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文

Case No.CACC 237/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3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237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2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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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志文
(CHAN CH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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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 年 8 月 3 日
判決日期: 2012 年 8 月 3 日

判決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勒索」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四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人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

2.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申請的法律原則是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或者是當上訴聆訊時申請人已經服完整個或大部分的刑期,因為若果他上訴得直的話,這會對他不公平。申請人必須符合這兩項條件才可獲得保釋。

3.在本案,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是一項關於事實的裁決。申請人在現階段未能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另外,四年的刑期亦是法官根據案例而作出的。申請人亦未能就此提出充分的上訴理據。他所提出需要照顧患病母親的個人理由亦不能支持其申請。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