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俊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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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6名被告 [1] 和2項控罪:控罪一訴全部被告干犯「有意圖而傷人」罪 [2] ;控罪二訴D1干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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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1/2022 [2024] HKDC 15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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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涉及6名被告[1]和2項控罪:控罪一訴全部被告干犯「有意圖而傷人」罪[2];控罪二訴D1干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3]。 2.D1承認控罪一,但否認控罪二。D2沒有出席應訊,而D3至D6否認控罪一。 3.經審訊後,D1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只有D3被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案情 4.控方第二證人 (PW2)[4] 被警方委派於新界區喬裝為市民並收集犯罪情報。他於一間酒吧工作。2020年3月11日約0515時,他與暱稱叫「兔仔」、「光頭」和嘉兒的年青人在上水清河邨公園(下稱“公園”)飲酒和傾談。PW2身處公園裡的滑梯頂部。其後「熊貓」加入他們。PW2聽到嘉兒向熊貓說「我今次俾你累死,做乜話俾我條仔知我飲酒」。 5.約0545時,PW2看見有8至10名男子(下稱“該班男子”)走進公園,其中有D1和D3。D1拉開口罩到下巴位置,說「喂,你同我落嚟」。PW2沒有理會D1。D1再說「你唔撚係要我上嚟搵你」。 6.PW2看見該班男子中的其中一人,有黑色短髮,穿着深色長袖衫和褲(下稱“深衣男”)。當時深衣男行近PW2,然後拉低口罩至下巴以下位置,指住PW2說「你呀,落嚟呀」。PW2於是獨自一人離開滑梯走到地面並問D1「咩事?」。D1說「你好撚串喎,我勝和嘅,你邊撚度㗎 ?」。隨即D1用右手拳頭擊中PW2面部。 7.之後,D1和深衣男用左右手連環打PW2面部和額頭,PW2隨即後退幾步。該班男子中的四名人士包括D3衝上前用拳和膝打PW2的頭部、胸部和背部,維持10秒,期間PW2看見D1在附近拿起一個兩米長、一米高的鐵馬,掟向他的方向,並擲中他的右手和右腳使他感到痛楚。 8.接着,PW2看見深衣男執起一個膠製雪糕筒向他頭部揮擊一下,PW2因而跌在地上。 9.其後D3「踎低望住」PW2用質問的語氣問「你住邊㗎 ?」, PW2沒有回應。D3站起來再問,PW2也是沒有回應。D3用腳踢PW2頭部和面部。他被D3踢到鼻正中間位置。隨即PW2又感到多人踢向他的頭部、胸部和背部。 10.之後,他看見深衣男執起一個鐵馬掟向他,同時問「你住邊㗎? 」。PW2被掟中背部,整個人被鐵馬壓着。其後,該班男子離開。最後,PW2面上滴血。PW2說整個事件維持約3分鐘。 11.PW2被送院診治。北區醫院急症室高級醫生吳忠波指PW2鼻子有一厘米裂傷,右前臂有腫脹,X光檢查顯示鼻骨骨折,需要縫針。副顧問醫生張蔚然對PW2的診斷包括「鼻骨骨折,閉合性骨折」、「下頜骨裂傷(左)」。PW2留醫一晚後出院,並獲轉介至大埔那打素醫院跟進。 12.那打素醫院耳鼻喉專科李瑞光醫生指,PW2鼻樑皮膚有10毫米長的疤痕及其鼻中隔出現顯著的向左偏移。腦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部份鼻骨切面出現裂紋但並無移位。 13.PW2透過相片描述他:(1) 鼻樑受傷,鼻骨骨裂,需縫兩針;(2) 右邊面擦傷和瘀傷;(3) 左邊面耳後及面部擦傷;左邊面裂傷,須縫四針;(4) 嘴唇位置有擦傷或瘀傷;(5) 左邊面部縫針位置;(6) 背部有瘀傷;(7) 右前臂有瘀傷和紅腫。 刑事定罪記錄 14.案發時,D1和D3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然而,D3於2020年3月12日干犯本案之後的兩天,他干犯了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罪,並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感化令12個月。由於他違反該命令,於2021年4月30日法庭把該命令延長至36個月。 15.本席分別替D1和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和背景報告。 求情 D1 16.代表D1的鍾大律師指,D1現年(包括審訊時)23歲,案發時19歲,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D1 在中四時各科的學習態度及習慣均取得B級至A級的優異表現。但中五下學期開始,他的成績每況愈下,操行表現一落千丈,更干犯了涉案的罪行。 17.中五畢業之後,D1於一間健身中心任職接待員,月薪約港幣一萬元。 18.D1親筆撰寫求情信。他表示事發後,他十分擔心,亦非常後悔。在2020至2024年間,他不斷反思己過,因本案他不予出境,未能返回內地探望患癌兼其後過世的爺爺,感到十分悔疚。他謂自己出生基層家庭,受朋輩影響才犯事。他現在明白做人要腳踏實地。在還押的日子裡,患病的母親天天來探望,每次見到她以淚洗面,D1感到十分痛心。他希望能早日和家人團聚,承擔家庭責任,並回饋社會。 19.D1的母親替兒子求情,指出兒子刻苦工作,減輕家庭經濟負擔。D1的中學校長、老師以及社工求情信均指出,求學時期的D1,在校表現有禮,熱愛運動,對足球充滿熱情,積極參與校內和校外足球比賽,表現出色,同時亦曾參加多項外展義工活動,表現積極、認真及投入。 20.鍾大律師呈上多宗判案書供法庭考慮(見:附件一)。 D3 21.