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建申又名尹建東
Case No.DCCC 76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DCCC7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6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被告案發當日借用受害人的流動電話,之後拒絕歸還,要脅受害人交出300元,才把電話歸還。 3.聆訊期間,被告一度沒有依照法庭指示歸押應訊。最後,法庭發出拘捕令。拘捕令發出後約三個星期,警方曾經多次到被告住所和工作地點找他,但未找到被告。最後2012年3月7日,被告才到警署自首,下午兩時半押解到法庭。因此,被告被控另一項控罪,即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承認該項控罪。 4.被告過往有一次刑事記錄,涉及盜竊罪,被判到勞役中心服刑。被告現年24歲,為家中獨子,父母因工作需要,未能與被告人保持良好溝通。 5.感化官在社會服務令報告中,不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感化官的考慮是搶劫罪名嚴重,事實上聆訊後,被告被判搶劫罪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盜竊罪罪名成立。 6.法庭細心考慮過辯方所有求情陳述,以及被告父母向法庭提交的信件。這案件中,雖然涉案的盜竊罪案情嚴重,但法庭量刑時,離不開被告人實質盜竊了受害人300元這個事實。法庭認為,考慮過整體資料後,尚可以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被告明白社會服務令的意思,並表示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被告已經還押一個月。被告需完成的社會服務時數方面,法庭參考過被告還押時間長短這一點。 8.就第一控罪,被告需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就第二控罪,被告需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同期執行。
| ||||||||||||||||||||||||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6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