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葉明 對 劉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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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 羅女士 ”) 指被告人 (“ 劉先生 ”) 欠她逾港幣4,000,000元,因此入稟法院,向劉先生追討。鑑於本法院民事司法管轄上限,羅女士現追討港幣1,000,000元,並放棄餘額。劉先生則指2001至2006年間,雙方皆投放資金合作生意,並非羅女士所指,是予他個人的貸款。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J 476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47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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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羅葉明
(Law Ip Ming, Maya)
 

被告人 劉景林
(Lau King Lam, Allan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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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1月16、17、19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5月16日

判案書

1.原告人 (“羅女士”) 指被告人 (“劉先生”) 欠她逾港幣4,000,000元,因此入稟法院,向劉先生追討。鑑於本法院民事司法管轄上限,羅女士現追討港幣1,000,000元,並放棄餘額。劉先生則指2001至2006年間,雙方皆投放資金合作生意,並非羅女士所指,是予他個人的貸款。

背景

2.羅女士和劉先生,相識於1998年,當時兩人是位於加拿大温哥華,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環境學位課程的同學。

3.2001年7月30日, Wrightkom Enterprise Limited 蔚景企業有限公司 (“蔚景”) 成立。蔚景是註冊於英屬處女島的公司。作為股東,羅女士和劉先生各自投資了港幣700,000元。

4.其後秦渭彬 (“秦先生”) 加入蔚景,投資港幣500,000元。根據各人投資,股權最終分配如下:羅女士和劉先生各佔39.5%;秦先生佔21%。

5.2001年8月18日,蔚景與内地瀘卅雙菱動力有限公司 (“内地公司”),合資成立Wrightkom Power (Lu Zhou) Co Ltd瀘卅蔚景動力有限公司 (“合營公司”)。蔚景和内地公司,分別佔合營公司57%和43%股權。合營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生産和銷售機械活塞。

6.劉先生承認,2001至2006年間,羅女士先後提供了合共港幣4,057,500元。他指這些款項,都是羅女士提供以投放入蔚景,以支持合營公司的業務。

7.羅女士指,提供上述首筆港幣700,000元,是對蔚景的投資。其後三番四次提供的款項,卻只是協助劉先生創業的借款,只能說她是投資到“劉先生個人身上”而已;自己與合營公司,根本沒有關係。她又指,後來發現蔚景只是空殼,合營公司又名存實亡。因此,劉先生原來是詐騙她的金錢,所以他怎也得退還所有款項。這也成為了,本訟案首個主要爭議。

8.羅女士同時依賴一份2005年8月17日,由劉先生簽署的文件,作為申索因由,指劉先先生必須履行該文件所載,他向她作出的承諾。該文件是的性質、條款、法律效力等,成為了本訟案另一個主要爭議。

羅女士提供款項的性質

9.代表劉先生的梁大律師,援引了胡港生v張敏和,DCCJ 5038/2009 (2011年10月24日)一案為例,當中法庭提及,當合夥經營業務解散後,餘下的資金或盈利,應以解散合夥經營營業清盤的方式計算。該案提及的原則當然正確,但正如該案一樣,首要決定的,還是羅女士提供的款項,是對蔚景的投資,還是對劉先生的私人貸款。這個是事實方面的議題。

10.劉先生在陳述書中解釋,指當時看準了内地的投資機會。找來羅女士投資,主要是因為她擁有美國的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也具備專門研究基建設計工程師的知識。自投資蔚景開始,兩人皆先後提供資金,首筆各自港幣700,000元,其後最終增至的港幣4,000,000元。

11.文件顯示,蔚景的確是成立了。其後,三名股東簽署了公司議決,日期為2002年4月8日。該議決記錄了,蔚景由原來羅女士和劉先生兩人平分股權,更改為包括秦先生的三名股東。三人股權比例如上所述;投資股權回本後的盈利分配,也於議決中清楚列明。會計師事務所於2002年4月22日的文件,也確認了3名股東,以及劉先生作為董事的身份。

12.羅女士傳召了秦先生為證人。秦先生在1990年代,已經認識劉先生,當時劉先生仍在水務署工作。秦先生認識的劉先生,是十分能幹,誠懇用心的人。劉先生既是專業人士,且擁有不少在内地的業務聯繫。秦先生確認自己投資蔚景港幣500,000元,以及在和羅女士三人會面後,簽署了上述2002年公司議決。

