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雯霄 對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1/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擬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審裁官沈其亮先生,於 SCTC 28180/2011 案在2012年3月23日作的裁決,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HCSA 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1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2818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5月8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5月14日 裁決書 1.本案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擬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審裁官沈其亮先生,於 SCTC 28180/2011案在2012年3月23日作的裁決,提出上訴。 申請人的檢控和上訴 2.本案被告人曾在粉嶺裁判法院FLS14428/2009案(“裁判法院案”)檢控申請人,指她在2009年5月25日違反了香港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港鐵附例”)第14A條。 3.事由根據申請人當天使用車票的電子資料顯示,申請人在當天上午6時34分在羅湖站進入港鐵已付車費區域,而在同日下午3時33分在上水站擬離開,所以她在港鐵已付車費區域逗留了超過150分鐘,按港鐵附例第13(2)條,她須繳付當時的最高額單程車費,即HK$51。但她當時拒絕繳付這款,並堅持出站離開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所以看似違反了港鐵附例第14A條。 4.申請人後來在裁判法院案被判有罪,被罰HK$1,000和附加費HK$51。她在原訟庭HCMA85/2011案(“上訴案”)提出上訴,並在上訴時提出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出入境紀錄證明,確定她在2009年5月25日下午1時39分,經羅湖口岸進入內地,並在同日下午3時02分,經羅湖口岸返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杜麗冰女士在考慮過該出入境紀錄證明後,認為港鐵的機器可能曾發生故障,所以在2011年6月1日,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撤銷裁判法院案的定罪,並發還罰款和附加費,但沒有命令任何一方支付訟費予對方。 5.申請人在上訴案未有結果前,曾在審裁處提出SCTC026226/2010和SCTC026227/2010案,分別向被告和被告的一位職員,就上述事件索償。這兩案原定於上訴案審訊日期前審訊,但申請人在審訊前獲審裁處批准,把它們終止了。 申請人在審裁處的申索 6.申請人在上訴案獲判上訴得直後,再提出SCTC28180/2011案,就被告對她的錯誤檢控索償。她的索償項目有:
7.索償項日(a)和(b)涉及4宗案件,即裁判法院案,上訴案和SCTC026226/2010和SCTC026227/2010案。杜麗冰法官在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時,沒有就上訴案和裁判法院案作出訟費令,而批准撤銷SCTC 026226/2010及SCTC 026227/2010案的審裁官,也沒有就這兩項作出訟費令。申請人沒交代上述(a)和(b) 兩項數額的那一部份,與裁判法院案和上訴案有關連。 申請人索償的訴因 8.申請人向被告索償的訴因,是侵權法中的惡意檢控。沈其亮審裁官在考慮過:
兩案後,認為惡意檢控的訴因,有以下的元素:
而申請人需要證明所有這些元素。本席同意審裁官對這訴因的論述(詳見Clerk & Lindsell on Torts,第20版,第16-09段)。 審裁官裁決的理由 9.被告同意申請人證明了訴因的 (a) 和 (b) 兩項元素,但否認有(c) 和 (d)兩項元素存在。 10.被告人傳召了證人作證。最後審裁官接受了被告的證供,認為被告在決定檢控申請人時,是有合理和有可能成功的理據支持,因為當時被告確有申請人在2009年5月25日使用車票的電子資料,但沒有獲得申請人提供她的出入境紀錄證明。 11.至於(d)項元素,即有關檢控是惡意的,就連申請人自己也不認為被告人對她的檢控是惡意的,她自己也只是說被告對她作的,是誤導檢控,所以申請人不能證明惡意檢控訴因的所有元素。 12.審裁官又指出申請人的 (a) 和 (b) 兩項申索,包含了4宗案件的費用和索償,但她沒有交代那一宗案件佔款額多少,而杜麗冰法官在上訴案沒有作訟費令,所以審裁官不能在這案就上訴案和裁判法院案,頒發訟費令。 13.最後審裁官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c) 項申索,也沒有充分理據支持 (d) 項申索。 14.基於上述理由,審裁官在2012年2月2日撤銷了申請人的申索。申請人後來申請覆核裁決,但審裁官在2012年3月23日,以同樣理由拒絕覆核該裁決。申請人現就3月23日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規定 1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規定:
本席現按第28條考慮審裁官的裁定,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或申索人的申索有否超越該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裁決 16.本席認為審裁官所有的裁決理由,都沒有涉及任何法律問題。至於審裁官接納被告的證供,實屬合理,所以也沒有涉及法律的問題。申請人這申索,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基於這些分析,本席認為申請人沒有理據申請上訴許可,所以撤銷這申請,也不作訟費令。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