方面的上訴,之前已被本席駁回。

4.上訴人隨即申請逾期提出判刑上訴,本席批准了這申請。

案情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述,足以令人掌握本案的案情,本席現在將相關段落引述:

3. 控方案情大意為:

於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當第一控方證人與其女友,即第二控方證人,在上址玩電腦遊戲期間,被告不小心撞到第二控方證人,而導致第一、第二控方證人及被告之間有爭執。當中被告曾自稱是三合會的會員,及用手指篤第一控方證人的耳仔多次,導致第一控方證人受傷;及用腳踢第二控方證人的座椅,而導致第二控方證人撞到枱邊。第三控方證人則為在上址玩電腦遊戲的休班警員,於事發後控制場面。此後警員到場,拘捕被告。

判處理由

6.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1. 上訴人並非是初犯的;

2. 他聲稱自己屬和勝和集團,職位為四二六,明顯是想藉著黑社會的身份及職位,於爭執時,威嚇對方;

3. 他也曾襲擊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

4. 他的個人背景;和

5. 他的同居女朋友懷有身孕,預產期為2012年3月。

7.在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之後,他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了以下的文件:

1. 一份他與一位鄭女士的結婚證書,顯示二人在往年十一月結了婚;

2. 一份鄭女士的產假證明書,顯示鄭女士的預產期為本月二十八日;

3. 上訴人母親給法庭的信件;

4. 鄭女士給法庭的信件;和

5. 上訴人的兩位僱主給法庭的信件。

9.各人都為上訴人求情。

10.鄭女士指出,她自小被父母離棄,幸得上訴人照顧,她相信上訴人只是酒後糊塗才干犯本案。上訴人是家中經濟支柱,加上二人的嬰兒快將𧩙生,望能輕判。

11.上訴人的母親說,上訴人已深感後悔,作出自我反省。

12.兩位僱主,都說上訴人的工作表現良好,態度認真。

1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告知法庭,他的妻子已𧩙下嬰孩,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望法庭能給他一次機會,予以輕判。

討論

14.在本案,上訴人因小故和事主發生爭執,並向對方動手,尤幸沒有令對方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不過,正如裁判官所說,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這罪行,性質是嚴重的。上訴人這樣做,明顯是想威嚇對方。所以情節也並非不嚴重。

15.上訴人現年二十歲,初中程度。2005年輟學,一向任職傢俬運送和安裝工作。

16.2006年8月,他因為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和一項勒索罪,被判進入更生中心接受培訓,培訓期間表現不算良好。完成培訓後,一直都有工作,也沒有再犯事。

17.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4(1)條,

「(1) 凡看來是青少年犯的人被裁定犯有關罪行,而法庭認為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經顧及該人的品性及過往行為後,為該人本身及公眾利着想,該人應羈留在勞教中心一段時期,則法庭可針對該人作出羈留令,以代替任何其他判刑。」

18.本席在考慮了整體相關情況後,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培訓,是恰當的。

19.本席知道上訴人的妻子只有十七歲,現已𧩙下嬰兒,可是,這不足以推翻一個合適的判處。

20.上訴人未能提出足夠的理由,令本席認為應該干預裁判官的判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即時到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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