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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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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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第二被告被裁定第一項控罪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本案是在地鐵站內發生的扒竊行為。第二被告總共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次定罪的罪行相類似。有關的控罪於2004年7月2日定罪,第二被告被判14日監禁。本席獲告知,當時的定罪與偷竊飯盒有關。本席接受這個說法,因為從14天刑期的監禁,可以反映及支持有關的說法。至於第二被告的個人背景,本席獲告知有關的背景口供,以作參考之用。 3.第二被告現年36歲,來自內地,初中教育程度。第二被告於被捕前是一名商人,已婚,並有一名女兒。 4.就求情的因素,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重申,第二被告不是一名積犯,有關2004年的盜竊定罪與偷竊飯盒有關。此外,證據顯示,雖然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在地鐵站內,但當時的環境並不擠逼,就有關的事實裁斷,亦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這是一個糾黨扒竊的行為。 5.本席提供了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Pham Bich Thuy [2010] 2 HKLRD 1177給辯方陳詞。簡單而言,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兩宗案例所提及的加刑因素,並不存在於本案,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6.本席同意有關錄像的顯示,即當時行人的流量並不是非常擠逼,是一般普通行人的流量,但要注意的是,雖然本席裁定第一及第三被告罪名不成立,但當時的環境,該日籍事主的前面有控方所聲稱的在逃人士。即使本席認為該在逃人士不是同一夥人,當時的環境雖然行人流量不多,但該日籍男子前面有一個人、後面有三個人,其中一個是第二被告。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刻似乎有擠逼的情況出現。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第二被告更加是「乘人之危」,在當刻擠逼及當時事主要看管兩件行李情況下進行「扒竊」,是嚴重及加刑因素。這情況亦與其他乘人之危的情況一樣,譬如一名女士要照顧兩名年幼的孩子,特別容易被人偷竊錢包,又或者在機場,旅客因忙於辦理登機手續而被偷竊等的情況相若。 7.因此,本席認為,上述案例其中一項加刑因素適用於本案,在沒有加刑因素情況下,就本案應以15個月監禁作為考慮。 8.本席要強調,當第二被告進行扒竊這一個行為的一刻,日籍事主的前後是有其他人緊貼的,所以在這擠逼情況下,本席認為是有嚴重因素的情況出現,故此,本席把15個月監禁加3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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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Nyamdoo Zoljargal
HKSAR v. Syaprial and Another
HKSAR v. Zhang Yang
HKSAR v. Firdaus Alamsa and Others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8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