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葉明 對 劉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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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 羅女士 ”) 指被告人 (“ 劉先生 ”) 欠她逾港幣4,000,000元,因此入稟法院,向劉先生追討。鑑於本法院民事司法管轄上限,羅女士現追討港幣1,000,000元,並放棄餘額。劉先生則指2001至2006年間,雙方皆投放資金合作生意,並非羅女士所指,是予他個人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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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7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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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原告人 (“羅女士”) 指被告人 (“劉先生”) 欠她逾港幣4,000,000元,因此入稟法院,向劉先生追討。鑑於本法院民事司法管轄上限,羅女士現追討港幣1,000,000元,並放棄餘額。劉先生則指2001至2006年間,雙方皆投放資金合作生意,並非羅女士所指,是予他個人的貸款。 背景 2.羅女士和劉先生,相識於1998年,當時兩人是位於加拿大温哥華,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環境學位課程的同學。 3.2001年7月30日, Wrightkom Enterprise Limited 蔚景企業有限公司 (“蔚景”) 成立。蔚景是註冊於英屬處女島的公司。作為股東,羅女士和劉先生各自投資了港幣700,000元。 4.其後秦渭彬 (“秦先生”) 加入蔚景,投資港幣500,000元。根據各人投資,股權最終分配如下:羅女士和劉先生各佔39.5%;秦先生佔21%。 5.2001年8月18日,蔚景與内地瀘卅雙菱動力有限公司 (“内地公司”),合資成立Wrightkom Power (Lu Zhou) Co Ltd瀘卅蔚景動力有限公司 (“合營公司”)。蔚景和内地公司,分別佔合營公司57%和43%股權。合營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生産和銷售機械活塞。 6.劉先生承認,2001至2006年間,羅女士先後提供了合共港幣4,057,500元。他指這些款項,都是羅女士提供以投放入蔚景,以支持合營公司的業務。 7.羅女士指,提供上述首筆港幣700,000元,是對蔚景的投資。其後三番四次提供的款項,卻只是協助劉先生創業的借款,只能說她是投資到“劉先生個人身上”而已;自己與合營公司,根本沒有關係。她又指,後來發現蔚景只是空殼,合營公司又名存實亡。因此,劉先生原來是詐騙她的金錢,所以他怎也得退還所有款項。這也成為了,本訟案首個主要爭議。 8.羅女士同時依賴一份2005年8月17日,由劉先生簽署的文件,作為申索因由,指劉先先生必須履行該文件所載,他向她作出的承諾。該文件是的性質、條款、法律效力等,成為了本訟案另一個主要爭議。 羅女士提供款項的性質 9.代表劉先生的梁大律師,援引了胡港生v張敏和,DCCJ 5038/2009 (2011年10月24日)一案為例,當中法庭提及,當合夥經營業務解散後,餘下的資金或盈利,應以解散合夥經營營業清盤的方式計算。該案提及的原則當然正確,但正如該案一樣,首要決定的,還是羅女士提供的款項,是對蔚景的投資,還是對劉先生的私人貸款。這個是事實方面的議題。 10.劉先生在陳述書中解釋,指當時看準了内地的投資機會。