13.羅女士指蔚景是空殼的説法,也許可以這樣理解。作為英屬處女島公司,蔚景在本港其實沒有實際業務。蔚景在本港的地址,也只是負責安排該公司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原來位於中環的舊地址。如上所述,成立蔚景,主要是以它作為外商單位,入資内地成立合營公司,經營活塞製造和經銷。

14.合營公司也的確成立了。劉先生解釋了成立合營公司的經過。2001年8月18日的合營公司章程,訂明了蔚景57%的出資額,公司由中外雙方代表共同管理。劉先生成為外方 (即蔚景) 的代表,充當多個職位。内地報章也有刊登合營公司的成立。根據劉先生,合營公司把原來棄用多年的厰房,發展到2003年,合營公司獲發ISO9001-2000的質量認證。這些從文件可以得知。

15.劉先生傳召了李適年 (“李先生”) 作供。李先生曾於合營公司,任職劉先生的特別助理。李先生解釋,根據當時市場資料,各股東首筆的投資,合共起來是足夠令蔚景起動,以及入資合營公司。上述合營公司章程,也訂明蔚景出資57%,相等於港幣1,130,000元。劉先生和李先生解釋,由於外滙管制的關係,入資合營公司的款項,一般都是先經劉先生的内地私人户口,再轉到合營公司的户口去的。兩人理解這些資金,都是投放到合營公司和内地廠房。

16.另外,劉先生和李先生表示,一直以來,雖然羅女士不是參與合營公司和廠房的日常運作,但有她緊密留意,並積極參與討論合營公司的業務和發展,她也曾到訪厰房。李先生形容,羅女士作為蔚景股東,十分緊張合營公司的事務,對投資事宜親力親為。

17.根據秦先生,決定投資蔚景之時,大家計劃是在1年内回本。不過,秦先生後來沒有收悉,也沒有去跟進發展,因為他相信劉先生。事實上,事與願違;劉先生和李先生解釋,因為各類金屬原材料,包括鋁的價格,連年上升,加上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合營公司根本賺不到利潤,財政未見起色。證據中包括2005至2006年間,羅女士和劉先生兩人之間的電郵通訊。從兩人在這些電郵中的商討,可見合營公司厰房和生意,當時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8.不過上述電郵,同時顯示了,對羅女士作為股東身份,以及她提供款項性質,兩人一直以來的理解。兩人通訊中,内容中不乏重申兩人是生意伙伴,合營公司是兩人有份的生意,即使羅女士的女兒和兄長,也在電郵中表示有同樣理解。

19.這些電郵也顯示了,羅女士對合營公司的業務、生産、發展、集資等事宜,包括討論和安排,都有既主動且積極的參與。2005年6月,羅女士曾把原材料市場走勢和鋁價的資料,以電郵通知劉先生。另外,2005年,劉先生和羅女士曾邀請一位伍時達 (“伍先生”) 到内地會面進行商談。2005年8月,伍先生在致劉先生和羅女士的電郵中,也形容兩人是生意的伙伴。羅女士傳召了伍先生作供;伍先生確認這理解。2005年11月,劉先生也以電郵,解答羅女士提出的,有關合營公司經營和管理方面的詢問。2006年3月,羅女士為推銷合營公司産品,予本港一所經營公共運輸的公司,向劉先生提交建議。2006年4月,羅女士也代表蔚景,與姓沈的新進股東協商和簽署注資協議書。2006年6月,羅女士又向劉先生,提出改善合營公司廠房生產的建議。這些都是其中的例子。

20.至於羅女士提供的款項,文件顯示雙方理解那些是她的注資,並非現在所指稱,是予劉先生的私人貸款。2005年8月初,劉先生致羅女士電郵中,報告了合營公司的狀況,並建議根據預算,羅女士於8月初和9月初,分别再注資。劉先生還邀請羅女士到合營公司視察。

21.2005年8月17日,在羅女士要求,以及伍先生見證下,羅先生簽署了名為「Allan Lau’s business commitment to Ms Maya Law Ip Ming’s investment」(即「劉先生對羅女士投資的業務承諾」) 的文件 (“該承諾文件”)。羅先生和伍先生確認,該承諾文件的内容,主要由羅女士草擬,劉先生作了少量修改。

22.該承諾文件,從標題到内容,貫徹地形容羅女士和劉先生是生意伙伴。該文件的其中一個目的,如文所載便是要確認,2001年直至2005年8月期間,羅女士提供的超過港幣2,700,000元,全是注資蔚景的款項。該文件的另一個目的,同樣如文所載,便是為了記錄,為了令合營公司的活塞製造生意上軌,羅女士將會再行注資。該承諾文件,也是上述本訟案另一主要爭議所在,以下將再作詳細分析。

