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惠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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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就係被裁定五項欺詐罪名(控罪一至五)同埋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即係第六項控罪)係罪名成立嘅。案情極嚴重,涉及違反誠信。而本案嘅案情已於定罪判決內詳述,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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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7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就係被裁定五項欺詐罪名(控罪一至五)同埋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即係第六項控罪)係罪名成立嘅。案情極嚴重,涉及違反誠信。而本案嘅案情已於定罪判決內詳述,不贅。 2.案情顯示,忠聯因為第一及第二被告嘅欺詐而獲得超過一百三十萬的差額。第一被告大律師向法庭陳述,根據HKSAR v Cheung Mee Kiu([2006] 4 HKLRD 776)一案,涉款一百至三百萬的適量量刑起點是3至4年。後來大律師再呈遞兩件案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上訴法院案件上訴案件398/2007),法庭將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而訂下的量刑基準修訂,一百至三百萬修訂為3年至5年監禁,亦見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李麗潔([2009]年 6 HKC 265)。 3.大律師承認,根據證供,忠聯仍欠安量超過二百萬元貨款,控方證實只有大約三十八萬多元與控罪有關,大律師指,此乃民事訴訟問題,要求法庭不作考慮,留待民事法庭解決。 4.於本案內,忠聯應付款項是不受爭議的事實,而大律師陳述亦有違眾所周知的案例。 5.香港就涉及違反誠信案件判刑的案例源自英國案例R v Barrick (81 Cr App R 78)一案的量刑指引。 6.於R v Barrick一案內,法庭表明在這類案件判刑時,法官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受害人對被告人的信任及被告人的職位;二,犯案期的長短;三,涉案金額的用途;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五,對大眾及其信心的影響;第六,對其他員工及夥伴的影響;七,對被告人的影響;八,被告人的背景;九,被告人求情因素等。 7.很明顯,被告人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定必是考慮因素之列,第一被告被聘為安量的行政總裁,掌管整間公司,受最高的授信責任,可是他卻濫用其權力犯案。本案的欺詐有計劃地進行,包括租用辦公室、聘用員工、印刷名片,按部就班將協助進行欺詐的人士帶進公司。第一被告知悉根據僱傭合約,可根據毛利分紅,盡量將毛利提升,但純利卻欠奉,第一被告亦表明會追收分紅。第一被告亦是整件詐騙案的主謀,大部分的虛假陳述亦由他所作出。 8.根據第一被告的求情,第一被告是勤奮上進的人,亦是負責任的丈夫及父親。辛勤上進當然值得讚許,但第一被告為著自己的利益,以欺詐的手法,不擇手段,漠視對其他人的影響,若非被揭發,他定必繼續犯案,令安量蒙受更大的損失。他對其他兩名被告亦絕對不公平,他明顯將大部分的得益據為己有,以虛假賬目作解釋。他的行徑令人髮指,對其兒女亦非好的榜樣。 9.第一被告的父親及岳父現病重,被告人亦需要負擔家人的生活費用,其廠房亦將會面對倒閉,可是這些影響均是被告人咎由自取,犯案前應先考慮對其家人的影響。 10.被告人犯案之前是破產人士,根本沒有可能開設廠房,開設廠房的資金從何而來亦都係呼之欲出。 11.被告人亦全無悔意,喺報告裡面,第一被告話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冇執行過承諾,冇將佢應得嘅紅利同埋呢個雙糧交畀佢,所以就係犯案,簡直係歪理,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或者安量違反合約,你可以以正式嘅途徑去追究,可以辭工,跟住先至再開公司,唔係用喺案中嘅方法去另外去獲得利益嘅。 12.本席明白五項控罪涉及嘅金額都係唔同嘅,但係五項控罪都係整個欺詐嘅計劃嘅一部分,而且就涉及同樣嘅計劃、同樣嘅人士,所以就係第一至第五控罪每一項控罪嘅量刑起點呢,本席考慮過所有嘅因素之後,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你係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嘅,唔可以得到任何折扣,但係因為所有都係一個計劃嘅一部分,所以同期執行,即係總共係5年。 13.而第六控罪係極之嚴重嘅,涉及賄賂嘅案件就係被法庭形容為社會上嘅毒瘤,而根據案例,係需要判阻嚇式嘅刑罰,見Lai Yuk Kui v R([1981] 1 HKLR 691),法庭喺嗰件案裡面就講出喇,一般喺裁判法院嘅判刑就係12個月監禁。而喺R v Chan Kwok Hing([1994] 3 HKC 115),就係話12個月嘅監禁就係一般最低嘅刑罰。本席第六項控罪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係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唔可以得到任何折扣。而第六控罪同第一至第五控罪嗰個性質係完全不同嘅,而涉及嘅公司亦都係不同,喺技術上,就應該全部分期執行,但係本席需要考慮多罪同判嘅原則,下令就係6個月嘅刑期同第一至第五項控罪就係分期執行嘅,即係總共就係五年半。 14.第二被告亦都係涉及呢一個違反誠信,對公司嘅影響亦都係一樣,但係佢所做嘅工作就係比第一被告就係輕微好多嘅,佢唔係主謀,亦都唔係佢去負責作出虛假陳述嘅,大部分時間,佢只係負責執行嗰個計劃嗰個製貨嘅部分,同埋同嗰啲公司聯絡。 15.根據報告,就係話佢係一個好丈夫,雖然同爸爸嗰個關係疏離,但係爸爸仍然為佢係寫信嘅。但係睇到亦都係悔意都係有限。 16.考慮到所有嘅因素,本席以每項控罪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係經過審訊後被定罪,不可得到任何扣減,係每項控罪都係判3年,但係全部都係同一個計劃裡面,所以同期執行。 17.第三被告頭先已經講過喇,就係呢類控罪係需要判阻嚇式嘅刑罰,根據報告,就話你係一個好父親、好丈夫,亦都係一個辛勤工作嘅人。但係呢啲就並非特別嘅求情因素嚟嘅,而對你嘅家人造成嘅影響呢,你喺犯案之前應該係先作考慮,呢個唔係求情因素嚟嘅。 18.亦都睇到你根本全無悔意,喺法庭裡面大話連篇。而就第七控罪,你就話係因為太太幫公司買電器,然後畀番錢你嘅啫,公司,同你喺警誡供詞裡面所講嘅並不脗合,係有提過話買過嘢,係畀番錢你,但係對於第七控罪嗰個涉案金額呢,你話係第一被告畀你過年嘅。 19.第七控罪本席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你係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不可獲得任何扣減,6個月。第八項控罪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亦都係經過審訊之後,不可得到任何扣減,但係兩項控罪都係涉及同一間公司,係由第一被告係支付嘅,所以同期執行,即係總共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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