找來羅女士投資,主要是因為她擁有美國的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也具備專門研究基建設計工程師的知識。自投資蔚景開始,兩人皆先後提供資金,首筆各自港幣700,000元,其後最終增至的港幣4,000,000元。 11.文件顯示,蔚景的確是成立了。其後,三名股東簽署了公司議決,日期為2002年4月8日。該議決記錄了,蔚景由原來羅女士和劉先生兩人平分股權,更改為包括秦先生的三名股東。三人股權比例如上所述;投資股權回本後的盈利分配,也於議決中清楚列明。會計師事務所於2002年4月22日的文件,也確認了3名股東,以及劉先生作為董事的身份。 12.羅女士傳召了秦先生為證人。秦先生在1990年代,已經認識劉先生,當時劉先生仍在水務署工作。秦先生認識的劉先生,是十分能幹,誠懇用心的人。劉先生既是專業人士,且擁有不少在内地的業務聯繫。秦先生確認自己投資蔚景港幣500,000元,以及在和羅女士三人會面後,簽署了上述2002年公司議決。 13.羅女士指蔚景是空殼的説法,也許可以這樣理解。作為英屬處女島公司,蔚景在本港其實沒有實際業務。蔚景在本港的地址,也只是負責安排該公司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原來位於中環的舊地址。如上所述,成立蔚景,主要是以它作為外商單位,入資内地成立合營公司,經營活塞製造和經銷。 14.合營公司也的確成立了。劉先生解釋了成立合營公司的經過。2001年8月18日的合營公司章程,訂明了蔚景57%的出資額,公司由中外雙方代表共同管理。劉先生成為外方 (即蔚景) 的代表,充當多個職位。内地報章也有刊登合營公司的成立。根據劉先生,合營公司把原來棄用多年的厰房,發展到2003年,合營公司獲發ISO9001-2000的質量認證。這些從文件可以得知。 15.劉先生傳召了李適年 (“李先生”) 作供。李先生曾於合營公司,任職劉先生的特別助理。李先生解釋,根據當時市場資料,各股東首筆的投資,合共起來是足夠令蔚景起動,以及入資合營公司。上述合營公司章程,也訂明蔚景出資57%,相等於港幣1,130,000元。劉先生和李先生解釋,由於外滙管制的關係,入資合營公司的款項,一般都是先經劉先生的内地私人户口,再轉到合營公司的户口去的。兩人理解這些資金,都是投放到合營公司和内地廠房。 16.另外,劉先生和李先生表示,一直以來,雖然羅女士不是參與合營公司和廠房的日常運作,但有她緊密留意,並積極參與討論合營公司的業務和發展,她也曾到訪厰房。李先生形容,羅女士作為蔚景股東,十分緊張合營公司的事務,對投資事宜親力親為。 17.根據秦先生,決定投資蔚景之時,大家計劃是在1年内回本。不過,秦先生後來沒有收悉,也沒有去跟進發展,因為他相信劉先生。事實上,事與願違;劉先生和李先生解釋,因為各類金屬原材料,包括鋁的價格,連年上升,加上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合營公司根本賺不到利潤,財政未見起色。證據中包括2005至2006年間,羅女士和劉先生兩人之間的電郵通訊。從兩人在這些電郵中的商討,可見合營公司厰房和生意,當時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8.不過上述電郵,同時顯示了,對羅女士作為股東身份,以及她提供款項性質,兩人一直以來的理解。兩人通訊中,内容中不乏重申兩人是生意伙伴,合營公司是兩人有份的生意,即使羅女士的女兒和兄長,也在電郵中表示有同樣理解。 19.這些電郵也顯示了,羅女士對合營公司的業務、生産、發展、集資等事宜,包括討論和安排,都有既主動且積極的參與。2005年6月,羅女士曾把原材料市場走勢和鋁價的資料,以電郵通知劉先生。另外,2005年,劉先生和羅女士曾邀請一位伍時達 (“伍先生”) 到内地會面進行商談。2005年8月,伍先生在致劉先生和羅女士的電郵中,也形容兩人是生意的伙伴。羅女士傳召了伍先生作供;伍先生確認這理解。2005年11月,劉先生也以電郵,解答羅女士提出的,有關合營公司經營和管理方面的詢問。2006年3月,羅女士為推銷合營公司産品,予本港一所經營公共運輸的公司,向劉先生提交建議。2006年4月,羅女士也代表蔚景,與姓沈的新進股東協商和簽署注資協議書。2006年6月,羅女士又向劉先生,提出改善合營公司廠房生產的建議。這些都是其中的例子。 20.