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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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40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240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5年第2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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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是婚姻訴訟FCMC 2978/2005的答辯人 (下稱 “男方”),他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以單一法官在本年7月5日作出的判決上訴。 2.袁法官當日的聆訊,是處理男方和婚姻訴訟的呈請人 (下稱 “女方”) 先後發出的兩張傳票申請。兩方的申請,源於2011年12月14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的命令。楊副庭長有條件地批准男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在2011年11月2日婚姻訴訟附屬濟助的判決,提出上訴。楊副庭長的命令,全文如下:
3.男方遵照命令,在2011年12月23日,支付$100,000給女方的律師,隨後的4個月,他都按時每月支付$50,000予女方律師。 4.2012年2月,女方的律師申請排期聆訊男方的上訴,上訴定於今年11月14日聆訊。 5.2012年2月18日,男方單方面申請,要求把楊副庭長定下的5萬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下調至$18,000。副庭長拒絕了申請。 6.2012年4月30日,男方又發傳票申請,這次要求把候訊期間贍養費,下調至$13,000。 7.2012年5月和6月,男方都沒有支付$50,000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女方以男方違反楊副庭長的命令為理由,在6月21日發出傳票申請,撤銷他的上訴許可,和取消暫緩執行令。 8.袁法官在7月5日的聆訊,就是處理4月30日和6月21日發出的申請。袁法官拒絕下調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理由是較早前楊副庭長已拒絕了類似的申請,男方再度申請,未能證明情況有實質的改變,足以更改副庭長先前的決定。本庭認為袁法官這判決,無疑是正確的,男方沒有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本庭維持袁法官這方面的判決。 9.基於男方沒有遵守副庭長的命令,支付5月和6月的候訊期間贍養費,袁法官遂依女方的申請,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並宣告暫緩執行令無效。 10.男方在判決後,始意識到事態嚴重,他透過律師在7月18日,支付了5月和6月所欠的贍養費,在7月26日支付7月的贍養費,8月20日繳付8月贍養費,9月14日一併支付9月和10月的贍養費。唯一未有繳付的,是11月1日到期的該月份贍養費。 11.男方在7月10日和9月27日提交的陳詞,宣稱他已盡力履行副庭長的命令,和交待他沒有對袁法官解釋未有遵守命令的原因。本庭對於他的辯解,有一定的懷疑,但體念他在判決後已作出補救,繳交所有目前應繳的贍養費,決定給予他最後的機會,撤銷袁法官就女方申請的判決,維持楊副庭長的上訴許可,條件是:
12.就著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本庭作出以下指示:
13.倘若男方沒有在期限內提交訟費回應,本庭會按照訟費陳述書的資料評定訟費,不會給予男方任何時間的寬限。 14.男方如果不遵守本庭定下的條件,支付一切須付的金額,他的上訴許可即自動予以撤銷,毋需本庭另行命令。
呈請人(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熾棠律行轉聘梁希賢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4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