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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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發時,警方從被告人身穿的背心的口袋裏,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49粒海洛英(合共為5.59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一直聲稱,上述毒品是供自己服用的。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2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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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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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2年9月10日
出席人士 : 黃達明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黃江森、林輝德律師事務所的馮廣智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販運」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罪罪名成立。

2.本席謹記,就判刑而言,須給予被告人所有「認罪」的利益。

3.案發時,警方從被告人身穿的背心的口袋裏,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49粒海洛英(合共為5.59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一直聲稱,上述毒品是供自己服用的。

4.被告人現年74歲,離婚,獨居在柴灣一公屋單位。他有35次刑事紀錄,其中有9項「販毒」及17項「藏毒」。最近一次犯案是2004年,因「藏毒」被判進入戒毒所。

5.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自1958年開始吸毒,由「白粉煙」開始,然後「追龍」,最後「注射」。2008年,他接受了盤骨手術,後來更患了糖尿病。醫生認為,被告人染有毒癮,但由於行動不便,不適宜進入戒毒所治療。即使如此,被告人仍不知悔改,毫不珍惜生命,繼續沉淪毒海。

6.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涉案毒品的性質及數量,本席認為,須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8個月監禁,由於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刑期減至12個月。基於被告人年邁及行動不良,本席酌量多給予1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11個月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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