至於羅女士提供的款項,文件顯示雙方理解那些是她的注資,並非現在所指稱,是予劉先生的私人貸款。2005年8月初,劉先生致羅女士電郵中,報告了合營公司的狀況,並建議根據預算,羅女士於8月初和9月初,分别再注資。劉先生還邀請羅女士到合營公司視察。 21.2005年8月17日,在羅女士要求,以及伍先生見證下,羅先生簽署了名為「Allan Lau’s business commitment to Ms Maya Law Ip Ming’s investment」(即「劉先生對羅女士投資的業務承諾」) 的文件 (“該承諾文件”)。羅先生和伍先生確認,該承諾文件的内容,主要由羅女士草擬,劉先生作了少量修改。 22.該承諾文件,從標題到内容,貫徹地形容羅女士和劉先生是生意伙伴。該文件的其中一個目的,如文所載便是要確認,2001年直至2005年8月期間,羅女士提供的超過港幣2,700,000元,全是注資蔚景的款項。該文件的另一個目的,同樣如文所載,便是為了記錄,為了令合營公司的活塞製造生意上軌,羅女士將會再行注資。該承諾文件,也是上述本訟案另一主要爭議所在,以下將再作詳細分析。 23.羅女士於一星期後,把自已從2001年直至當時,曾提供的款項的日期和數目列出,再以電郵傳送至劉先生。同樣地,她形容那些是“Maya’s injection to business”,即是她注入生意的款項。劉先生其後以電郵回覆確認該記錄。 24.對於上述相關時段證據所顯示的,羅女士難以否認。不過,她指這些都是因為當時,完全被劉先生所設騙局瞞騙,盲目相信下而作岀的行為。她直指這等同「詐騙」,還指2010年中向警方求助,但根據劉先生,則警方從來沒有接觸過他。 25.羅女士指自己被騙,理據主要是自已不斷被要求注資蔚景,原來蔚景並不存在。如上所述,蔚景成立的目的,是作為外方入資成立合營公司,因此在本港並無實際業務。 26.不過,羅女士指,其實蔚景於2003年,已從英屬處女島公司註冊中剔除。羅女士提供了,於2010年9月進行英屬處女島公司查冊的結果。該查冊結果是,蔚景最後一次繳付牌照費,是2002年7月。由於沒有繳付2002年度的牌照費,蔚景已於2003年5月1日,從註冊中剔除。羅女士指,劉先生沒有透露這事,反而繼續要求她注資。 27.劉先生否應有意或曾主動結束蔚景。他不知道蔚景註册被剔除。至於拖欠牌照費一事,他和李先生都解釋,蔚景當時必須首先應付工厰工人的工資,於是沒有繳交註冊費用。兩人理解,如果交回拖欠費用,蔚景仍可於10年恢復登記。審訊中羅女士提供了,聲稱為相關法則,即《2004英屬處女島公司法》的文本。當中第215(2)(a)和216條,似乎印證了劉先生一方的理解,公司要在剔除註冊10年後才算解散。 28.本席需要聲明,上述其實並非提交外地法律的恰當方法。另外,對於公司欠交費用,而被剔除註冊,以及在該等情況下進行公司運用,身為蔚景董事的劉先生,需要向公司和包括羅女士等股東交待,責無旁貸。雖然如此,文件顯示,羅女士對蔚景拖欠牌照費一事,其實知情。2006年3月,即蔚景註冊被剔除後,羅女士至劉先生的電郵中,也有討論拖欠費用多少,以及現金是否足夠在當時去繳付欠款。 29.如上所述,雙方理解投放的款項,向來都是注資蔚景,再由蔚景運用,以外方合資股東的身份,注資去支持合營公司。相對於羅女士,前者是直接的關係,後者是間接的關係。蔚景的註冊是否被剔除,並不改變當時這理解,也不會把羅女士投資的款項,驟然改變為她予劉先生的私人貸款。 30.羅女士又指,其實合營公司也不存在。她透過内地律師,經查册後,未能查到合營公司在瀘卅的登記或資料。劉先生否認自己把合營公司結束,但他和李先生承認合營公司不景。文件顯示,劉先生曾以電郵或函件,把2001年8月至2005年4月,合營公司的「財務情況說明」文件,知會羅女士。該文件說明了,合營公司的現金收支情況、資產負債、虧損、近期及未來幾月的預期,結論是生産處於停產狀態。因此急需現金,才能在至收支平衡。如上所述,其後出現了該承諾文件,以及羅女士直至2007年初的多次注資。 31.根據劉先生,他已心力交瘁,所以約於2007中,辭去合營公司的職位。不過,他有要求合營公司會計,製作了合營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再把報告寄予羅女士。從該報告可得知,合營公司不景的情況。 32.證據中有一些瀘卅市法院的文件,不過這些文件顯示的,是劉先生向合營公司,追還借款逾人民幣990,000元。