23.羅女士於一星期後,把自已從2001年直至當時,曾提供的款項的日期和數目列出,再以電郵傳送至劉先生。同樣地,她形容那些是“Maya’s injection to business”,即是她注入生意的款項。劉先生其後以電郵回覆確認該記錄。

24.對於上述相關時段證據所顯示的,羅女士難以否認。不過,她指這些都是因為當時,完全被劉先生所設騙局瞞騙,盲目相信下而作岀的行為。她直指這等同「詐騙」,還指2010年中向警方求助,但根據劉先生,則警方從來沒有接觸過他。

25.羅女士指自己被騙,理據主要是自已不斷被要求注資蔚景,原來蔚景並不存在。如上所述,蔚景成立的目的,是作為外方入資成立合營公司,因此在本港並無實際業務。

26.不過,羅女士指,其實蔚景於2003年,已從英屬處女島公司註冊中剔除。羅女士提供了,於2010年9月進行英屬處女島公司查冊的結果。該查冊結果是,蔚景最後一次繳付牌照費,是2002年7月。由於沒有繳付2002年度的牌照費,蔚景已於2003年5月1日,從註冊中剔除。羅女士指,劉先生沒有透露這事,反而繼續要求她注資。

27.劉先生否應有意或曾主動結束蔚景。他不知道蔚景註册被剔除。至於拖欠牌照費一事,他和李先生都解釋,蔚景當時必須首先應付工厰工人的工資,於是沒有繳交註冊費用。兩人理解,如果交回拖欠費用,蔚景仍可於10年恢復登記。審訊中羅女士提供了,聲稱為相關法則,即《2004英屬處女島公司法》的文本。當中第215(2)(a)和216條,似乎印證了劉先生一方的理解,公司要在剔除註冊10年後才算解散。

28.本席需要聲明,上述其實並非提交外地法律的恰當方法。另外,對於公司欠交費用,而被剔除註冊,以及在該等情況下進行公司運用,身為蔚景董事的劉先生,需要向公司和包括羅女士等股東交待,責無旁貸。雖然如此,文件顯示,羅女士對蔚景拖欠牌照費一事,其實知情。2006年3月,即蔚景註冊被剔除後,羅女士至劉先生的電郵中,也有討論拖欠費用多少,以及現金是否足夠在當時去繳付欠款。

29.如上所述,雙方理解投放的款項,向來都是注資蔚景,再由蔚景運用,以外方合資股東的身份,注資去支持合營公司。相對於羅女士,前者是直接的關係,後者是間接的關係。蔚景的註冊是否被剔除,並不改變當時這理解,也不會把羅女士投資的款項,驟然改變為她予劉先生的私人貸款。

30.羅女士又指,其實合營公司也不存在。她透過内地律師,經查册後,未能查到合營公司在瀘卅的登記或資料。劉先生否認自己把合營公司結束,但他和李先生承認合營公司不景。文件顯示,劉先生曾以電郵或函件,把2001年8月至2005年4月,合營公司的「財務情況說明」文件,知會羅女士。該文件說明了,合營公司的現金收支情況、資產負債、虧損、近期及未來幾月的預期,結論是生産處於停產狀態。因此急需現金,才能在至收支平衡。如上所述,其後出現了該承諾文件,以及羅女士直至2007年初的多次注資。

31.根據劉先生,他已心力交瘁,所以約於2007中,辭去合營公司的職位。不過,他有要求合營公司會計,製作了合營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再把報告寄予羅女士。從該報告可得知,合營公司不景的情況。

32.證據中有一些瀘卅市法院的文件,不過這些文件顯示的,是劉先生向合營公司,追還借款逾人民幣990,000元。法院批准强制執行,並以合營公司財產作價不及750,000元作抵償。不過,由於合營公司未有履行,法院再批頒令凍結合營公司銀行存款。這些全發生於2007年5月。至於上述羅女士透過内地律師進行查册,其實已是2010年12月的事。

33.蔚景公司註冊被剔除、羅女士投資的去向、蔚景和其投資合營公司的狀況、劉先生於2007年針對合營公司的追討,劉先生固然需要交待,但這由始至終,都是劉先生身為蔚景董事,需要向公司和股東負的責任。這既非本案訴訟因由,且不賦予羅女士可要求劉先生個人退回她投資的款項。

