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9541/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September 2012.
1. 本宗訴訟審訊在7天後便開始,被告人在2012年8月31日提出了兩張傳票,要求再修改他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存檔一份新的證人供詞(林兆英的證人供詞)、存檔被告人本身兩份進一步的證人供詞,加入一份進一步的專家報告及一份估價報告。在這兩張傳票發出前,被告人從來沒有在之前(包括審前覆核聆訊時)提出上述任何一個申請。被告人黃先生的解釋是申請源於兩份文件(“兩份文件”),一份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另一份是兩張看來不相同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本席會將黃先生的申請逐一處理。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