法院批准强制執行,並以合營公司財產作價不及750,000元作抵償。不過,由於合營公司未有履行,法院再批頒令凍結合營公司銀行存款。這些全發生於2007年5月。至於上述羅女士透過内地律師進行查册,其實已是2010年12月的事。 33.蔚景公司註冊被剔除、羅女士投資的去向、蔚景和其投資合營公司的狀況、劉先生於2007年針對合營公司的追討,劉先生固然需要交待,但這由始至終,都是劉先生身為蔚景董事,需要向公司和股東負的責任。這既非本案訴訟因由,且不賦予羅女士可要求劉先生個人退回她投資的款項。 34.綜觀所有證據,包括羅女士的背景、文件和證人證供,本席認為由始至終,羅女士向劉先生提供的款項,都是注資蔚景,以支持蔚景是股東的合營公司的業務。本席就這方面,劉先生一方所言屬實;本席不接受羅女士所指,自己是向劉先生作出私人貸款、投資他個人身上、或劉先生詐騙她的金錢等各項指稱。 該承諾文件 35.無論如何,羅女士指根據上述2005年8月17日該承諾文件,劉先生有法律責任,履行文件所載的法律責任,歸還她投資的款項。如上所述,雙方的電郵通訊顯示,劉先生和伍先生也確認,該文件是羅女士要求和草擬,經劉先生略為修改後,由劉先生簽署,並由伍先生見證。 36.該承諾文件的全文如下:
37.劉先生指,羅女士自2005年起表示,投資合營公司業務,令她陷入財政困難,承受巨大壓力。沒爭議該承諾文件是羅女士的主意,不過當於2005年8月17日被要求作出該承諾時,劉先生是不願意的。原因是劉先生同樣投資了相當資金於該生意。只是當時羅女士表現的狀態近乎崩潰,劉先生恐怕若拒絶的話,羅女士會作出傷害自己等愚昧行為,因此最終還是願意簽署該文件。 38.劉先生在陳述書中,舉出雙方若干電郵通訊為例,該些電郵的確顯示了,羅女士因為投資合營公司生意,以及面對的財政壓力,情緒甚不穩定,當中不乏提及自己將死或尋死等措詞。不過,該些電郵日期都是在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期間。換言之,都是在該承諾文件簽署之後的情況。如上所述,羅女士女兒以電郵向劉先生披露,對羅女士身體狀態的據憂,都是2006年3月發生的事。客觀地看其他2006年及以往的電郵通訊,也不見得顯示羅女士有同樣情緒的表達。 39.就劉先生解釋,是受到羅女士威迫及脅迫下,才簽署該承諾書的,本席有所保留。不過,劉先生指簽署該承諾文件,旨在安撫羅女士,沒有任何締結具法律效力的合約的意圖。同時,該承諾文件也沒有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必須的元素。 40.如上所述,該承諾文件又一次説明,羅女士作為蔚景股東,自認劉先生的生意伙伴,以及間接作為合營公司投資者的身份;她提供的款項,都是注資合營公司經營的活塞生意的。根據該承諾文件第一段,羅女士要求的,是劉先生記錄他的口頭承諾,以尊重羅女士多年來的支持。第二和第三段則鈙述了,羅女士歷來注資的總額〔有待核實〕,包括將再注資的港幣300,000元,構成她莫大財政負擔,全基於劉先生對大家生意的期望和承擔。最後,劉先生在第四段,承諾得到上述再注資,將可以理順生意,無需羅女士進一步注資。 41.從雙方在該承諾文件之前的電郵通訊,可以觀察到雙方不斷注資合營公司,可惜生意的表現未如理想。本席認為,劉先生指簽署該承諾文件,旨在安撫羅女士,有可信之處。無論如何,在該承諾文件前後,事實上不存在,羅女士是向劉先生,作出私人貸款,或她所謂是為了成就劉先生,而對他個人作出的投資。 42.不過,劉先生誓言 (“swear”):「若生意失敗,以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將會付出自己賺取而除税後所得和所有積蓄的三分一,務求攤分羅女士的財政負擔,直至劉先生退休為止」,此誓言的確表達了,劉先生承諾向羅女士付出該段所指的款項。 43.該承諾文件,全無借款之意,而是記錄了,以及劉先生確認了,羅女士直至當天為止注資的大約總額,以及將再行注資的港幣300,000元,以支持合營公司的活塞生産業務。雖然如此,有别於羅女士所指,文件並沒有顯示,簽署文件和給予上述的誓言,是羅女士同意再行注資該港幣300,000元的代價;過去已投資的,更加不能成法律認可的有值代價。 44.