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漢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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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8 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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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53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8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趙漢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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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2年9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10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8 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指事發當天凌晨4 時許,上訴人走向醉倒在街上睡著的受害人,在試探對方反應後,盜取對方的銀包。當上訴人離開時,他被警員截停。銀包內藏有醉倒人士的身份證、信用咭、八達通咭及現金 $1,520。

3.裁判官認為向醉倒街上的人扒竊是盜竊案中差勁類別之一,比一般的扒手形式更差,屬乘人之危,在對方毫無反抗能力下予取予,故量刑不應比一般的扒手盜竊罪行為低。裁判官故將起點定為12個月,因上訴人認罪,判處8 個月即時監禁。

4.上訴人當天的作為並非拾遺不報這樣簡單,他在試探對方的認知能力後才進行搜掠,最後他從對方的右後褲袋內取走涉案的財物。裁判官判處的刑罰與過往同類的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左懷,HCMA 845/2007) 相符。

5.裁判官並無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