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建申又名尹建東

Case No.DCCC 76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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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建申又名尹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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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浩成
日期: 2012年4月10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Joey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imon NG,由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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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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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被告案發當日借用受害人的流動電話,之後拒絕歸還,要脅受害人交出300元,才把電話歸還。

3.聆訊期間,被告一度沒有依照法庭指示歸押應訊。最後,法庭發出拘捕令。拘捕令發出後約三個星期,警方曾經多次到被告住所和工作地點找他,但未找到被告。最後2012年3月7日,被告才到警署自首,下午兩時半押解到法庭。因此,被告被控另一項控罪,即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承認該項控罪。

4.被告過往有一次刑事記錄,涉及盜竊罪,被判到勞役中心服刑。被告現年24歲,為家中獨子,父母因工作需要,未能與被告人保持良好溝通。

5.感化官在社會服務令報告中,不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感化官的考慮是搶劫罪名嚴重,事實上聆訊後,被告被判搶劫罪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盜竊罪罪名成立。

6.法庭細心考慮過辯方所有求情陳述,以及被告父母向法庭提交的信件。這案件中,雖然涉案的盜竊罪案情嚴重,但法庭量刑時,離不開被告人實質盜竊了受害人300元這個事實。法庭認為,考慮過整體資料後,尚可以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被告明白社會服務令的意思,並表示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被告已經還押一個月。被告需完成的社會服務時數方面,法庭參考過被告還押時間長短這一點。

8.就第一控罪,被告需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就第二控罪,被告需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同期執行。

  杜浩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