如上所述,一星期後,羅女士再以電郵把該承諾文件中提及她的注資,每次的日期和金額列出,當中包括該承諾文件後的注資。電郵中,羅女士强調那只是記錄和證明她曾作出的一向以來的支持而已。事實上,羅女士其後十多次注資,合共超過該承諾文件提及的港幣300,000元。 45.另外,該誓言的内容含糊。首先,劉先生需要履行誓言的情況,是“upon business failure, ”(即生意失敗時) ,和“no matter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即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這兩理應只能是其中之一,卻在誓言中同時適用。若是其中之一,究竟是那一種情況?還是指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生意失敗時?無論如何,所謂生意失敗,並非法律既有定義,那麼如何斷定?準則為何? 46.誓言中的付款承諾,是“until my retirement” (即直至劉先生退休為止)。這描述了一個延續性承諾的為期,但沒有提及在期内,何時算是付款到期。在狀書中,羅女士沒有指稱,付款責任到期是隨她要求而定 (即payable on demand)。 47.至於“one third of my earnings after tax and my total saving” ,前者是賺取收入除税後的數額,後者是所有積蓄。所指的三分一,是只指前者,還是包括前後兩者?所指的收入,是從蔚景或合營公司賺取的,還是包括任何途徑賺取的收入? 48.無論如何,該付款承諾,以劉先生的收入和積蓄計算,為期直至退休為止。換言之,承諾並非與羅女士注資金額排鈎;如誓言所載,承諾付款的目的是攤分羅女士的財政負擔,並非還回她曾注資的總額。 49.鑑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該承諾文件中,劉先生所作的誓言,並不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因為主要條款含糊不清而無效。即使假設該誓言具法律約束力和有效,並可强制執行,怎也不會令羅女士有權追討,或令劉先生有法律責任,現在需要償還羅女士曾投資的總額。 50.至於根據該誓言,劉先生直至本訴訟展開時,應支付的三分一除税後收入和積蓄,合共金額是多少,這是羅女士須證明的事宜。如上所述,根據劉先生,由於合營公司未見起息,他在2007年中已辭去該公司職位。他指實際上沒有從合營公司收到約定的酬金。至於李先生,也指任職合營公司整段期間,只共收到酬金10,000元而已。 51.劉先生曾在内地法院針對合營公司的訴訟,只見財產抵償和凍結户口命令,未見實際補償。根據他2009-2010年度的香港報税表,他於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收入,只有港幣33,000多元。税務局評估後,以書面確認他無需繳税。 52.羅女士指劉先生只是隱瞞自己收入,但指稱和證明劉先生根據該誓言而欠的金額,由始至終責任都是落在,羅女士作為原告人的身上。事實上,就申索金額,羅女士在狀書中已先後提出多個版本。最終她竟然願意,因為本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上限,放棄她指應得退款之四分三,甚為異常。本席認為,即使假設該誓言具法律約束力和有效,並可强制執行,羅女士也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 結論 53.按羅女士狀書提出的訴訟因由,本席裁定申索在法律和事實上都不能成立。 命令 54.羅女士的申索予以撤銷。按此結果,本席作出暫時命令:羅女士須支付劉先生因本訟案引起之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及大律師費用。除非雙方協議,否則訟費由法庭評定。雙方有權於今天起計14天内申請更改,否則暫時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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