34.綜觀所有證據,包括羅女士的背景、文件和證人證供,本席認為由始至終,羅女士向劉先生提供的款項,都是注資蔚景,以支持蔚景是股東的合營公司的業務。本席就這方面,劉先生一方所言屬實;本席不接受羅女士所指,自己是向劉先生作出私人貸款、投資他個人身上、或劉先生詐騙她的金錢等各項指稱。

該承諾文件

35.無論如何,羅女士指根據上述2005年8月17日該承諾文件,劉先生有法律責任,履行文件所載的法律責任,歸還她投資的款項。如上所述,雙方的電郵通訊顯示,劉先生和伍先生也確認,該文件是羅女士要求和草擬,經劉先生略為修改後,由劉先生簽署,並由伍先生見證。

36.該承諾文件的全文如下:

Allan Lau’s business commitment to Ms Maya Law Ip Ming’s Investment

Being hard working, optimistic, efficient in planning, and undertaking responsibility to my business partner’s investment are parts of my principle in achieving the path of success to life. However, life is, somehow, full of uncertainty, especially for one engaged in business; therefore, I have the duty to write to record my verbal commitment made to Ms Maya Law Ip Ming (HKID no……) in paying my respect to her supporting during all these four years since 2001.

Since 2001 and up to 9th August, 2005, Maya Law’s capital injection into Wrightkom Enterprise Limited has reached to over HK$2,720,000. This HK$2,720,000 is subject to Mr. Allan Lau’s verification of evidences to be supplied by Miss Maya Law. The source of the capital mainly originates from her personal loan out of the financial company, home mortgage from bank, and borrowings from her friends. Her courage to take up the high financial burden is totally based on my strong business commitment in making business profit within my control as a return to her supporting.

To make the piston manufacturing business on track, it requires her another injection of HK$300,000 into our business. As such, a total of HK$3,020,000 (That portion of HK$2,720,000 is subject to Mr. Allan Lau’s verification of evidences to be supplied by Miss Maya Law) will be accumulated to her financial injection which is an excessive amount to her as it is nearly eight times of the original agreed and affordable capital investment. Undoubtedly, my request has built up a great burden to her family and damage to her normal spirit as the business is out of her control but just based on my expectation and commitment.

I promise that, with this further injection, I can run my business smoothly without any further request for capital injection from her.  I swear that, upon business failure, and no matter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I will pay one third of my earnings after tax and my total saving in order to share her financial burden until my retirement.”

37.劉先生指,羅女士自2005年起表示,投資合營公司業務,令她陷入財政困難,承受巨大壓力。沒爭議該承諾文件是羅女士的主意,不過當於2005年8月17日被要求作出該承諾時,劉先生是不願意的。原因是劉先生同樣投資了相當資金於該生意。只是當時羅女士表現的狀態近乎崩潰,劉先生恐怕若拒絶的話,羅女士會作出傷害自己等愚昧行為,因此最終還是願意簽署該文件。

38.劉先生在陳述書中,舉出雙方若干電郵通訊為例,該些電郵的確顯示了,羅女士因為投資合營公司生意,以及面對的財政壓力,情緒甚不穩定,當中不乏提及自己將死或尋死等措詞。不過,該些電郵日期都是在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期間。換言之,都是在該承諾文件簽署之後的情況。如上所述,羅女士女兒以電郵向劉先生披露,對羅女士身體狀態的據憂,都是2006年3月發生的事。客觀地看其他2006年及以往的電郵通訊,也不見得顯示羅女士有同樣情緒的表達。

39.就劉先生解釋,是受到羅女士威迫及脅迫下,才簽署該承諾書的,本席有所保留。不過,劉先生指簽署該承諾文件,旨在安撫羅女士,沒有任何締結具法律效力的合約的意圖。同時,該承諾文件也沒有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必須的元素。

40.如上所述,該承諾文件又一次説明,羅女士作為蔚景股東,自認劉先生的生意伙伴,以及間接作為合營公司投資者的身份;她提供的款項,都是注資合營公司經營的活塞生意的。根據該承諾文件第一段,羅女士要求的,是劉先生記錄他的口頭承諾,以尊重羅女士多年來的支持。第二和第三段則鈙述了,羅女士歷來注資的總額〔有待核實〕,包括將再注資的港幣300,000元,構成她莫大財政負擔,全基於劉先生對大家生意的期望和承擔。最後,劉先生在第四段,承諾得到上述再注資,將可以理順生意,無需羅女士進一步注資。

