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物語攝影有限公司 對 福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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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是就雙方提出的更改令而作出的,雙方都要求本席就本席於2012年7月18日所頒下的判案書內的一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出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是於本席於經聆訊後,拒絕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提出的申索書,被告人所持的理由是原告人違反了一項除非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77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77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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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婚姻物語攝影有限公司
被告人 福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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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2年8月21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8月21日

判決書

1.本聆訊是就雙方提出的更改令而作出的,雙方都要求本席就本席於2012年7月18日所頒下的判案書內的一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出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是於本席於經聆訊後,拒絕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提出的申索書,被告人所持的理由是原告人違反了一項除非命令。

2.正如本席所言,本席雖然拒絕了被告人的申請,仍然並命令原告人賠償訟費的暫准命令,原因是本席認為該項申請是由原告人的行為(即他違反了一項除非令)而引起的。在整體考慮之後,本席命令原告人支付百分之七十的評核訟費。被告人這項申請要求本席更改臨時訟費命令,致使原告人需向被告人支付百分百的評核訟費(即70,000元),並且這些訟費需要即時支付。

3.陳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向本席陳詞,認為該項申請完全是由被告人引起的,因此他需支付百分百之訟費。本席向陳大律師要求澄清關於黃聆案官曾提及當補辦手續這點在訟費上的影響。陳大律師向本席指出,黃聆案官所指呈交補充文件清單只是手續上的問題,當補辦手續並不可被理解為當時黃聆案官考慮這項文件並不重要。陳大律師更在庭上指出,文件清單在任何狀況下都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文件,因為他這清單協助雙方明白對方是根據甚麼證據進行他們的訟訴。

4.原告人亦向本席提出申請更改本席的臨時訟費令,他的要求是把訟費令改為訟費待決。被告人對原告人所作出的逾期申請,就逾期一項不作爭議,這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及雙方的訟費。但被告人認為原告人提出逾期申請所引起的訟費,仍應由原告人支付。

5.就申請的理據方面,原告人所持的理據是他有良好的勝訴理由,而在案件進入到某些階段之後,他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意見協助他,以致在法律程序上,他並不熟悉,因而未能完全根據法庭的程序進行他的訴訟。

6.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所指黃聆案官所提及補充文件清單只是補辦手續,並不是他認為這項程序不重要或只是一些管理上的目的。因此他仍然頒下除非令,要求原告人遵守,以達至審訊得以暢順進行的目的。本席這項看法並不會影響本席就剔除申請的裁定,只是在訟費上有所關連而已。

7.至於原告人方的陳詞,他要求訟費保留待決,本席不能同意他的說法,本席不認為保留待決是合宜的訟費命令。在這項申請中本席是聆聽這案件的法官,本席在聆聽及裁決後並沒有如一向的做法,勝方獲得訟費。反而雖然是原告人方得勝,本席按著本案件的背景,仍然命令原告方支付訟費,因為本席認為該項申請是由原告方的行為引起的,毫無疑問,原告方需要負擔訟費。問題只是他們需要負擔的部分。因此本席認為訟費的責任問題不宜保留待決,而應由本席即時作出裁定。

8.至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理據,包括他並非蓄意違反命令,及他有良好的勝訴機會,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是支持他申請更改臨時訟費命令的理由。他沒有蓄意違反命令,這點只能讓他可以繼續進行他的訴訟,但正如本席之前提及,他必然需要付出代價。

9.考慮過所有在本席面前的陳詞及相關案例之後,本席批准被告人的更改申請,拒絕原訴人的更改申請。

命令

10.本席參考陳大律師的草擬命令,本席採納他的草擬,本席認為命令更改後的金額是70,000元,本席考慮70,000元的金額的時候,已考慮大律師的參與。雖然該剔除申請並不是非常複雜,但亦並不是完全不應該牽涉大律師的參與。而本次的訟費法庭亦認為應由原告人方支付,因為原告人方的申請不獲批准,而被告人方的申請獲本席批准,以勝者得訟費的原則,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方的訟費。

11.本席考慮過被告人方提出的訟費單,本席認為雖然這聆訊並不複雜,但由於是跟進之前的一項剔除申請,該申請已牽涉大律師的聘用,所以本席在這聆訊仍批准大律師證書。考慮過整體的工作量及複雜程度,本席以簡易程序批核訟費為60,000元。本席同意兩項訟費需要即時支付。

(陳玲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由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的陳慶輝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