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春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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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為取得旅行證件而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 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二項控罪」),她被判處每一項控罪入獄6 個星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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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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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為取得旅行證件而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 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二項控罪」),她被判處每一項控罪入獄6 個星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入境處接獲上訴人的申請,將其出生日期由1960 年7 月27 日更改為1956 年7 月29 日。根據記錄,上訴人於1980 年3 月偷渡到香港後登記領取身份證時,報稱生於1960 年7 月27 日。此後,她與入境處的所有公事交往都以這日子為其出生日期。 3.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其實生於1956 年7 月29 日,在香港領取身份證時,把出生日期虛假地申報為1960 年7 月27 日,使自己年輕一點以便更容易找到工作。於2000 年6 月16 日她以這出生日期,成功地領取一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第一項控罪)。 4.於2010 年3 月15 日,上訴人將載有她虛假出生日期的香港身份證,在香港深圳灣口岸入境時交予一名入境助理員檢查及獲准進入香港(第二項控罪)。 刑事記錄 5.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 求情理由 6.上訴人今年55 歲,已婚,育有兩名成年兒子。她於1980 年誤信謠言,以為申報較細的年齡可令她更容易找到工作。她在香港一直守法克己。事件是因她向入境處申請更改出生日期才被揭發。她坦白認罪及非常後悔。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提出兩個上訴理由 :
案中特殊情況 8.上訴人指出裁判官於判刑沒有考慮上訴人的特殊情況,可歸納為:
9.上訴人稱於80 年代虛報出生日期時,她不知道是犯法的。上訴人指法庭應以80 年代的判刑標準來處理本案及提出了Lee Kwong Lam v R CACC 469/180 案例。 10.在這案例中,被告人在申請旅遊證件時訛稱自己沒有出生證明書。沒有爭議的就是如被告人坦白承認他有出生證明書的話,他仍可取得這旅遊證件。他被判罰款300 元。他上訴要求不留案底。O’Connor, J駁回他不留案底的上訴,但將罰款減為100 元。 11.雖然上訴人所提出的特殊情況,不是每一點都在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中列出,但就所須考慮的因素,裁判官都已作出考慮。他清楚地指出首次申報資料發生在30 年前,但也正確地指出上訴人一直不加以糾正,更分別在2000 年及2010 年觸犯案中的兩項控罪,仍然繼續誤導入境處。 12.至於上訴人主動提供資料予入境處這一點,裁判官亦已考慮了,但他認為上訴人並非自首,只是上訴人申請更正其出生日期才把事件曝光。裁判官的看法是完全正確的。在原審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解釋事源上訴人因病往看醫生,醫生告訴她要根據她的年齡開藥,否則對她的身體有影響,所以上訴人才申請更改出生日期。明顯地上訴人並非自首,只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才這樣做。這對求情來說,作用自然非常有限。 13.案件沒有涉及國際層面,其實並不是一個輕判的理由,只是如果有的話就是一項使犯案情節更為嚴重的因素,裁判官可因此把刑罰加重。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關控罪涉及國際層面,而裁判官亦沒有指出有這加刑的因素。 1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清楚指出他考慮了案件的背景和時間及上訴人的良好記錄,自然地他會考慮到上訴人重犯機會微的因素。 15.上訴人所提出的1980 年案例,其實作用不大。首先當時的社會環境跟現在有很大的分別,而最重要的是案中的控罪所涉及的是2000 年及2010 年的事。 16.裁判官在判刑時參考了HKSAR v Pahila [2007] 1 HKLRD 410 及HKSAR v Mohamed Naseer Ahamed Fazloon HCMA 827/2010及指出如果虛報的資料是姓名的話,認罪後的判刑可達12 個月監禁。他認為出生日期是重要的個人資料,因此應判處以同等的判刑,當然最後裁判官並沒有這樣做。 17.案中涉及的兩個罪行都是沒有判刑指引的,因此每一件案件都要根據其情況來處理。 18.答辯人在陳詞中提出了多個案例,但它們都涉及使用載有虛假出生日期或虛假姓名和出生日期的外國旅遊證件,包括來往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及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因此比本案的情況為嚴重。在這些案例中,認罪後的判刑由4 個月至8 個月監禁都有,當中大多是6 個月監禁。 19.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繼添HCMA 392/2010的案情與本案最近似,被告人從內地移居香港時,因方便求職把出生日期少報5 年,及以載有這虛假資料的香港身份證兩次進出香港,及於承認兩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後,被判每罪入獄4個星期,同期執行。他雖然提出上訴,但於聆訊時撤銷上訴,因此原訟庭並沒有就他的上訴作出討論。 20.雖然涉及使用載有虛假出生日期或虛假姓名和出生日期的外國旅遊證件的犯案情節比本案嚴重,但性質與本案分別不太大。 21.正如裁判官所指出,本案所涉及的罪行是嚴重的 :
22.雖然本席認為本案的情況並不須要一個阻嚇式的刑罰,但考慮了控罪的性質及其他相類似的罪行的刑罰,本席認為裁判官所採納的12 星期監禁判刑起點完全沒有明顯地過重或原則性錯誤。裁判官更公正地因案件不當地延誤一年而給予上訴人兩個星期的刑期寬減。 23.上訴人指法庭應輕判上訴人以鼓勵其他與上訴人情況相同的人向入境處坦白。但本席必須指出上訴人的情況並非因後悔自己的犯法行為而主動向入境處自首,她只是為了個人利益,才申請更改她的出生日期,因此判刑必須基於這個基礎作考慮。 24.上訴理由(a)不成立。 嚴重心理問題 25.上訴人指她因被囚禁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問題,及呈上誓章和醫學報告。這報告指她患有急性焦慮症及已接受輔導。 26.上訴人援引R v Hsu Jen Young HCMA 951/1988一案作要求減刑的依據。在這案例中,原訟庭因被告人有高血壓而從6 個月的監禁刑期中寬減1 個月。 27.這案例其實有著特別的情況。被告人因使用非法獲取的旅遊證件及向入境處人員申報虛假年齡而分別被判9 個月及3 個月監禁緩刑2 年和每項控罪罰款20,000 元。在控方申請覆核下,刑期改為即時入獄,同期執行及罰款撤銷。 28.上訴時原訟庭認為覆核後的刑期對並非香港人的被告人來說,是沉重的打擊,因此將總刑期9 個月監禁改為6 個月。基於被告人有高血壓以致他受的影響會比年輕人更甚,原訟庭再把刑期多扣減1 個月。 29.這特殊情況並沒有在本案出現。上訴人的焦慮毛病根木不可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及懲教署一定會提供輔導或醫療予上訴人。 30.上訴理由(b)不成立。 結論 31.本案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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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