41.從雙方在該承諾文件之前的電郵通訊,可以觀察到雙方不斷注資合營公司,可惜生意的表現未如理想。本席認為,劉先生指簽署該承諾文件,旨在安撫羅女士,有可信之處。無論如何,在該承諾文件前後,事實上不存在,羅女士是向劉先生,作出私人貸款,或她所謂是為了成就劉先生,而對他個人作出的投資。

42.不過,劉先生誓言 (“swear”):「若生意失敗,以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將會付出自己賺取而除税後所得和所有積蓄的三分一,務求攤分羅女士的財政負擔,直至劉先生退休為止」,此誓言的確表達了,劉先生承諾向羅女士付出該段所指的款項。

43.該承諾文件,全無借款之意,而是記錄了,以及劉先生確認了,羅女士直至當天為止注資的大約總額,以及將再行注資的港幣300,000元,以支持合營公司的活塞生産業務。雖然如此,有别於羅女士所指,文件並沒有顯示,簽署文件和給予上述的誓言,是羅女士同意再行注資該港幣300,000元的代價;過去已投資的,更加不能成法律認可的有值代價。

44.如上所述,一星期後,羅女士再以電郵把該承諾文件中提及她的注資,每次的日期和金額列出,當中包括該承諾文件後的注資。電郵中,羅女士强調那只是記錄和證明她曾作出的一向以來的支持而已。事實上,羅女士其後十多次注資,合共超過該承諾文件提及的港幣300,000元。

45.另外,該誓言的内容含糊。首先,劉先生需要履行誓言的情況,是“upon business failure, ”(即生意失敗時) ,和“no matter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即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這兩理應只能是其中之一,卻在誓言中同時適用。若是其中之一,究竟是那一種情況?還是指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生意失敗時?無論如何,所謂生意失敗,並非法律既有定義,那麼如何斷定?準則為何?

46.誓言中的付款承諾,是“until my retirement” (即直至劉先生退休為止)。這描述了一個延續性承諾的為期,但沒有提及在期内,何時算是付款到期。在狀書中,羅女士沒有指稱,付款責任到期是隨她要求而定 (即payable on demand)。

47.至於“one third of my earnings after tax and my total saving” ,前者是賺取收入除税後的數額,後者是所有積蓄。所指的三分一,是只指前者,還是包括前後兩者?所指的收入,是從蔚景或合營公司賺取的,還是包括任何途徑賺取的收入?

48.無論如何,該付款承諾,以劉先生的收入和積蓄計算,為期直至退休為止。換言之,承諾並非與羅女士注資金額排鈎;如誓言所載,承諾付款的目的是攤分羅女士的財政負擔,並非還回她曾注資的總額。

49.鑑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該承諾文件中,劉先生所作的誓言,並不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因為主要條款含糊不清而無效。即使假設該誓言具法律約束力和有效,並可强制執行,怎也不會令羅女士有權追討,或令劉先生有法律責任,現在需要償還羅女士曾投資的總額。

50.至於根據該誓言,劉先生直至本訴訟展開時,應支付的三分一除税後收入和積蓄,合共金額是多少,這是羅女士須證明的事宜。如上所述,根據劉先生,由於合營公司未見起息,他在2007年中已辭去該公司職位。他指實際上沒有從合營公司收到約定的酬金。至於李先生,也指任職合營公司整段期間,只共收到酬金10,000元而已。

51.劉先生曾在内地法院針對合營公司的訴訟,只見財產抵償和凍結户口命令,未見實際補償。根據他2009-2010年度的香港報税表,他於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收入,只有港幣33,000多元。税務局評估後,以書面確認他無需繳税。

52.羅女士指劉先生只是隱瞞自己收入,但指稱和證明劉先生根據該誓言而欠的金額,由始至終責任都是落在,羅女士作為原告人的身上。事實上,就申索金額,羅女士在狀書中已先後提出多個版本。最終她竟然願意,因為本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上限,放棄她指應得退款之四分三,甚為異常。本席認為,即使假設該誓言具法律約束力和有效,並可强制執行,羅女士也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

結論

53.按羅女士狀書提出的訴訟因由,本席裁定申索在法律和事實上都不能成立。

命令

54.羅女士的申索予以撤銷。按此結果,本席作出暫時命令:羅女士須支付劉先生因本訟案引起之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及大律師費用。除非雙方協議,否則訟費由法庭評定。雙方有權於今天起計14天内申請更改,否則暫時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原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何君柱律師樓轉聘梁希賢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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