代表D3的謝大律師指,D3審訊時20歲,現剛滿21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做地盤散工,未婚,與父母及姐姐同住上水清河邨。母親50歲,任職保險經紀,父親62歲為中港車司機。D1和D3是街坊及朋友。案發當日凌晨時D3到D1家中玩遊戲機,然後一起落街買煙,隨後跟他到公園,最後犯下本案。 22.謝大律師表示D3不是首先打臥底警員的人;用作打臥底警員的武器不是刀或水喉通等利器,而是在公園裏找到的。他們不是有預謀犯案,整個事件是突然發生,而且臥底警員的傷勢亦不算嚴重,留院一天便可以出院。D3犯案時只得16歲,他是受朋輩影響。謝大律師指D3已有心理準備坐牢亦不想進入勞教中心,故此不會申請替他索取相關報告。 23.D3在求情信中指,他清楚明白年輕不是犯罪的藉口,現在深感後悔。他在獄中積極學習,自學英語,希望刑滿釋放時,能夠盡快重投社會,為年老的雙親分擔經濟壓力。他的母親指兒子是因為「義氣幫朋友,而走錯了一步」,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24.鍾大律師成功說服法庭替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她指出D1犯案時剛滿19歲,心智未成熟;他從沒犯事;他不是事件始作俑者,是受朋輩影響而犯案;D1的背景顯示他犯案與其性格不符;D1的校長對他有正面的評價等。 25.經評估後,撰寫報告的感化官指D1因體重問題不宜進入勞教中心。即使D1被評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經仔細考慮後,本席亦認為案中情節嚴重,唯一適合的判刑選項是即時監禁。 26.判刑時,本席已小心考慮了D1勞教中心報告以及D3背景報告中的資料、求情陳詞和相關判案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律政司司長 訴 侯炳全[2008] 3 HKC398、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馬迪倫 CACC 112/2013、HKSAR v Yuen Wai Kiu CACC 270/2004和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2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上訴法庭指出 :-
28.是故,辯方呈上的判案書有些對本席沒有約束力,有些情節與本案不盡相同,其參考價值有限。然而,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馬迪倫指出 :-
29.上述有些因素出現於本案。首先,本案的傷者即臥底警員PW2與D1和D3素未謀面。PW2從沒有做出或講過任何挑釁性的行為或言語激怒該班男子。該班男子包括D1和D3於凌晨時份走進公園,他們是有計劃而來,目標是要找PW2,所以他們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 30.D1二話不說走近PW2叫他從滑梯走到地面。他沒有向PW2作出任何查詢便用拳頭襲擊PW2的臉部。之後,PW2被多名男子襲擊。雖然D1、D3和其他男子沒有預先攜帶武器,但D1和深衣男拳擊PW2之後,D3與其他人又以拳頭和膝蓋襲擊PW2的頭部和身體。D1繼而在現場拿起一個約兩米長、一米高的鐵馬擲向PW2,擊中他的四肢。不用多說,相片顯示的鐵馬有一定重量,被擊中必然導致身體受傷害及令PW2感到痛楚;除鐵馬之外,亦使用相片顯示的膠製圓筒揮打PW2的頭部。稍後D3用腳直接踢PW2的臉部和頭部。接著,多人踢他的臉部和頭部,而深衣男亦擲鐵馬,擊中PW2背部。施襲者雖不是使用利器例如菜刀,但所用的鐵馬和圓筒也有一定危險性和傷害性,而PW2是手無寸鐵的。 31.從以上可見,施襲者在公眾地方對PW2作出一連串的襲擊。PW2是被群毆,亦即是說 , D1和D3與其他人夥同犯案,相對單獨犯案,情節更為嚴重。 32.另外,儘管PW2曾被打至跌在地上,無力還擊,但施襲者沒有手軟、沒有停手,繼續向他襲擊。更甚的是,他們多次襲擊PW2身體最脆弱的部份,即頭部。 33.PW2鼻骨骨折,需要縫針;左面亦須縫針。他身體所受的傷害是嚴重的。 34.控罪一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判囚終身,亦是例外罪行,不能緩刑。經考慮案中情節的嚴重性,本席採納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35.D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D3被判入獄3年6個月。 刑期扣減 36.D1承認控罪一,可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刑期因而向下調至2年4個月。 37.D1犯案時已是19歲,不是特別年輕,所以本席不會因此減刑。 38.D3犯案時16歲,相對年青。本席行使酌情權減刑兩個月。 39.控罪一,D1被判2年4個月監禁;D3則被判3年4個月監禁。 控罪二 40.本案不是臥底警員在酒吧與黑社會人士聊天,而有人在言談間向臥底警員介紹自己三合會成員的身份。本案的D1在向PW2施襲前聲稱自己是三合會人士,很明顯,他藉此來虛張聲勢,加強威嚇。 41.本席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D1是經審訊後並定罪,不能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控罪二, D1被判12個月監禁。 總刑期 42.控罪一與控罪二涉及兩項不同性質的控罪,兩項控罪的刑期理應全數分期執行。然而,考慮到控罪二是在控罪一進行期間干犯的,本席下令12個月監禁中的4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D1就兩項控罪需服刑2年8個月。 43.最後,本席留意D1曾積極參與義工工作,例如在遠足徑協助清理垃圾、到菜市場協助收集回收及運送蔬菜並派發給有需要人士及長者等。故此,本席願意行使酌情權,減刑兩個月。 44.D1就兩項控罪需坐牢2年6個月。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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